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學堂
法政學堂是指清朝末年各地創辦的法律政治學校。民初改為「法政專門學校」。
歷史
甲午戰爭慘敗後,當時社會思潮認為立憲乃救國之有效途徑,立憲就是法治政治。日俄戰爭日本獲勝,進一步強化了「立憲救國」理念。[1]清廷宣布「預備立憲」,開始積極興辦「法政教育」,培養「法政人才」。各地紛紛興辦專門的法政學堂。
第一個「法政學堂」是1905年6月設立的直隸「臬署法政學堂」,專門對直隸本省候補官員及幕僚進行法政教育,不久改名為「幕僚學堂」,附屬於1905年11月在保定設立的「直隸法政學堂」。1905年9月2日,清廷廢除科舉制度。1905年,奉天省仕學館擴充改設奉天法政學堂。1905年11月,廣東省課吏館基礎上成立廣東法政學堂。
1906年7月7日清廷學部飭發各省,對舉貢生員,政法專習一門,三年畢業,將給出身。法政學堂在「正科」之外普遍開設「別科」或「講習科」,吸納各部員的候補官員及舉貢生員。1908年9月5日清廷學部頒行《法政學堂別科及講習科畢業獎勵章程》,對畢業生根據考核等次而授予相應官職。清廷學部籌設的京師法政學堂,「以造就完全法政通才為宗旨」,作為全國各法政學堂辦學總指導的《京師法政學堂章程》,分設預科、正科、別科,附設講習科:
- 預科學制兩年,入學資格為中學畢業,預科畢業後升入正科;
- 正科分為政治、法律兩門,均為三年畢業;
- 別科「專為各部院候補候選人員及舉貢生監年歲較長者,在堂肆習,不必由預科升入,俾可速成以應急需」;
- 講習科是「以備吏部新分及裁缺人員入學肄業」,一年半畢業。
至1909年,全國共有法政學堂47所,學生12 282人,分別占專門學堂與學生數的37%、51.7%。
1910年11月10日,清廷學部開禁私立法政學堂。郭沫若回憶[2]當時成都城裡法政學堂達十四、五所,三月、半年、一年速成,父子同學、祖孫同學隨處可見。僅湖南一省1911年就設有法政學堂21所。[3]
民初,全國公立法政學堂64所,在校生30 803人。1912年10月22日,中華民國教育部公布《專門學校令》,刪除了法政專門學校的「別科」。法政學校的社會名聲敗落。至1926年,減至國立2所,公立16所,私立7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