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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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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中國漁政標識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交通運輸部製發。
主要領導
局長趙興武
副局長崔利鋒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機構類型農業農村部內設機構
行政級別正司局級
授權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
郵政編碼100125
對外官網漁業漁政管理局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主管漁業行政管理漁政執法漁港監督正司局級內設機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漁政漁港和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權,是國務院漁政主管部門。

歷史

2000年5月17日,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中國漁政指揮中心正式成立,農業部漁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局長兼任中國漁政指揮中心主任以順應新國際海洋管理制度建立和國內漁業統一執法工作需要,是專門設立的國家級漁業執法指揮協調機構。中國漁政指揮中心統一指導與協調中國三個海區漁政局和三個流域委員會的漁政事務,縣級以上地方漁政管理機構實施具體的漁政執法體系。

2008年10月23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農業部漁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更名為農業部漁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渤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更名為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政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渤海區漁政局)、農業部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更名為農業部東海區漁政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區漁政局)、農業部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更名為農業部南海區漁政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南海區漁政局)。

2013年,根據《中央編辦關於農業部有關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2號)和《農業部關於機關有關司局加掛牌子及更名的通知》(農人發〔2013〕9號)要求,農業部漁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更名為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2014年1月20日,農業部辦公廳印發《關於我部漁業局更名及啟用新印章的通知》,正式啟用「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名稱和印章,原「農業部漁業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名稱和印章不再使用。[1]

職責

根據有關規定,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承擔下列職能:

  1. 負責漁業行業管理和職責範圍內的漁政管理。
  2. 擬訂漁業發展和漁政管理戰略、政策、規劃、計劃並指導實施;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3. 編制漁業漁政基本建設規劃,提出項目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編制漁業漁政財政專項規劃,提出部門預算和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建議,並組織或指導實施。
  4. 負責漁業漁政統計工作;負責漁業行業生產、水生動植物疫情、漁業災情等信息監測、匯總和分析,參與水產品供求信息、價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承擔漁業漁政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
  5. 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承擔促進休閒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擬訂漁業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6. 提出漁業科研、技術推廣項目建議,承擔重大科研、推廣項目遴選及組織實施工作;指導水產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7. 組織實施水產養殖證制度;負責水產苗種管理,組織水產新品種審定;指導水產健康養殖,承擔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相關工作,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承擔水產養殖污染防控工作,監督管理水產養殖用獸藥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參與水產品質檢體系建設和管理。
  8. 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負責漁船、漁機、漁具監督管理,組織漁船裝備更新改造;指導協調港澳流動漁船管理工作。
  9. 負責遠洋漁業管理工作,擬訂遠洋漁業管理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
  10. 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參與品牌培育和市場體系建設,提出水產品國際貿易政策建議。
  11. 負責漁業資源、水產種質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生生物濕地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擬訂休漁禁漁制度,指導監督水生生物資源增殖;組織協調各類水生生物保護區的劃定、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捕捉和馴養繁殖許可及進出口管理。
  12. 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和監督重大漁業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組織重要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指導漁業節能減排工作。
  13. 組織開展國際漁業合作交流;承擔或參與政府間雙邊或多邊漁業協定、協議、有關國際條約的談判和履約工作,協調有關國際漁業組織和機構的交流與合作事務。
  14. 指揮協調全國漁業行政統一綜合執法行動,指導全國漁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負責漁業行政執法監督。
  15. 承擔職責範圍內的維護國家漁業權益工作,行使漁政漁港和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權;負責漁港、漁業航標、漁業船員、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
  16. 指導漁業安全生產。承擔職責範圍內的漁業應急處置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漁港水域和內陸、邊境水域的重大漁業安全生產事故;配合有關部門參與處理重大漁事糾紛和涉外漁業事件;負責漁業防災減災工作,提出漁業救災計劃及資金安排建議;指導漁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機構設置

根據有關規定,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設置下列機構(除註明外均為正處級):

內設機構

  • 綜合處
  • 政策法規處
  • 計劃財務處
  • 科技與質量監管處
  • 漁船漁具管理處
  • 養殖處
  • 遠洋漁業處
  • 國際合作與周邊處
  • 漁情監測與市場加工處
  • 資源環保處(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處)
  • 漁政處
  • 安全監管與應急處(漁港監督處)

管理的事業單位

參考文獻

  1.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我部渔业局更名及启用新印章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2016-07-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2).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