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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和女性公民權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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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和女性公民權利宣言原版條文

婦女和女性公民權利宣言(法語: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a femme et de la citoyenne),也被稱為女權宣言,是一篇由法國政治活動家、劇作家奧蘭普·德古熱在1791年9月14日仿照法國《人權宣言》寫成的立法草案,在小冊子婦女權利中出版。這篇文章首次從法律層面上闡述了男女平等的思想,並於同年10月28日遞交國民立法議會,可惜並未該草案獲得通過。

雖然婦女在法國大革命中做出了重要貢獻,如1789年10月5-6日的凡爾賽遊行,同年8月26日頒布的《人權宣言》也弘揚人生而自由且在法律上平等,但婦女依舊被視作男人的附庸而非平等公民,其權益仍未得到新生政府的保障。因此德古熱在將《人權宣言》仿寫成《女權宣言》中將大部分的「人」都替換成了「女人」或「女人與男人」,以強調大革命仍未貫徹到底;在其序與跋中,德古熱更用嚴厲的口吻批判了男性對女性的壓迫。但德古熱不止於女性的解放事業;在最後的「兩性間的社會契約樣式」中,她對當時法國殖民地時事的評論將她的平等觀念貫徹到了奴隸身上。她的行文同樣帶有介入文學的特徵:不管是開頭致瑪麗·安東妮皇后的信還是後記中的個人經歷,她都親自置身於其中,以更好表達對社會的批判和期望。

內容

致王后

婦女和女性公民權利

男人,你們真的公正嗎?是一名女人提出了這個問題;你至少不能剝奪她提出問題的權利。告訴我,是誰給了你壓迫我性別的暴權?你的力量?還是你們的才能?看看造物主的智慧;觀察你們歌頌的輝煌的大自然,然後,如果你們敢的話,給我「找出」一個像你們這般暴虐的例子吧!

去瞧瞧動物,請教請教化學元素,研究研究植物,最後看一眼一切生命的千變萬化,然後,向我給你們的這些證據低頭認錯吧!如果你能的話,不如搜索一下,調查一下,那自然界中的性別吧,你會看到它們在每一個角落都混合在一起!在每一個角落,它們都在永垂不朽的大自然當中和諧共存,共同合作!

男人自己已經把他們和「自然界的兩性平等」不同的情況況,當作一種不言自明的原則了。在這個智慧的啟蒙時代,他們懷著一種怪誕愚蠢的目光短淺和目中無人,妄圖指使一個和他們智力上分毫不差的性別;他們打算霸占大革命的紅利,宣布他們的平等權利,免得女人多說。

母親們,女兒們,姐妹們,這些人民的代表們,要求成為國民大會的一部分。婦女們相信,對於婦女權益的無知、忽視與輕蔑乃是公共災禍與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乃決定在一個莊嚴的宣言裡,呈現女性自然的、不可讓渡的與神聖的權利,以便這個永遠呈現於社會所有成員之前的宣言,能不斷地向他們提醒他們的權利與義務;以便兩性權利能隨時與所有政治制度的目標兩相比較,從而更受尊重;以便女性公民們今後根據簡單而無可爭辯的原則所提出的各種要求,總能導向憲法的維護和導向全體的幸福。 因此,正承受著痛苦的美麗、無上的女性,在上帝面前及其庇護之下,承認並且宣布如下的女性人權和公民權。

第一條 在權利方面,婦女生來自由,和男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只有在公共效用上才顯出社會上的差別。

第二條 一切政治結合均旨在維護女性和男性自然的和不受時效約束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

第三條 整個主權的本原根本上乃存在於國民,也就是女性和男性的集合:任何團體或任何個人皆不得行使國民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 自由是指能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而婦女行使她們自然權利的唯一限制,就是持續的男性霸權。這些限制必須被自然規律和理性所革除。

第五條 自然規律和理性有權禁止一切對社會有害的行為;凡未經這些智慧,神聖的條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強制去從事法律所未要求的行為。

第六條 法律是公意(la volonté générale)的表達。每一個女性或男性公民皆有權親自或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訂。法律對於所有女性或男性公民,無論是施行保護或是懲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的眼裡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們的能力平等地擔任一切公共官職、職位與職務,除他們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受任何其他差別。

