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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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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會議(英語:Washington Naval Conference),是1921年11月12日至1922年2月6日,英國法國美國義大利日本荷蘭比利時葡萄牙中國九國在美國首都華盛頓舉行的國際會議。中國政府時值顏惠慶內閣,派出施肇基顧維鈞王寵惠三人為全權代表,余日章蔣夢麟為國民代表,朱佛定為秘書,共130多人組成的龐大代表團出席。原計劃還有廣州政府外交次長伍朝樞為代表,但是孫中山不承認北京政府,要求自派不遂,伍朝樞未赴[1]

華盛頓會議的議程主要有兩項:一是限制海軍軍備問題;二是太平洋和遠東問題。為此組成兩個委員會:「限制軍備委員會」由英、美、法、意、日五個海軍大國參加;「太平洋及遠東問題委員會」則有九國代表參加,兩個委員會分別進行討論。該會議的主要成果包括三個重要條約:《四國公約》、《華盛頓海軍條約》、及《九國公約》。

四國公約

1921年12月13日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在華盛頓簽訂的《關於太平洋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條約》,簡稱四國公約。該公約規定,簽約的四國中任意兩國在太平洋地區的任何問題上發生爭執,則全體簽字國應當舉行共同會議協商解決。條約的附件規定,簽約國將互相尊重其他簽約國在有關太平洋島嶼和委任統治地區上的權利。另一個附件則規定了日本在太平洋地區的領土疆域。由於四國公約措辭過於含糊,以至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約束力。該公約的主要意義是終止了1902年以來的英日同盟,結束了日本和英國在太平洋地區的合作狀態。

華盛頓海軍條約

1922年2月6日,英國、美國、日本、法國、義大利在華盛頓簽訂的關於限制海軍主力艦噸位的華盛頓海軍條約。條約規定各簽約國戰艦戰鬥巡洋艦總噸位比率為5:5:3:1.75:1.75。同時對主力艦的建造、輪替、噸位和武器嚴格的限制。條約同時還規定各簽約國在西太平洋島嶼的防禦區和海軍基地維持現狀。該五國還另外簽訂一項條約,對潛艇毒氣的使用作出規定。

九國公約

1922年2月6日,英國、法國、美國、義大利、日本、荷蘭、比利時、葡萄牙和中國簽署《關於中國事件應適用各原則及政策之條約》,簡稱九國公約。該公約尊重中國的主權與獨立,領土與行政的完整,確立各國在中國實行「門戶開放」和「機會均等」的原則。

為保證第一條的實施,第二條規定,締約各國「不得彼此間及單獨或聯合與任何一國或多國,訂立條約或協定或協議或諒解」,侵犯或妨礙第一條所述的各項原則。第三條則進一步貫徹了「門戶開放」和「機會均等」原則,規定不得謀取或贊助其本國人民謀求「在中國任何指定區域內,獲取關於商務或經濟發展之一般優越權利」和「任何專利或優越權」。一切國家與中國的貿易機會均等。有關條文規定,九國成立一個國際委員會,專門研究中國的關稅政策。

此外,1922年2月4日,中國和日本還在華盛頓簽訂了《解決山東問題懸案條約》及其附約。條約規定,日本將德國租借地交還中國,中國將該地全部開為商埠;原駐青島、膠濟鐵路及其支線的日軍應立即撤退;青島海關歸還中國;膠濟鐵路及其支線歸還中國等。附約中規定對日本人和外國僑民的許多特殊權利,但是中國通過該條約收回了山東青島主權和付錢贖回膠濟鐵路權益。

評價

華盛頓會議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1919年巴黎和會所遺留的問題,通過大國之間重新劃分勢力範圍緩和了遠東地區的緊張局勢;會議上締結的《華盛頓海軍條約》也使列強的海軍軍備競賽告一段落,各國海軍也進入了所謂的海軍假日時期。

中國在會後收回了山東青島的主權和膠濟鐵路的權利,這是近代中國在外交談判的條件下,外爭國權取得第一次重大成就。

參考文獻

  1. ^ 郭廷以:《近代中國史綱》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