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鏊
李家鏊(1863年—1926年9月),字蘭舟,江蘇上海人。中華民國官員、外交官。[1]
生平
清朝同治二年(1863年)生。[1][2]1896年在天津俄文館任職,旋任浦監商務交涉員。1911年任東三省交涉員。嗣後任哈爾濱鐵路交涉局總辦。1913年1月,任吉林省西北路觀察使。1914年5月,調任濱江道尹。1917年9月,署理駐海參崴總領事。1919年9月,任西伯利亞高等外交委員,後復任北京政府外交部參事。1921年8月,轉任東省特別區域高等審判廳廳長。[1]
1923年,任中華民國駐蘇聯外交代表(加公使銜),後又調任中華民國駐芬蘭公使。1926年於任內逝世。[3][4]
1925年五卅運動期間,李家鏊正任中華民國駐莫斯科的外交代表。1925年6月21日,他向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外交部發出電文,提出解決事件的辦法。[5]
收駐莫李代表電
六月二十一日發
六月二十四日到
第二二七八號
外交部鑒:奉二十日電,內有多處不能明了,想委員團爭論至不能解決之時方將慘殺案誤會之事鏟[?]除,提出三項宣言,以求滬事了卻,為讓步之極點。彼方既未奉有轉報辦理國際交涉之權,則退席回京亦同倫敦報紙所云,須俟詳細報告方有計劃之可言,其辦事之謹慎不言而喻。各國輿論直我者多,即英、日工黨亦大聲疾呼,共表不平,足征世界尚能公道。所懼者,我國罷工、罷市之輩無力久持,再生暴動,若天安門國民大會蒸電所云本屬公道,但驅逐使領不啻絕交宣戰,驅逐雖易,善後為難。此間雖尚未見使團之宣言,料亦必有和平解決之法,擬請呈明執政勸諭國民少安毋躁,要求各國政府另派公正委員共同商議,我方再以理力爭,於是以收回領事裁判權為著手,繼以優恤死傷、懲辦兇手等為了結此案之辦法,再以定期改訂條約為收回主權之先聲,並力圖內政改良以副中外之期望,心平氣和,柔能克剛,妄再暴動,被人利用,圖先自害,坐失機宜,更須杞憂矣。國之存亡全在此舉,鏊以匹夫有責之義敬獻芻蕘,是否有當,伏候鑑察。鏊。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