第七條 沒有婦女例外:在犯法時,婦女將被指控、逮捕和拘留。婦女和男人一樣,遵守嚴謹的法律。

第八條 法律只應設立確實必要和明顯必要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通過並且公布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懲處,否則任何婦女均不應遭受刑罰。

第九條 所有婦女不應推定為有罪,且僅在違反法律之時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第十條 任何人不應為其意見甚至原則而遭到干涉,婦女有權登上斷頭台,同時也有權登上發言台,只要它們的表達沒有擾亂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條 自由交流思想與意見乃是婦女最為寶貴的權利之一,這個自由確保了私生子父母的合法地位,女公民因此可以自由地說:我是您孩子的母親,而不被野蠻的偏見強迫著隱藏這一事實;但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此項自由的濫用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女權和女性公民權需要被保障為一個公共福利;這一保障因此是為了全體的福祉而不是為了此種保障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 為了公共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的開支,分到女性和男性上的份額是一致的。女性承擔一部分徭役和勞役,因此她們必須相應地享有社會地位、崗位、職務和職稱。

第十四條 所有女性和男性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決定公共賦稅的必要性。只有婦女在公共事務和財富上得到了合理分配並參與決定了稅率、稅基、徵收方式和期限時才能認可此賦稅。

第十五條 全體像男人那樣納稅的婦女,都有權要求公務人員報告行政工作。

第十六條 一切社會,凡權利無保障或分權未確立,或一大部分國民(女性國民)未參與修訂憲法,均無絲毫憲法之可言。

第十七條 財產同屬於所有結合的或分開的兩性;對任何人來說,這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合法認定的公共之需,基於公正和預先補償的條件對它清晰地提出要求,否則任何人的天賦(人權)都不能被剝奪。

婦女們,覺醒吧;全宇宙都能聽到理性的警鐘;重拾你的權益。強大的自然帝國不再被偏見、狂熱、迷信和謊言所包圍了。真理的光芒已經驅散了一切愚蠢和篡奪的陰雲。被奴役的男人們已經加強了他們的力量,他們需要你們的幫助(指女性在大革命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來打破枷鎖。但自由(革命)之後,他們卻不公正地對待曾和他們一同戰鬥過的女性。

啊,婦女,婦女!你們什麼時候才不再盲目?你們從大革命中得到了什麼好處?你們只得到了更多公然的蔑視,更多鮮明的輕視。在敗壞的世紀裡(指革命前的舊制度時代),你們僅僅統治著男人不足的地方(用美色勾引男性從而獲得權力)。現在舊制度已經覆滅,你們還有什麼呢?只有對男性霸權的岔岔不平。宣布你們自然的權利——這麼件光輝的事業,你們怕什麼呢?迦南的婚禮上立法者的名言?[1]還是怕那些攀在過時政治之樹上左右世俗道德的立法者,對你們說:"女人,你我有什麼共同點呢?"那你們要回答:「我們就沒有地方不同」。

如果他們堅持這個與他們原則相悖的謬論,那麼,勇敢地用理性的力量反對男人無中生有的優越感吧;你們要集結在哲學的大旗下,施展你們優點的一切力量,很快你們就會看到,那些傲慢的男人跪在你們面前深情地唱著征服,自豪地與你們共享上帝的珍寶。不論你們面前有多少障礙,只要你們有信念,就有力量將其清除。忘掉你們在過去所遭受的可怕待遇吧,既然現在國民教育問題已經提上日程,讓我們看看議員們會不會明智地想想婦女的教育問題。

婦女的痛苦大於幸福,約束和虛偽就是她們的命運。男人用暴力從她們那奪走的,她們只能用詭計去奪回;畢竟憑著她們的魅力,最實誠的人也難過美人關,不論毒藥還是利劍都得屈居其下。尤其是法國政府,不管是看不住秘密的內閣,或是大使,將軍,部長,議長,教皇,紅衣主教,數世紀以來的夜間都依賴於婦女的統治(性);一切顯示出男人愚蠢特徵的事物,不論是世俗的還是宗教的,都臣服於女性的貪婪和野心,這個性別曾經是可被鄙視但倍受尊敬;而在大革命之後,則可被尊敬但倍受鄙視。

