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眾國訴尼克森案
合眾國訴尼克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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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974年7月8日 判決:1974年7月24日 | |||||
案件全名 | United States v. Richard Milhous Nixon,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et al. | ||||
引註案號 | 418 U.S. 683 | ||||
既往案件 | Cert. before judg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 ||||
辯論 | S. Ct. 3090; 41 L. Ed. 2d 1039; 1974 U.S. LEXIS 93 口頭辯論 | ||||
法庭判決 | |||||
最高法院對憲法問題有最終決定權;任何人,包括美國總統也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總統不能以行政特權為由而拒絕交出「刑事審判中明確相關的」證據。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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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華倫·厄爾·柏格 聯名:小威廉·布倫南、拜倫·懷特、瑟古德·馬紹爾、哈利·布萊克蒙、劉易斯·鮑威爾、威廉·O·道格拉斯、波特·斯圖爾特 | ||||
威廉·芮恩奎斯特沒有參與該案件。 |
合眾國訴尼克森案[1](英語:United States v. Nixon,418 U.S. 683 (1974))是聯邦最高法院歷史上的一個里程牌式案件,法院以一致作出的8比0判決命令時任美國總統理察·尼克森交出特別檢察官要求的白宮錄音帶。這一判決對水門事件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判決僅半個月後,尼克森宣布辭職,這次事件也使得他成為美國至今唯一一位主動辭職的總統。這一案件也被認為是對美國總統權力作出限制的一個關鍵性的判決先例。
美國首席大法官華倫·厄爾·柏格起草了法庭的一致意見並署名,小威廉·布倫南、拜倫·懷特、瑟古德·馬紹爾、哈利·布萊克蒙、劉易斯·鮑威爾、威廉·O·道格拉斯、波特·斯圖爾特7位大法官聯名。另一位大法官威廉·芮恩奎斯特由於曾是尼克森第一屆內閣中的助理司法部長,並且與水門事件中涉案的前司法部長約翰·紐頓·米歇爾和總統國內事務助理約翰·丹尼爾·埃立希曼關係密切[2],因此主動提出了迴避[3][4]。另外,首席大法官伯格以及大法官布萊克蒙、鮑威爾和芮恩奎斯特都是由尼克森提名上任的。
背景
1972年6月17日凌晨,5名嫌犯潛入了美國首都哥倫比亞特區水門綜合大廈的民主黨全國委員會總部安裝竊聽器並偷拍文件,大廈保安發現可疑後立即報警,這5人隨即被前來的兩名便衣特警抓獲。這一事件被稱為水門事件。
1973年5月,聯邦司法部長艾略特·理查森任命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阿奇伯德·考克斯出任特別檢察官,並賦予他獨立調查水門案的權力[2]:355。10月20日,尼克森命令理查森解僱「不識大局」的考克斯,但理查森由於上任前在聯邦參議院的任命聽證會上曾經保證不會非法干涉特別檢查官的決定和行為[2]:368因而拒絕執行,請求辭職。尼克森勸理查森晚幾天辭職,因為國務卿亨利·基辛格當時正在前蘇聯訪問,別給了蘇共領導人話頭讓基辛格下不了台,理查森還是堅持要辭職。尼克森對此指責他「這是將個人承諾置於公眾利益之上」,理查森則回答:「我只能說,我相信我的辭職符合公眾利益」[5][2]:366。尼克森之後命令聯邦司法部副部長威廉·洛克肖斯解僱考克斯,但他同樣拒絕執行,請求辭職。最後,司法部的羅伯特·博克同意執行總統的命令,白宮宣布解除司法部長理查森和副部長洛克肖斯的職務,博克出任代理部長。博克上任後馬上簽署命令解僱了考克斯。由於10月20日正好是星期六,消息公布時已經是晚上,於是新聞媒體使用了星期六之夜大屠殺這樣聳人聽聞的大標題[2]:366。
星期六之夜大屠殺導致了民意極大的反彈,辭職後的理查森表示:「一個法治政府已經瀕臨淪為寡頭獨裁政府[6]」,而審理水門竊聽案的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約翰·西瑞卡則稱這一事件「看上去仿佛是拉丁美洲國家的上校們上演的一場軍事政變鬧劇[7]」[2]:367。總數約300萬左右的電報、電話和信件涌至白宮和聯邦國會,對尼克森的行為加以譴責[2]:367。在這樣巨大的壓力之下,1973年11月1日,尼克森被迫同意任命德克薩斯州律師里昂·賈沃斯基出任特別檢察官[2]:368。
賈沃斯基上任後,尼克森被迫交出了7盤錄音磁帶[2]:369;1974年3月,聯邦地區法院大陪審團作出判決,立案起訴包括前司法部長約翰·紐頓·米歇爾在內的七位白宮幕僚[2]:369-370。1974年4月18日,西瑞卡法官向尼克森發出傳票,要求他再交出64盤錄音帶以便對涉案白宮幕僚進行刑事審判[2]:370。尼克森一開始交出來43段對話經過剪輯的文字附本,希望能夠讓公眾和賈沃斯基感到滿意,並派律師到法庭請求西瑞卡法官撤回傳票,表示總統在任期間除彈劾案外,不受一般法院的直接約束[8]。5月31日,西瑞卡法官拒絕了這一請求並再次命令總統交出錄音帶。尼克森於是啟用總統行政特權,拒絕交出錄音帶,並且這次連文字附本也拒絕提供。5月24日,特別檢察官越過聯邦上訴法院直接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院也打破常規接受了案件,史稱「美國訴尼克森案」。在本案前,這種越過聯邦上訴法院直接由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一共只出現過6例[2]:370。
