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海軍案
廖海軍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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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 廖海軍 |
公訴罪名 | 故意殺人罪 |
審理法院 |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宣判日期 | 2003年7月9日(一審) 2004年7月(唐山中院駁回申訴) 2006年9月(河北高院駁回申訴)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審) 2009年11月(河北高院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2018年8月9日(重審) |
宣判結果 | 無期徒刑 無罪(再審平反) |
其他 | |
調查機關 | 遷西縣公安局 |
廖海軍案是1999年發生在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的一起刑事冤案。此案的被害人是兩名女童。2003年,被告人廖海軍(生於1981年4月)因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法院認定廖海軍之父廖友、母黃玉秀曾協助廖海軍,將二被害人屍體拋入廢井內,因此廖海軍父母也因包庇罪獲刑5年。
2018年8月9日,廖海軍殺人案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宣判,廖海軍本人及其已故的父母均被宣告無罪。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時,廖海軍已被羈押4105天。
案情
1999年1月17日,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新集村的兩名9歲陸姓女童失蹤[1]。48小時後,兩人屍體被發現在村邊的枯井內,身上還捆綁著一條帶有血跡的繩索[1]。2000年1月25日,當地警方宣告破案,稱殺人者是新集村17歲的村民廖海軍[1]。
警方《破案報告》記載:經查新集村廖海軍有重大嫌疑,1999年1月25日對其依法訊問,其對1月17日將被害人騙到家中用菜刀殺死、其父母回家共同拋屍於水井裡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1]。
廖海軍2018年接受採訪時稱,兩名女孩的屍體被發現後,警察在全村攜警犬調查,但未有成果[2]。此後一日,警察來廖海軍家裡調查,和廖海軍母親黃玉秀發生爭吵[2]。黃玉秀用餵豬的勺子打了一個警察,警察就把廖海軍父母抓走帶去派出所[2]。廖海軍此時在外,晚上回家時,一進門就被警察給按住,帶到了派出所[2]。
廖海軍稱,他被警察刑訊逼供,忍受不了毆打後,只能承認人是他殺的,並編造現場,指認是在其家東屋殺的[2]。
事發後,警方在廖海軍家的東屋床邊牆壁上發現了一塊血跡,同時在他家西屋門邊的木板上、牆皮上也發現了少量血跡,於是懷疑這裡是殺人的第一現場[1]。廖海軍後來澄清,血跡是黃玉秀上山揀柴火,松樹毛子感染肺部、咳血導致[2]。在警方宣告破案的時候,還沒對血液進行DNA鑑定,但已經取得了廖家人承認殺人和拋屍罪行的筆錄[1]。
1999年1月26日和2月5日,遷西警方兩次將從廖海軍家提取到的血跡樣本送到公安部檢驗血樣是否來自被害人[1]。同年8月5日,遷西警方再次送去廖海軍家提取到的所有血跡樣本,請求公安部檢驗是否有被害人血液[1]。公安部兩次的鑑定報告均表明:當地警方認定的殺人現場沒有被害人的血跡,而是廖海軍母親黃玉秀、父親廖友的血跡[1]。
2000年12月19日,遷西警方將從現場提取到的血跡送到上海市公安局[1]。2000年12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出具了《DNA檢驗報告》:送檢樣本顯示較強的等位基因與嫌疑人黃玉秀的等位基因相同,其中顯示較弱的等位基因與被害人的等位基因相同,不能排除該血跡中混有被害人的血液[1]。這份案發近兩年後所做的DNA檢驗報告,成了認定廖海軍全家犯罪的直接證據[1]。該案還有另一份物證:警方稱是從捆綁屍體所用的繩索上找到的兩根毛髮,於案發一年之後送到遼寧省公安廳[1]。2000年1月26日,遼寧省公安廳認定送檢的毛髮為廖海軍的父親廖友的[1]。
法院審理過程
第一次開庭時,廖海軍一家三口堅持被冤枉,不承認犯罪,法院於2000年12月8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建議唐山市檢察院對廖海軍家中提取的血跡做進一步鑑定,檢察院當日即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撤回起訴[2][3]。
