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質
危險物質指的是在使用或運輸的過程中,會對環境、健康、安全及財產等造成危害的物質。這些物質依照其的化學性質分做幾個大類,每一類都有專屬的標誌及明顯的顏色以茲識別。
危險品不能庫存於普通倉庫,須儲存於特殊的危險倉。危險倉在消防和保安方面的要求比其他貨倉嚴格。按當局政府法規的指引,要遠離民眾居處,具物品出入倉紀錄及報告給予當局監管,違反規定生產、運輸、儲存和使用危險品會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分類表
第一類:爆炸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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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氣體 | ||||||||
氣體包括壓縮、液化、溶解等狀態,有些氣體還同時帶有其他危險性,如毒性及腐蝕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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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易燃性液體 | ||||||||
納入第3類易燃液體在以下包裝類別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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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易燃固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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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類:氧化媒介物及有機過氧化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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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類:毒性及感染性物質 | ||||||||
例:病毒株、病理樣本、使用過的注射針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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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 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 第九類:其他危險性物質 | ||||||
任何具有放射性的物質,該物品的外包裝印有放射性的黃色三葉標志(LSA-III)。 * 例:鈾、鈽。 |
會將有機組織及材料腐蝕的液體或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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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危險品,是一種材料。但在運輸過程中不符合定義的任何其他危險類別。這一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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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危險性物質標誌(已廢用)
歐盟於1967年制定的危險物品指令中規定了一套橙底黑字的化學品危險性符號。隨著上述法規被CLP法規取代,這些符號已於2017年6月1日起被完全禁止使用[1]。
毒性氣體管理[2]
另見
參考文獻
- ^ Regulations (EC) No 1272/2008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December 2008 on 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amending and repealing Directives 67/548/EEC and 1999/45/EC, and amending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eur-lex.europa.eu. European Union: 325–328. 31 December 2008 [11 June 20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10).
- ^ [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及使用,高壓氣體的問題,氣體鋁瓶,液態氮,液態氬-夫翔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