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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傑 (武威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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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傑(?—718年),本名務光相州滏陽縣(今河北省邯鄲市磁縣)人,祖籍隴西郡狄道縣(今甘肅省定西市臨洮縣),北魏并州刺史李寶的後裔,唐朝官員。

生平

早年

李傑年少時以孝順友愛著稱,考中明經後,出任齊州參軍事,屢次升官至天官員外郎。李傑聰明機敏有做官的才幹,為官周密勤勉,為政深得當時之人的讚譽。李傑以採訪使的身份巡行山南道,當時戶口流散,勢單力薄的下等戶被豪強大戶兼併,李傑為此制定條令分別予以處置,檢查防止逃亡和藏匿戶口,恢復生業的人達到當地人數的百分之七八十。神龍年間,李傑升任衛尉少卿,神龍二年(706年),李傑被選為巡察使出巡河東道,接受任命考察當地官吏安撫百姓,舉薦賢能審查冤獄[1],政績考核為各道第一。先天年間,李傑升任陝州刺史、水陸發運使,設置水陸發運使這一職務就是從李傑開始的,後改任河南尹[2][3]

河南尹任內

李傑對於聽訟斷案既精又勤,每當遇到訴訟,即使在路途中或是吃飯喝水,也從不耽誤處理斷決,因此府衙里沒有滯留的事務,百姓和官吏都很愛戴他。有個寡婦控告自己的兒子不孝順,她的兒子無法為自己申訴,只是說:「我得罪了母親,甘願受死。」李傑觀察他的神色,覺得不是不孝子,就對寡婦說:「你喪偶獨居,只有一個兒子,今天來告發他,按罪應當處死,你不後悔嗎?」寡婦回答說:「兒子無賴不孝順母親,怎麼會後悔!」李傑說:「審核如此,你可以去買棺材回來給兒子收屍。」李傑同時讓人跟蹤寡婦,寡婦出門後與一個道士說:「事情了解了。」不久寡婦就帶著棺材來了,李傑希望寡婦反悔,再三勸喻她,寡婦堅持己見如初。道士站在官府門外,李傑暗中讓人將他逮捕,一審問道士就承認服罪,說:「我與寡婦有私情,經常被她的兒子制約,所以希望除掉他。」李傑下令杖殺道士和寡婦,將他們裝進棺材裡。黃河汴河的交匯處有個土壩叫梁公堰,年久失修堰堤損壞,致使江淮漕運不通,開元二年(714年),李傑上奏徵調汴州鄭州一帶的丁男加以修復整治,節省功夫而且很快完成,官府和百姓都深感便利,於是在水濱樹立石碑,記載李傑的功績[4][5][2][6][7]

御史大夫任內

不久,李傑被征入朝代替宋璟擔任御史大夫尚衣奉御長孫昕因為瑣事一向厭惡李傑。開元四年春正月癸未(716年2月3日),李傑前往里坊中看望姨母,他的隨從留在門口,長孫昕和妹夫楊仙玉與二十多人並列騎馬穿行於大街上,就讓奴僕毆打李傑的隨從。李傑出來對他們進行了制止,長孫昕仗著自己是唐玄宗皇后的妹夫,與楊仙玉一起毆打侮辱李傑。不久,執金吾及萬年縣官都到了,把他們送到縣衙囚禁起來,長孫昕的岳父王仁皎帶了二百騎士又把他們劫走。李傑與執金吾及萬年縣官訴狀於唐玄宗,李傑申訴說:「損害頭髮和肌膚,身上疼痛;侮辱士大夫,國家受辱。」唐玄宗大怒,下詔在朝堂斬殺長孫昕。左散騎常侍馬懷素建議說:「正值陽氣調和之月,不可以用斬刑。」馬懷素接連上表申請。於是唐玄宗下敕:「凡是執行法令總是從近到遠,施行處罰總是先親後疏。長孫昕、楊仙玉等人依仗皇室姻親的身份,肆意行兇,輕侮法規,損辱大臣,情理尤其難容,因此命令斬絕。如今百官等多次陳奏表疏,堅持誠心請求,因為春暖季節,不是肅殺之時,引證古今,詞義懇切,朕有心依從苦諫,在情理上又珍視法律,應當暫緩死刑的處罰,等到秋冬枯木自斃的時節,即當杖刑處死,向百官謝過。」又下詔書慰問李傑:「長孫昕等人是朕的親戚,不能教誨開導他們,致使他們冒犯了士大夫,雖然處以死刑,還不足以請求原諒,愛卿應當以剛正之心憎恨壞人壞事,不要把這樣的惡人放在心上[8][9][10][11][12][13]。」