在這種矛盾的情況下,我有什麼評論不能說的!我只有一次機會來評論,但這一機會將會引起最遠的後裔的注意。在舊制度下,一切都是邪惡的,一切都是有罪的;但是難道人們不能理解狀況的改善「的必要?」甚至在墮落的本質上嗎?女人只能是美麗而和藹的;有這兩種優勢的女人,門下會有巨大的幸福。如果一個女人沒有這兩種優勢(沒有得益於它們),她有怪誕的性格或使她鄙視財富的奇怪觀念,那麼她就會被認為像個瘋狂的女人;最下流的是,女人被當作金子一樣看待;女人的交易成了上流「社會」的一種產業,「而」這,從今以後,不會再是榮耀了。(上流社會裡,女人只要美麗和和藹,女人不應該有別的觀念;女人只是用來交易嫁娶的東西,女人就等同於「嫁妝」金子,女人的價值就是這樣。)

如果它仍然是的話,革命將會失敗,而在新的形勢(關係)下,我們將會永遠墮落。然而,理性常常被欺騙,「以至於」人們相信,女人沒有其他獲得幸福的機會,她們是男人買的,就像非洲海岸的奴隸。差別很大,我們都知道。奴隸由主人發號施令;但是如果主人無償給予她自由,是在這個奴隸已經失去了一切魅力的時候,「那麼」這個不幸的女人會遭遇什麼呢?「她是」歧視的受害者,甚至連慈善團體的大門都向她關閉:「她又窮又老」,他們說。為什麼她不知道如何獲得幸福呢?理性發現了其他更加感動「心靈」的例子。

一個年輕、沒經驗的婦女,被她所愛的男人勾引,願意拋棄父母去追隨他;但幾年後那個忘恩負義的人就會離開她,而且她越老,他的無情無義就會越冷漠。如果她有孩子,他也同樣會拋棄他們。如果他有錢,他會想到自己得免於和他高貴的受害者分享家產。如果有要求他負責的,他會拒絕它們,並相信法律會支持他。如果他是已婚的,任何其他的義務都會消失。這樣,法律要如何從根本上消滅墮落者?法律把男人和女人的財產和公共財產分開來開。顯而易見,從這樣的平均分配中,富家的「女」人得到了很多。可是窮人家的「女人」,「即使」她有功勞和道德——她會有什麼命運?貧窮和恥辱!如果不是恰好在音樂或美術上較好的話,縱然有能力,她也不會被任何公共集會接納。我不想只寫寫大略的東西(給一個梗概);最近我會在我所有的政治文章的新版中深究這個問題,同時還有我對社會提出的建議的函件。 我繼續我關於道德問題的文章。婚姻是信任和愛情的墳墓。已婚的女人可以不受懲罰地給她們丈夫生私生子,給他們本不屬於他們的財產。「但」未婚的女人只有一點點虛弱的權利,古老而非人性的法律否定了給她們的孩子以他們的父親起名和繼承財產的權利,這方面還沒有法律規定。如果這算是一個悖論,且給我的性別以可敬的、公正一致的「權利」是我力所不能及的,那麼我把解決這一問題的光榮留給男人;但當我們等待時,隨著國民教育、道德重建和婚姻習俗,我們可以「逐步解決這個問題」。

兩性間的社會契約樣式

我們,________和_________,被我們自己的願望感動,為了我們生命的延續,為了我們共同意向的延續,在下述的狀況下,聯合我們自己:我們打算並且希望使我們的財產變為公有,同時保留自己的權利,來為了孩子、為了我們特別愛的人而分割,「我們」互相承認我們的財產直接屬於我們的孩子,不管他們從哪張床來。他們都有無差別的權利來繼承那認他們的父親和母親的名字,且我們有責任同意那懲罰拋棄自己親生孩子(原文為血)的行為的法律。我們同樣認為,如果離婚,我們自己有義務分割財產,提前留下法律規定的給孩子的一份。「另外」,如果婚姻圓滿,一方死亡,他應當把他那一半的財產留給孩子。如果一方死亡時沒有孩子,另一方有權繼承遺產,除非死者要把他那一半的財產留給他認為值得給的另外的人。

