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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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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新加坡的種族和民族的概念結合了英國殖民時期的態度和當地反殖民運動的領導者採取的辦法。從1960年代起,在新加坡對「種族」的定義幾乎沒有改變。 然而,新加坡對待種族的方法與其最近的鄰國馬來西亞很相似。華人主導了新加坡人口,接近總人口的75%。

歷史背景

歷史上,「種族」(英文:race)一詞在新加坡指代多重意義上的「民族」,例如「上海人」「日本人」「錫克教徒」「亞美尼亞人」「阿拉伯人」「爪哇人」等。顯然,這些群體指代很廣泛,有時相互重疊,而且可以通過地理、語言、宗教和政治等各種因素來劃分。 通常,普通百姓會通過這些名詞來定義自己與其他人的關係,並且常常會因此構成原始的民族身份。

在20世紀初期的新加坡,當地以來自亞洲國家的移民為主的人民正趕上他們的祖先所在國家的現代思潮的影響,包括民族主義和反殖民地獨立運動,以及文化和宗教方面的改革。 這些運動,尤其是發生在中國印度馬來亞的,往往強調更廣泛的大一統式的民族身份,以取代傳統的種姓、部族或方言族群。 因此,「華人」、「印度人」、「馬來人」對新加坡人來說成為更有意義的民族身份,超越了舊式的傳統身份。

到20世紀中期,華人和印度人的民族認同的鞏固可與日益增長的馬來人的民族主義,以及在馬來亞其伴隨的對龐大的華人和印度人群體的焦慮相媲美。因此,這三種民族身份成為政治領域的首要話題,也成為人們對自我的定位的最重要的依據。 政府文件和官方統計數字也開始涉及這些新的,越來越重要的民族身份,而民族這個概念本身則沿襲了舊的叫法:「種族」(race)。

最初,某些族裔群體,通常是一些歷來與其他群體保持一定距離的具有特權的少數群體,對這些新生的「種族」身份認同有所抗拒。例如,峇峇娘惹並不情願被定義為「華人」群體的一部分,斯里蘭卡泰米爾人對於「印度人」這一族群身份也是類似的態度。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在現實中還是被賦予了「華人」或「印度人」的角色,這些古老的群體也開始融入較大的群體中。同一「種族」內的不同亞群體之間的通婚也開始變得比不同種族之間的通婚更常見得多。例如,馬拉亞利人和淡米爾人通婚(兩者都是「印度人」種族下的亞群體),或者福建裔和廣東裔結婚(都是「華人」種族),要比華人與馬來人或印度人通婚更常見,儘管跨「種族」的通婚也有一些例子。

對於華人來說,其他相似的種族,例如日本人,在新加坡會被視為一個單獨的類別,算作華人、馬來人、印度人以外的「其他」種族。 同樣, 泰國人和菲律賓人 也以同樣的方式看待,而不是算作馬來人。[1] 然而印度人本身包含很大的多樣性,在新加坡,一切來自南亞國家的人群都被視作「印度人」種族,而不是「南亞種族」。

官方政策

新加坡人一生可以有兩次更改自己的種族身份的機會:一次在21歲之前,另一次是從21歲起。 更改種族身份的人要簽署一項法定聲明(Statutory Declaration),說明他們要更改種族的原因,並承諾不會再次更改種族。[2]

憲法規定

新加坡憲法承認馬來人的特殊地位。憲法規定: (1)持續關注新加坡的少數種族和少數宗教團體的利益是政府的責任。 (2)政府應行使其功能,承認馬來人的特殊地位。馬來人是新加坡的土著居民,因此政府有責任保護、捍衛、支持、推動和促進馬來人的政治、宗教、經濟、社會和文化利益,以及馬來語言。[3]

選舉

根據國會選舉法(Parliamentary Elections Act),每個集選區必須包括一名少數種族的成員,例如馬來人或印度人。[4] 然而,如發生國會議員死亡或辭職,造成集選區成員空缺,則並不需要舉行補選來填補空缺,即使該集選區內沒有其他少數種族候選人或出於其他原因。

從2017年的新加坡總統選舉起,如果某一種族連續五個任期內都沒有成員當選總統,那麼下一個任期的總統職位將由這一種族的成員擔當,但如果這一種族不存在具有足夠候選資格的候選人,此次總統選舉將向所有種族開放,而為該種族保留的總統選舉將推遲到下一屆。[5]

參見

參考文獻

  1. ^ Browse by Language Family. [2017-11-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0-15). 
  2. ^ ICA - Greater Flexibility with Implementation of Double-Barrelled Race Option from 1 January 2011. Immigration & Checkpoints Authority. [29 July 20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9 July 2017) (美國英語). 
  3. ^ Should Article 152 be scrapped from the Singapore Constitution?. 2009-09-03 [2017-11-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1). 
  4. ^ GE2015: Minority Representation in the GRC System. [2017-11-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2). 
  5. ^ Dr Tan Cheng Bock’s constitutional challenge on counting of Reserved Presidential Election, dismissed by High Court. 2017-07-07 [2017-11-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