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葆懌
林葆懌(1864年12月20日—1930年9月14日)[1],字悅卿,福建省侯官縣(今福州市區)人。清朝及中華民國海軍將領。[2]
生平
清朝光緒六年(1880年),林葆懌考入福州船政學堂第九屆駕駛班。光緒十二年(1886年),奉派到英國學習。歸國後,任職於北洋水師。宣統二年(1910年),任向英國阿摩士莊船廠(Armstrong)訂購肇和艦監造員。[2]
中華民國成立後,民國元年(1912年)9月,任北京政府海軍部參事。旋授海軍少將銜。民國2年(1913年)8月,任第一艦隊司令。民國5年(1916年),孫中山發表了恢復《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宣言之後,林葆懌等人宣布海軍獨立,通電參加護法。民國6年(1917年)6月,大總統黎元洪解散國會,孫中山於上海推動護法運動。同年7月,林葆懌借艦隊學習魚雷的名義,率海圻艦等15艘軍艦開赴廣東參加護法。同年8月,任廣州軍政府海軍總司令。民國7年(1918年)2月26日,任廣州軍政府海軍總長。同年4月,非常國會通過了軍政府改組案,實行「七總裁制」,林葆懌任軍政府七總裁之一。民國8年(1919年)4月,林葆懌同廣東督軍領銜發出了「軍人不干政」通電,促進了南北議和。同年7月,林葆懌和北京政府海軍部代表協商海軍統一,但會談未能取得成果。[2]
民國9年(1920年)12月,北京政府方面派員勸說林葆懌率艦隊回到北方,但遭駐廣州各艦的反對,林葆懌遂棄職出走。民國10年(1921年)1月,廣州軍政府將林葆懌免職。此後,林葆懌離開政界,寓居上海。民國11年(1922年)7月,林葆懌獲北京政府將軍府授「葆威將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