這正是我提議實行的婚姻法案。在讀了這篇文章之後,我看到,許多人起來反對我,有偽君子,極端分子,教士,以及一系列該下地獄的傢伙。但是我的提議為實現一個幸福政府的完美提供了多麼明智的道德行徑!我將用一些詞句來實證這一點。富裕的、沒有孩子的伊壁鳩魯發現,到他的窮鄰居那裡去,是擴大家庭的好辦法。如果有一部法律批准一個貧窮男人的妻子可以讓一個富人來收養自己的孩子,社會關係就會強化,道德也會更純潔。這部法律也許會節省社會的財富,並減少混亂,這把那麼多的受害者驅趕到恥辱的濟貧院、到一個低下的層次、到墮落的人類原則,這個自然已經渴望了很久。在那時,智慧哲學的詆毀者,反對女權的人,或許會停下來,向簡單的道德高喊反對,或者他們也許會失去他們依據的源頭。

此外,我希望有一部法律,來幫助寡婦和被一個作虛假承諾的男人欺騙而愛上他的年輕姑娘。我希望,我說,這部法律能迫使一個反覆無常的男人承擔義務,或至少是「支付」與他的財產相稱的賠償。反之,我也希望這部法律嚴格約束婦女,至少是那些被證實做出了淫亂之事而違反了法律、卻想得到這法律支持的女人。與此同時,正如我在1788年的《原始人的幸福》(Le Bonheur primitive de l'homme)中說的,妓女應該被列在指定的崗位。並不是妓女帶來了多大多數道德墮落,而是社會上的婦女。如果後者得到新生,前者也將被改變。這種同志般的聯合關係開始會帶來混亂,但最終它會帶來完美的和諧。

我提供一個萬無一失的辦法來提升婦女的精神;這就是讓她們參加男人的所有活動;如果男人堅持說這辦法行不通,就讓他們和婦女分享機會吧,不由他的狂想,而由法律的智慧。偏見消除,道德淨化,自然復得她的一切權利。加上神父的婚姻、強化寶座上的國王,法國政府不會失敗。

據說我們島上的親有色人種法案帶來了一些糾紛[2],我覺得有必要就此發表一些看法。那是個連大自然都不寒而顫的地方;那是個理性和人性還沒有照進堅冰之下的地方;那尤其,是個被人民的分裂和紛爭籠罩的地方。不難推測這些烽煙的煽動者;他們甚至就在國民大會內部;他們扇著陰風,把這鬼火奴隸制從歐洲燒到了美洲。殖民者想桀橫於親同手足的人民(奴隸)之上,將他們榨乾到最後一滴血,對自然之道視若無睹。這些無人性的殖民者說:「奴隸的血管里流著和我們一樣的血,但是必要時我們能把它放干,以飽我們的狼子野心。」 在這離大自然最近的地方,兄弟們手足相殘;對血親置若罔聞,錮善塞明。這樣的抵抗有什麼用呢?用暴力壓迫奴隸只會讓情況愈發駭人,讓奴隸留在鐐銬中只會將所有的災禍都引向美洲。自由確是神聖的,而當它墮落為一种放肆時,只有法律能壓制它,前提是確保每個人的平等。這是國民大會應該在其理智而公正的法令中所壓制的,不僅落實到海外殖民地,也該落實到法蘭西本土以面對其新的弊病(婦女權益問題)!我的觀點還是平衡行政權和立法權,因為我覺得前者是一切,而後者什麼也不是;這算是弗朗索瓦一朝開的壞頭。我想這兩權正如男人和女人需要聯合,但擁有同等力量和效用,以創造一個更好的家庭。

  1. ^ 出自聖經《約翰福音》第2章第4節,當耶穌的母親馬利亞告訴耶穌沒有酒了時,耶穌回答說,「婦人,這與我和你有什麼干係?我的時候還沒有到。」接著耶穌便將水變成了酒。但在法語中這句話可以被理解為:「女人,你我有什麼共同呢?」,這處作者將耶穌比作「立法者」,似乎男女有別的「法」就是耶穌頒布的;其實此處作者在隱晦地攻擊保守的天主教廷。
  2. ^ 1791年5月15日國民公會發布法令宣布自身且父母都是自由人的有色人和白人在法律上平等,此案激起了法國海外殖民地的奴隸主和奴隸制擁躉的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