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 (信託)
信託人的稱謂常出現信託關係中;因此,在信託關係中的委託人就可稱為信託人。
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於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第三條規定:「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以下統稱信託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民事、營業、公益信託活動,適用本法」。[1]
由此可見,信託人是信託關係中的委託人,是信託行為的重要當事方之一。信託的定義可以表述為:信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信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相關條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中國政府網. [2024-08-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