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語言法令
官方語言法令(英語:Official Languages Act,法語:Loi sur les langues officielles),是加拿大皮耶·杜魯道領導的聯邦政府通過的一條法令,於1969年9月9日正式生效[1]。
法令賦予英語和法語在聯邦政府機構中享有同行地位的權利[2]。儘管官方語言法令不是唯一一部與官方語言相關的法律,但是卻是加拿大政府雙語政策的基石。該法令在1988年修訂。
法令內容
- 加拿大人有權從聯邦機構或者國營公司得到雙語服務。
- 在法庭上,加拿大人有權選擇以英語或法語作出供詞。
- 議會在通過法律及規例時必須以雙語發佈,並且英語版和法語版擁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 在國內特定地區(主要為國家首都地區、蒙特婁和新布藍茲維)、加拿大海外機構以及國內需要以雙語服務的地區,英語和法語在聯邦公共服務機構享有相同地位。但國內其它地區,聯邦公共服務機構可以使用英語或法語。
- 授權成立官方語言專員辦事處,確保該法令的實施。
影響
雙語政策使法語至此享有與英語同等的地位,對在加拿大以法語作為母語的人減少生活上的不方便,同時使加拿大教育向雙語發展。至於法語作為官方語言,某種程度上增加魁北克人對加拿大聯邦的歸屬感,對後來魁北克獨立運動舒緩了本來更強大的獨立運動。
參考文獻
- ^ 40 Years of the Official Languages Act. Department of Justice Canada. [6 July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年3月23日).
- ^ Official Languages Act - 1985, c. 31 (4th Supp.). Act current to July 11th, 2010. Department of Justice. [2010-08-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