庭審
7月8日,特別檢察官賈沃斯基與總統律師詹姆士·D·聖克萊爾在最高法院展開口頭辯論。克萊爾認為這不是司法問題,因為特別檢察官是總統下屬的聯邦司法部任命的,因為雙方的爭執應該是屬於行政部門內部的爭執,是一個因為行政部門自行解決的政治問題。他聲稱特別檢察官並沒有證明傳票中要求的證據都是與涉及案件的審判有關[9]。他還稱總統擁有絕對的行政特權來對「政府高官及其助手和顧問間」因為其職責需要而進行的聯繫予以保密[2]:371。
賈沃斯基則指出本案雖然表面看似總統與檢察官間的上下級分歧,但其本質卻是對地區法院法官所發出傳票的爭執,涉及到的是司法部門傳喚和審查證據要求與總統行政特權之間的衝突,這不是政治問題,而是法律問題。聯邦刑事程序法規定,法院可以就任何問題來向任何人發出傳票要求其提供證據或是出庭作證,而總統雖然擁有憲法賦予的職責,享有保密的行政特權,但行政特權並不絕對。憲法第二條中對行政特權問題上也語焉不詳。他強調:「此案所提出真正的法律問題是:究竟誰擁有對憲法含義的最終解釋權?」「……如果現任總統或任何一位總統聲稱,憲法的含義是總統說了算,那麼這個國家的立憲政府體制就會處於極大的危險中[10]。」[2]:371-372
判決
7月24日,最高法院以8對0票作出了支持聯邦地區法院的判決。首席大法官伯格起草了法庭的一致意見並置名,布倫南、懷特、馬紹爾、布萊克蒙、鮑威爾、道格拉斯和斯圖爾特7位大法官聯名。另一位大法官威廉·芮恩奎斯特由於曾是尼克森第一屆內閣中的助理司法部長,並且與水門事件中涉案的前司法部長米歇爾和總統國內事務助理埃立希曼關係密切,因此主動提出了迴避。不過判決書雖然名義上由伯格一人執筆和署名,但其他7位大法官都參與了判決書各個部分的撰寫,是最高法院歷史上較為罕見的一次「集體創作」[2]:374。判決書中伯格兩次援引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中首席大法官約翰·馬紹爾的判決:「斷定什麼是法律顯然是司法部門的職權和責任」[11]。對於案件涉及的是行政部門內的政治問題,還是特別檢察官所說的法律問題,法院支持了賈沃斯基的意見,判決書中指出,在一個懸而未決的刑事案中,特別檢察官因為庭審需要而要求獲得被法庭傳票傳喚的證據資料,總統以行政保密特權予以拒絕,因此這種「(行政)部門內部爭執」實質上是因刑事程序引起的,因此是一個司法問題,法院擁有管轄權[2]:374。「對於總統行政特權法院裁決,憲法沒有明確提及任何有關保密的行政特權,但在保密和總統有效履行職責的確相關的範圍內,這種特權擁有憲法基礎。」但是其並不絕對且不受限制:「當刑事審判需要使用受到傳票的資料時,基於保密的籠統利益所宣稱的行政特權,不能超過刑事司法中政治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12]。」[2]:374-375,因此,總統必須交出地區法院法官傳票中要求的錄音磁帶。不過判決書同時也認為,法院應該對錄音帶中涉及的國家機密予以保密。
參考文獻
- ^ 美国宪法精解.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16-12-01. ISBN 9787562070795.
-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陳偉. 22. “帝王总统”的自我弹劾.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4年1月: 322-382. ISBN 7-80182-138-6.
- ^ United States v. Nixon - Significance, Nixon Fights The Subpoena, Nixon Order To Release, Presidential Succession, Further Reading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Law 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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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hnquist recused himself in the case, citing his past association with the Nixon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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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eon Jaworski, The Right and the Power: The Prosecution of Watergate, p.194
- ^ Marbury v. Madison, 5 U.S. 137 (1803)
- ^ United States v. Nixon, 418 U.S. 683 (1974) at 711-713
外部連結
- United States v. Nixon, 418 U.S. 683 (1974)的文本可參見:Justia · Findlaw
- 口頭辯論和意見陳述的錄音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