2001年3月15日,唐山市檢察院重新提起公訴,於2001年4月18日再次撤回起訴[3]。2001年10月25日,唐山中院再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致函檢察院,希望檢察院依法處理[3]。2003年6月20日,唐山市檢察院第三次提出公訴[3]。第二次開庭時,廖海軍一家三口依然堅稱被冤枉,但是法官未予採納,並未再給其辯解機會[2]。
2003年7月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廖海軍犯有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其父母犯有包庇罪,分別判有期徒刑五年[1]。
2004年1月,廖海軍的母親黃玉秀首先出獄,一個多月後,廖友也刑滿釋放[1]。從出獄起,黃玉秀就開始申訴[1]。黃玉秀認為,當年指控廖海軍殺人案的證據嚴重不足,很多物證在送檢的時間上過長,不排除有人故意或是過失污染物證[1]。
2004年7月,唐山中院裁定駁回了廖海軍案件的申訴[1]。2006年9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了廖海軍案件的申訴[1]。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黃玉秀的申訴,並且調取了廖海軍故意殺人案的全部卷宗材料[1]。
2009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達《指令再審決定書》,指令河北高院再審廖海軍故意殺人案[1]。2009年11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裁定,撤銷了唐山中院的判決,同時將廖海軍故意殺人案發回到唐山中院重新審理[1]。2010年4月24日,廖海軍被取保候審,走出監獄[1]。2010年12月2日,廖海軍父親廖友因病去世[1]。
但遲至6 年後的2016年5月26日,唐山中院才開庭重審。但從開庭之後兩年,法院一直未下達判決。2018年7月16日,母親黃玉秀因病去世[1]。2018年8月9日,唐山中院再次開庭重審,並宣告廖海軍及其父母無罪[1]。從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到廖海軍一家宣告無罪,已經過去了近 9 年,廖海軍父母均在宣告無罪前去世。
法院認為:[1]
- 原審被告人廖海軍作案動機不明,有無作案時間、拋屍時間不明;
- 廖海軍供述的作案兇器鐵管未提取,所提取的菜刀未做鑑定;
- 關於廖家東屋門下緣提取的血跡鑑定結論不具有唯一性,認定是被害人血跡的依據不足。
- 原審被告人廖海軍的供述前後矛盾,且與證人證言之間存在矛盾,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亦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或解釋,各證據之間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明原審被告人有罪的證明體系,未達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因此,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廖海軍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
申請國家賠償、追責過程
申請國家賠償
刑訊逼供賠償
2018年8月27日,廖海軍向遷西縣公安局提出賠償申請。遷西縣公安局9月15日受理了申請[4]。11月13日,遷西縣公安局出據《國家賠償決定書》,認定1999年刑訊逼供,造成廖友身體傷害的事實不成立,不予賠償[4]。直至 2019 年,廖海軍已獲得被羈押賠償及精神撫慰金,但代其父廖友提出的,因刑訊逼供造成的殘疾賠償,卻仍未得到認可[5]。
羈押賠償
2018年8月9日中午,在被宣告無罪之後,廖海軍正式委託律師為自己及父母提起國家賠償[6]。
在廖海軍案件中,廖海軍本人從1999年1月27日被羈押起,到2010年4月被取保候審,總計被關押11年的時間,而他的父母則因為被判包庇罪,各服刑5年的時間[6]。全家三口人因為該案件,總計被關押超過21年[6]。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按照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廖海軍全家被關押21年計算,國家賠償金總額將達到218萬多元[6]。此外,廖海軍亦提出精神撫慰金,以補償其精神損害[6]。