受誣出朝

次年,李傑因為監修橋陵有功,被封為武威縣子。當初李傑監督橋陵營造時,引薦侍御史王旭為護陵判官,王旭貪贓受賄,李傑準備將他繩之以法又沒拿到實證,還沒施行,反而被王旭誣陷,被外調衢州刺史,又轉任揚州大都督府長史,再次受到王旭誣陷,唐玄宗下詔將李傑交付大理寺定罪,大理卿元行沖認為李傑處理政務廉潔,不應無辜被讒言惡人所陷害,奏請從輕發落,唐玄宗不聽,李傑因此免官歸家。開元六年(718年),李傑去世,唐玄宗為他哀悼,特意追贈戶部尚書[14][15][16][17][18]

居所

李傑的住宅位於洛陽城定鼎門街西邊的第二街,名為從政坊[19]

參見

延伸閱讀

[在維基數據]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舊唐書/卷100》,出自劉昫舊唐書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新唐書·卷128》,出自《新唐書

參考資料

  1. ^ 《資治通鑑·卷二百八·唐紀二十四》:選左、右台及內外五品以上官二十人為十道巡察使,委之察吏撫人,薦賢直獄,二年一代,考其功罪而進退之。易州刺史魏人姜師度、禮部員外郎馬懷素、殿中侍御史臨漳源乾曜、監察御史靈昌盧懷慎、衛尉少卿滏陽李傑皆預焉。
  2. ^ 2.0 2.1 《舊唐書·卷一百·列傳第五十》:李傑,本名務光,相州滏陽人。後魏并州刺史寶之後也,其先自隴西徒焉。傑少以孝友著稱,舉明經,累遷天官員外郎,明敏有吏才,甚得當時之譽。神龍初,累遷衛尉少卿,為河東道巡察黜陟使,奏課為諸使之最。開元初,為河南尹。傑即勤於聽理,每有訴列,雖衢路當食,無廢處斷,由是官無留事,人吏愛之。先是,河、汴之間有梁公堰,年久堰破,江、淮漕運不通。傑奏調發汴、鄭丁夫以濬之,省功速就,公私深以為利,刊石水濱,以紀其績。
  3. ^ 《新唐書·卷一百二十八·列傳第五十三》:李傑本名務光,相州滏陽人。後魏并州刺史寶之裔孫。少以孝友著。擢明經第,解褐齊州參軍事,遷累天官員外郎。為吏詳敏,有治譽。以採訪使行山南,時戶口埔蕩,細弱下戶為豪力所兼,傑為設科條區處,檢防亡匿,復業者十七八。神龍中,為河東巡察黜陟使,課最諸道。先天中,進陝州刺史、水陸發運使。置使自傑始。改河南尹。
  4. ^ 《舊唐書·卷四十九·志第二十九》:開元二年,河南尹李傑奏,汴州東有梁公堰,年久堰破,江淮曹運不通。發汴、鄭丁夫以濬之。省功速就,公私深以為利。
  5. ^ 《新唐書·卷三十九·志第二十九》:有梁公堰,在河、汴間,開元二年,河南尹李傑因故渠濬之,以便漕運。
  6. ^ 《新唐書·卷一百二十八·列傳第五十三》:傑即精聽斷,雖行來食飲,省治不少廢,繇是府無淹事,人吏愛之。寡婦有告其子不孝者,傑物色非是,謂婦曰:「子法當死,無悔乎?」答曰:「子無狀,寧其悔!」乃命市棺還斂之,使人跡婦出,與一道士語,頃持棺至,傑令捕道士按問,乃與婦私不得逞。傑殺道士,內於棺。河、汴之交舊有梁公埭,廢不治,南方漕弗通,傑調汴、鄭丁男復作之,不費而利。
  7. ^ 《大唐新語·卷四·持法第七》:李傑為河南尹,有寡婦告其子不孝,其子不能自理,但云:「得罪於母,死甘分。」傑察其狀,非不孝子也。謂寡婦曰:「汝寡居,唯有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無悔乎?」寡婦曰:「子無賴,不順母,寧復惜之!」傑曰:「審如此,可買棺木來取兒屍。」因使人俟其後。寡婦既出,謂道士曰;「事了矣。」俄將棺至,傑冀其悔,再三喻之,寡婦執意如初。道士立於門外,密令擒之,一問承伏,曰:「某與寡婦有私,常為兒所制,故欲除之。」傑乃杖殺道士及寡婦,便以向棺盛之。
