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會中獎稅
公共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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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中獎稅(英語:Income from Contests and Games and from Prizes and Awards Won by Chance[1]),中國、澳門、台灣[2]、日本、韓國皆稱作「機會中獎稅」、俗稱彩票中獎稅,是稅種之一類,係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等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按得獎人為課稅單位,並併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課稅率系統。
課稅對象
- 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活動、電話問答猜謎、商品廣告附空盒郵寄抽獎…
- 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於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或晚會、尾牙活動摸彩…
- 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
- 政府舉辦之獎券或統一發票的中獎獎金。
各地稅賦規定
臺灣
- 領有中華民國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身分證且為居住於國內之個人者、或為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除中獎金額需扣10%之外,另扣所給付金額的10%。[3]
- 若中獎人不屬於在國內居住的個人者、或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除中獎金額需扣20%之外,另扣所給付金額的20%。[3]
- 個人取得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該獎金所得均不得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或申請退還。[3]
- 若中獎實物為電視、照相機等,發給時應依下述方法辦理扣繳: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贈與給中獎人時,給獎單位是當然之扣繳義務人,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依照上述(二)1、2、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如獎品係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的,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依照上述(二)1、2、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 若其中獎金額在完稅後仍超過價值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則必須自行先繳2%的所得稅。
-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和公益彩券,免扣繳稅款門檻於108年12月1日提高至5,000元。於給付獎金時扣繳20%稅款,不必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4]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九條有明確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並詳細註明納稅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無上述證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證明身份的證件)等個人情況。」
凡單注獎金在高於10000元時,按國家稅法規定,應全額繳納所中獎金金額的20%作為個人偶然所得稅。中獎彩民在支付稅款時,可以向收款單位索取由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作為已納稅憑證。[來源請求]
參見
外部連結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所得稅法 (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