2019年4月,廖海軍收到唐山中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告知他將獲得國家賠償340萬餘元,包括被羈押及精神撫慰金[7][5]。廖海軍稱,自己不算太滿意。但接受此筆國家賠償[5]。
追責辦案人員
2018年9月10日,廖海軍向河北省唐山市監察委員會遞交了司法工作人員追責控告書。唐山市監察委現場拒絕接收控告材料[3]。廖海軍通過郵政EMS將材料寄給唐山市紀委[3]。 控告書寫到,遷西縣公安局僅僅因為在廖海軍家發現不明血跡(當時血跡沒有做任何鑑定),便先入為主地認為與死者家沒有任何矛盾的廖海軍有重大作案嫌疑,將其一家三口抓走審訊:[7]
1999年,河北省遷西縣公安局在沒有任何證據指向廖海軍一家作案的情況下,為了破案、立功,不惜對廖海軍一家用刑,實施殘酷的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瘋狂製造冤案。
刑訊逼供造成的身體傷害
廖海軍控告了包括遷西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張寶祥在內的多名辦案人員,在審訊過程中對廖海軍一家實施刑訊逼供[3]。廖海軍、黃玉秀稱遭到扇巴掌、腳踹、電棍打,被扣雙手扔汽車後備箱等[3]。
廖海軍之父廖友,則在1999年1月25日被第一次訊問,次日便被送往醫院搶救:[7][4]
遷西縣醫院及中國人民解放軍二五五醫院的病歷顯示,廖友被辦案人員控制後第二天即被送到醫院搶救,診斷出『創傷中毒性休克、廣泛軟組織損傷、代謝性酸中毒、急性腎功能衰竭』,按照上述醫療診斷,廖友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
廖友1月26日入院後病危,因創傷中毒性休克、急性腎衰、代謝性酸中毒,住院至治療至3月6日[4]。原公訴機關對廖友在被審訊期間入住遷西縣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五五醫院的事實無異議[4]。
出獄後,廖友亦因腎功能衰竭而存在長期醫療依賴[4]。同村村民亦可證實,出獄後的廖友已經不能進行正常的勞動和生活[4]。此外,因刑訊人員採用暴力踩踏廖友面部的逼供手段,造成廖友牙齒大面積脫落,出獄後的廖友只能進食流食和軟食品,年僅50歲即去世[4]。
廖友接受媒體訪問時稱,他被辦案人員以褲帶、鐵護欄毆打[3]。辦案人員還打開裝滿刑具的柜子,讓廖友自己挑選刑具,然後被六、七個辦案人員圍在中間打,持續有十多分鐘[3]。他稱辦案人員還用一隻帶刺的刑具(後來知道叫「刺棒」)打,自己被打趴在地上,只有胳膊能動彈[3]。後來再次毆打,造成了他的重傷昏迷[3]。此外,辦案人員將其牙齒打掉,用皮鞋踩在臉上搓,牙掉後被廖友吞進肚子裡[3]。
後續
在控告書中,廖海軍控告了偵查、檢控、審判機關人員等 11 人,包括:[8]
- 原遷西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張寶祥;
- 原唐山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隊民警盧廣傑、楊春鵬;
- 原遷西縣公安局民警員亞光、張護、才俊貴、董文國等辦案人員;
- 原唐山市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廖海軍案原審公訴人、現唐山市開平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王銘鎖;
- 原唐山市中級法院法官、廖海軍案原審審判人員李鐵軍、李維、李歆。
廖海軍認為,此案偵查人員致人重傷,涉嫌故意傷害罪,檢察員、法官涉嫌玩忽職守罪[3]。
2019年8月,媒體報導,廖海軍案的辦案人員張寶祥(原遷西縣刑警隊大隊長)因涉嫌刑訊逼供,被移送審查起訴[7]。
參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死刑制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死刑犯列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冤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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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昱倩. 唐山廖海军案一名办案人员涉违纪违法接受调查. www.bjnews.com.cn. 新京報. 2019-07-06 [2020-08-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