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政策公約
就業政策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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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64年7月9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內瓦 |
生效日 | 1966年7月15日 |
締約方 | 挪威、根西 |
保管方 | 國際勞工局局長 |
語言 | 法語 英語 |
就業政策公約(英語:Employment Policy Convention)是1964年7月9日第四十八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又稱1964年就業政策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122號公約(C122)。[1][2]公約於1966年7月15日生效。[3]
內容
公約[4]第一條規定的締約國實行的相關政策以以下的實現為目的:
- 向一切有能力並尋找工作的人提供工作;
- 此種工作應儘可能是生產性的;
- 每個工人不論其種族、膚色、性別等都有選擇職業的自由,並由獲得技能和使用技能天賦的機會,取得合適的工作。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113個國家批准該公約。[3]中國於1997年12月17日批准加入該公約,公約於1998年12月17日對中國生效,並適用於港澳。[4]
參考文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2).
- ^ Convention C122 - Employment Policy Convention, 1964 (No. 122). www.ilo.org. [2020-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12).
-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5-12).
- ^ 4.0 4.1 就业政策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