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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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即工作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從計劃經濟時期乃至當代市場經濟時期的一個專有名詞[1],是對人所工作的組織機構的泛指統稱。「單位」按性質可以分為機關單位、事業單位、企業單位,按規模可以分為「大單位」、「小單位」。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起30年間,由於實行「企業辦社會」等政策,單位具有很強的社會管理功能,職工的住房、伙食、醫療、子女入學等社會福利與服務均由單位提供,許多單位自行設立食堂、醫院、成人高等學校、中小學、幼兒園、公安局、保衛處,部分行業系統設立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有時結婚與外出旅行等個人事項也需要單位批准。一個較大的單位往往就是一個完整的小社會。改革開放轉型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後,單位的種種社會職能逐漸減弱消失。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通過後,單位的大部分社會職能由城市居民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取代,單位行使的政府職能則上交地方政府。
參考文獻
- ^ 張艷,柴彥威,周千鈞. 中国城市单位大院的空间性及其变化:北京京棉二厂的案例. 《國際都市計畫》. 2009, (5) [2020-08-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6).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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