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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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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桂(?—?年),字天芳,浙江嘉興府平湖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正德五年(1510年)庚午科浙江鄉試第六十四名舉人,九年(1514年)甲戌科三甲第247名進士[1][2],初授刑部提牢主事,正德十三年以事被下錦衣衛獄,貶為平度州同知[3],升揚州府通判。世宗繼位,超遷南京禮部祠祭司員外郎,嘉靖三年五月升湖廣按察司僉事[4]

家族

林雨,歲貢生,官代王府教授。

參考資料

  1. ^ (明)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2.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一百五十九》:正德十三年二月,下刑部主事鄭懋德林桂於錦衣衛獄。初刑部獄卒例有供食錢,後乃移為公使費,而以囚糧之贏者給之,積弊已久。會錦衣千戶汪注與朱寧有連,挾寧勢縱恣,有瞽者善歌者出入注家,瞽者之兄與人斗不勝,注為執斗者榜掠之,尋死,其家訟於刑部,攝注就理,寧庇之不發。尚書張子麟、郎中林文纘知其故直不問,員外郎劉秉監代文纘署事,再攝注,又不發,秉監即據眾證成獄,注聞而懼,求救於寧。寧曰:我親戚誰不知,乃待我言。陰諷東廠發盜用囚糧事,時懋德、桂相繼提牢,遂收系獄,且言諸堂官皆利具嬴餘,請窮治。於是三法司皆恐,詣東廠求解,乃知意出於寧。子麟及侍郎金獻民、胡韶造寧謝過,寧佯不知三人者,以秉監觸禍尤之,秉監稱病不出。既而寧必欲改獄,秉監乃移兵馬司覆勘,指為病死,注得改擬,而死者之家以誣反坐。注詣刑部見尚書、侍郎,皆與揖拜若賓客禮。及讞大理寺,亦即報允,寧意既釋,乃寢囚糧事不治。懋德、桂本非其罪,竟調為州同知,懋德臨清州、桂平度州。
  4. ^ 《平湖縣誌》:林桂分省人物考字天芳,正德甲戌進士。初授刑曹,以執法忤權貴,下御史獄,後世宗入繼,詔拔淹滯,超授禮部郎,首建大禮之議,張璁然其說,上之,乃桂不欲自炫。璁特蒙異寵,而桂僅以僉事終。子雨有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