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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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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海外關係是指居住在大陸的中國公民與大陸以外(主要指在歐美台灣香港)的人具有的親戚、朋友關係。在改革開放以前,擁有海外關係的人往往成為政治鬥爭的犧牲品;而改革開放以後,海外關係成為正常的國際人際關係,有海外關係的人不再受到迫害。

歷史

在1980年代以前,有海外關係的人,被認為社會歷史背景複雜,普遍有通敵嫌疑,具有不被信任、不宜使用的政治條件。這與當時官方意識形態的階級分析世界圖式有關:全球地緣政治分為兩大陣營:敵──帝(主要指美國)修(主要指蘇聯)反;我、友──(主要指開發中國家)。在這種格局中,國際上存在著激烈的階級鬥爭,「帝修反亡我之心不死,他們時刻準備包括以武力對抗、和平演變及陰謀滲透在內的各種方式,企圖顛覆社會主義中國」。因此一切與西方()、有關的事物(如美國之音BBC)都包藏著禍心、陰謀。有「海外關係」的人被指為「反動的社會基礎」。陳伯達甚至說,「歸僑多」的地區,是「特務聯合國」。

雖然海外關係從未被正式、公開規定為一種罪行;但在經過階級鬥爭觀念多年薰陶的普通人心目中,它確實是通敵嫌疑的表徵,應該在政治運動中首先受到關注、審查。在需要高度保密的工作崗位(如國防高精尖科研、工廠、空軍等單位),招聘人員時首先就要剔除有海外關係的人,人事、組織部門也不使用有海外關係者。所以多數人填寫履歷表中的社會關係時,都隱瞞了在海外的親戚、朋友(已經公開的除外);在日常交往中亦決不向外人提及,連子女也不知道有這門親戚。而在1950年代放棄海外舒適的生活回國,投身祖國建設的一大批歸國華僑青年,歷次政治運動都因海外關係受到嚴厲的審查乃至批鬥,尤以文革為甚。其中一些人因為實在不堪忍受非人折磨和被當作異端的疏遠、冷落,而含恨離開祖國。沒有人敢於或願意對有這種罪名的人表示同情。

1969年10月,在僑眷眾多的廣東省制訂了《處理有海外關係幹部的六條規定》。規定提出「凡是有港澳、海外關係的幹部,不管親屬從事什麼職業,如果經過教育,仍然保持政治、經濟聯繫,要從嚴處理」;「要視情況進行必要的批判鬥爭教育,並要進行審查(嚴重的要清除出隊,有的退職)」;今後「一律不吸收有海外、港澳關係的人當幹部,對幹部的婚姻要把好關」,等等。並立即在廣東省整黨工作會議上全面推行。有的地方曾任意揪斗僑眷、歸僑;以「清理階級隊伍」為名,把有海外親屬關係的幹部、職工開除、下放。僑眷、歸僑同國外親人的正常通信聯繫被扣上「裡通外國」的帽子;國外親人匯來的贍家僑匯,被說成是「特務經費」。大抓「叛徒」、「特務」,使不少歸僑因「海外關係」問題受到衝擊,製造了一些假案。

文革後有分析說,海外關係的定義是用地域來規範、代替階級分析,從邏輯上說犯了定義太寬的錯誤,從政治上說是打擊面太大。因此文革結束以來,中國大陸大面積落實新的僑務政策,廢除過去的歧視性規定,為受到審查、迫害的歸僑平反冤假錯案,恢復名譽;德才兼備的歸僑、僑眷幹部,被選拔到市區縣一級的領導崗位上;歸僑、僑眷的子女在參軍、升學、入團、入黨、提乾等方面也一視同仁。這為後來的改革開放、引進外資做了鋪墊。

在改革開放初期,由於有外匯收入,有海外讀書簽證的方便,海外關係又成了讓人們艷羨、眼紅的資本。近年以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出入境政策和對外關係政策放寬,海外關係不再稀缺,中國大陸公民與境外公民的交往逐漸常態化。

參考文獻

  • 粵僑《「海外關係黑六條」的反動實質》,《南方日報》1978年1月24日
  • 林青雲《有關僑務工作的幾點建議》,《人民日報》1981年7月8日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