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丁斯-麥克杜菲法案
泰丁斯-麥克杜菲法案(Tydings–McDuffie Act)是1934年通過的一項美國國會法令,法案名稱來自該法令的提出者米拉德·泰丁斯以及約翰·麥克杜菲,美國承諾在10年過渡期後授予菲律賓獨立。
該法令規定美屬菲律賓可以成立自治政府,自治政府成立後菲律賓公民和官員依然要效忠美國;美國總統有權廢除自治政府的任何法律;涉及貨幣、進出口貿易、移民等法令必須經美國總統同意才能生效;菲律賓的外交事務依然由美國控制,在獨立之前,該法案允許美國在群島部署其軍事單位,並將菲律賓政府的所有軍事編隊都隸屬於美國武裝部隊。在菲律賓承認獨立後的兩年裡,美國總統有權就島上的美國海軍基地和加油站進行談判;菲律賓自治政府每年要向美國總統和國會提出政府工作報告;美國最高法院有權覆審菲律賓最高法院審判的案件;1946年7月4日當天,美國將會准許菲律賓獨立。[1][2]根據該法案,菲律賓自由邦成立,並於1935年制定了菲律賓憲法。
菲律賓獨立後,所有菲律賓人在移民美國方面都自動被承認為外國人。每年有資格移民到美國的人不超過 50 人。在該法案之前,菲律賓人不被承認為美國公民,但像所有美國居民一樣有權在全國範圍內自由行動。菲律賓人不能通過歸化獲得公民身份。
參考文獻
- ^ Zaide, Sonia M. The Philippines: A Unique Nation. All-Nations Publishing Co. 1994: 314–315 [2023-06-16]. ISBN 971-642-07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30).
- ^ 《泰丁斯-麦克杜菲法案》. 《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網絡版. 2022-01-20 [2023-06-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