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黨制民主
無黨制民主,也叫無黨派民主,是代議制政府或組織的一種制度。會定時舉行普選,但沒有政黨參與選舉。有時,為了避免影響他人的決定,或製造一種不確定的氣氛,可能會禁止進行助選甚至討論候選人。
在許多國家,雖然總理和議會是由黨派選舉產生的,國家元首卻是無黨派的。這些國家元首須對政黨政治保持中立。在一些議會制或半總統制國家,一些總統是無黨派或得到跨黨派支持的。
無黨制可能是法律上的,這意味著政黨要麼被完全取締,要麼被法律禁止參加特定級別的政府選舉。而如果一個國家沒有這樣的法律但沒有政黨,就屬於事實上的無黨制國家。
作為國家而言,事實上的無黨制國家大多人口很少,如紐埃、吐瓦魯和帛琉。幾個波斯灣國家,諸如阿曼和科威特,在法律上是無黨制的。這些政府的立法機構通常只具有諮詢功能,因為它們可以對行政部門提出的法律進行評審,但卻不能自己制定法律。法律上的無黨派國家政府有時類似於一黨制國家,但後一種類型的政府明確要求所有官員必須加入一個政黨。
如果沒有在法律上限制政黨,無黨派政府內部的派系可能會演變成政黨。美利堅合眾國最初不存在擁有政治權力的政黨,但獨立後不久,這些政黨就發展起來了。
與其他政治制度的比較
無黨派制度與一黨制的不同之處在於,一黨制中,當權的政治派系以政黨自居,在這個政黨成員的資格可能會為黨員提供非黨員無法獲得的利益。一黨制政府通常要求政府官員加入執政黨,且以各個等級的黨的機構作為政府機構的核心,迫使公民接受某種黨的意識形態,並可能通過將所有其他政黨定為非法組織以加強對政府的控制。而無黨派政府的成員可能代表許多不同的意識形態。中國與古巴等各種共產主義國家是一黨制國家,儘管國會議員的候選人並非是通過黨內選舉產生的。
直接民主可以被認為是無黨派的,因為公民自己投票來決定法律的存廢和修改,而不是選出代表來決定。但是,直接民主也可以是有黨派的,如果直接民主中政治派系賦予其成員非成員所沒有的權利或特權,就屬於有黨派民主。
歷史上的例子
古希臘民主就屬於無黨派民主,有資格的選民自行投票決定法律而不是選舉出代表。
羅馬共和國的公職選舉也是無黨派的,儘管元老院中出現了平民派與改革派等非正式的派系。
當今世界的例子
宗教的角度
巴哈伊教認為,黨派既不是民主的必要條件,也不是民主制度的積極因素。[1]
參考文獻
- ^ https://www.bic.org/statements/prosperity-humankind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sections III, V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