  8. ^ 《舊唐書·卷八·本紀第八》:四年春正月癸未,尚衣奉御長孫昕恃以皇后妹壻,與其妹夫楊仙玉毆擊御史大夫李傑,上令朝堂斬昕以謝百官。以陽和之月不可行刑,累表陳請,乃命杖殺之。
  9. ^ 《舊唐書·卷一百·列傳第五十》:尋代宋璟為御史大夫。時皇后妹壻尚衣奉御長孫昕與其妹壻楊仙玉因於里巷遇傑,遂毆擊之,上大怒,令斬昕等。散騎常侍馬懷素以為陽和之月,不可行刑,累表陳請。乃下勑曰:「夫為令者自近而及遠,行罰者先親而後疏。長孫昕、楊仙玉等憑恃姻戚,咨行兇險,輕侮常憲,損辱大臣,情特難容,故令斬決。今群官等累陳表疏,固有誠請,以陽和之節,非肅殺之時,援引古今,詞義懇切。朕志從深諫,情亦惜法,宜寬異門之罰,聽從枯木之斃。即宜決殺,以謝百僚。」
  10. ^ 《新唐書·卷一百二十八·列傳第五十三》:入代宋璟為御史大夫。尚衣奉御長孫昕素惡傑,遇於道,內恃玄宗婭婿,與所親楊仙玉共毆辱之。傑訴曰:「敗髮膚,痛在身;辱衣冠,恥在國。」帝怒,詔斬昕等朝堂。左散騎常侍馬懷素建言:「陽和月,不可以殊死。」乃敕杖殺之,謝百官,降書慰傑。
  11. ^ 《資治通鑑·卷第二百一十一·唐紀二十七》:皇后妹夫尚衣奉御長孫昕以細故與御史大夫李傑不協。
  12. ^ 《資治通鑑·卷第二百一十一·唐紀二十七》:春,正月,昕與其妹夫楊仙玉於里巷伺傑而毆之。傑上表自訴曰:「髮膚見毀,雖則育心,冠冕被陵,誠為辱國。」上大怒,命於朝堂杖殺,以謝百僚,仍以敕書慰傑曰:「昕等朕之密戚,不能訓導,使陵犯衣冠,雖置以極刑,未足謝罪。卿宜以剛腸疾惡,勿以凶人介意。」
  13. ^ 《太平廣記·卷第二百六十三·無賴一》:唐長孫昕,皇后之妹夫。與妻表兄楊仙玉乘馬二十餘騎。並列瓜撾,於街中行。御史大夫李傑在坊中內參姨母,僮僕在門外。昕與仙郎,使奴打傑左右。傑出來,並波按頓。須臾。金吾及萬年縣官併到,送縣禁之。昕妻父王開府,將二百百騎,劫昕等去。傑與金吾、萬年,以狀聞上,奏敕斷昕殺,積杖至數百而卒。
  14. ^ 《舊唐書·卷一百零二·列傳第五十二》;時揚州長史李傑為侍御史王旭所陷,詔下大理結罪,行沖以傑歷政清貞,不宜枉為讒邪所構,又奏請從輕條出之。當時雖不見從,深為時論所美。
  15. ^ 《舊唐書·卷七十·列傳第二十》;旭又與御史大夫李傑不恊,遞相糾訐,傑竟坐左遷衢州刺史。
  16. ^ 《舊唐書·卷一百·列傳第五十》:傑明年以護橋陵作,賜爵武威子。初,傑護作時,引侍御史王旭為判官。旭貪冒受贓,傑將繩之而不得其實,反為旭所構,出為衢州刺史。俄轉揚州大都督府長史,又為御史所核,免官歸第。尋卒,贈戶部尚書。
  17. ^ 《新唐書·卷一百二十八·列傳第五十三》:以護作橋陵,封武威縣子。初,傑引侍御史王旭為護陵判官,旭貪贓,傑將繩之,未及發,反為所構,出衢州刺史。遷揚州大都督府長史,復為御史核免。開元六年卒,帝悼之,特贈戶部尚書。
  18. ^ 《新唐書·卷二百0九·列傳第一百三十四》:旭與大夫李傑不平,更相罄訐,傑坐斥衢州刺史,故旭益橫,殘毒以逞。
  19. ^ 《唐兩京城坊考·卷五》:從南第一曰從政坊。揚州大都督府長史、贈戶部尚書李傑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