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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聲明。
旋轉門條款(英語:Revolving door)[1],或稱為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目的為防弊,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機會累積日後轉業之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透過這種方式擔任新職位的人被蔑稱為「門神」。
中華民國
1996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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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