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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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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大會(德語:Bundesversammlung)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一個國家權力憲政機關,它唯一的職責是依據《基本法》第54章第1節第1條(Artikel 54 Absatz 1 Satz 1 GG)的規定選舉德國聯邦總統

組成

德國聯邦大會由聯邦議院議員,以及16個聯邦州議會根據比例代表制產生的同等數量的代表組成。這些代表並不一定是職業政治家,也不一定是州議會議員,尤其是在聯邦大會在該州的代表人數超過該州州議會議員人數的情況下,州議會經常將曾經的政治家、社交名流、體育運動員或是藝術家選為代表,參加聯邦大會。聯邦大會的組成人數是聯邦議院的兩倍,是德國最大的議會會議。

根據德國《聯邦總統選舉法》的規定,聯邦大會的成員從被選為代表起至該屆聯邦大會結束時,享有與聯邦議院議員相同的政治豁免權刑事豁免權等特殊權利。聯邦大會成員豁免權的廢止,除了由聯邦大會自己決定外,由於聯邦大會每5年才舉行一次,也可以不按常規,由聯邦議院決定。法律上對此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聯邦議院曾分別於2004年4月2日和2004年4月29日決議廢止柏林州代表彼得·施特里德(Peter Strieder)和巴登-符騰堡州代表瓦爾特·德林(Walter Döring)的豁免權。

聯邦大會
50 %

聯邦議院議員
(598人加每屆人數不同的額外議席)

50 %

州議會選舉的代表
(人數與聯邦議院議員相同)

大會舉行和選舉流程

德國聯邦總統的任期是5年,正常情況下,聯邦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除非聯邦總統的任期提前結束,如聯邦總統死亡、自願辭職或被迫辭職。聯邦大會於何時何地舉行,由聯邦議院議長決定,但是憲法和政治慣例使他並沒有太大的自由選擇空間,德國《基本法》規定,聯邦議院議長負責召集聯邦大會,如果聯邦總統正常結束其任期,聯邦大會最遲須在總統任期結束前30天舉行(Artikel 54, Absatz 4 GG),慣例是比這一期限再提前2至6周。如果聯邦總統的任期提前結束,聯邦大會最遲須在總統卸任後的30天內舉行(Artikel 54, Absatz 4 GG),聯邦議院議長通常在與各黨派主席商討,並與聯邦議院主席團成員達成一致後,確定聯邦總統的選舉日期。

在1979年第7屆聯邦大會籌備期間,聯邦議院議長卡爾·卡斯滕斯(Karl Carstens)決定將1979年5月23日作為聯邦大會舉行的日期,以紀念1949年5月23日德國《基本法》的公布。此後他的繼任者都無一例外地繼承了這一傳統,將5月23日這一特殊的日子作為1984年、1989年、1994年、1999年和2004年的聯邦大會日。

聯邦議院議長是聯邦大會的主席,由於聯邦大會沒有自己的議事程序,聯邦大會遵循聯邦議院的議事程序。聯邦大會的唯一任務是選舉聯邦總統,聯邦大會的每一個成員都有權提名聯邦總統的候選人,實踐中只有各黨派事先確定的候選人會被提名。聯邦總統的選舉採用秘密投票,在第一輪或第二輪投票中獲得絕對多數票的即為當選,若兩輪過後無人當選,則進行第三輪投票,在第三輪中獲得相對多數票即為當選。在當選人接受選舉後,聯邦議院議長宣布聯邦大會閉幕。

歷史

威瑪共和國時期,德國的國家元首即聯邦大總統直接由人民選舉產生,保羅·馮·興登堡是唯一的民選總統。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法國、英國和美國占領區內11個聯邦州州長組成的「議會委員會」(Parlamentarischer Rat)決定,聯邦總統不再由人民直接選舉,而是由聯邦大會的成員選舉產生。與此同時,聯邦總統不被賦予最高統治權,而只是作為象徵性的國家元首

第一屆聯邦大會於1949年9月12日在波恩舉行,選出第一任西德聯邦總統。

第十一屆聯邦大會於2012年3月18日舉行,姚阿幸·高克在基民盟、社民黨、自民黨、綠黨一致支持下,以991票當選為第十一任聯邦總統。

第十二屆聯邦大會於2017年2月12日舉行,社民黨的前外交部長法蘭-禾特·施泰因邁爾在基民盟、社民黨、自民黨、綠黨一致支持下,以960票當選為第十二任聯邦總統。

參考文獻

  • 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Grundgesetz, GG) 德國《基本法》
  • Gesetz über die Wahl des Bundespräsidenten durch die Bundesversammlung (Bundespräsidentenwahlgesetz, BPräsWahlG) 德國《聯邦總統選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