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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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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意指已婚人士(不論男女)因某種原因後失去原來的伴侶後,重新與他人結婚

稱呼

歷史

中國

南宋以後,中國社會基於片面要求女性守貞的思想,婦女喪偶、離婚後再婚被認為是不忠於前夫、不道德的行為,甚至女性的未婚夫逝世,仍被要求不得再與他人成婚,守望門寡。男性再婚則無任何道德障礙。1914年起,中華民國北京政府依據《褒揚條例》、《褒揚條例條例實施細則》對守寡、殉夫的貞婦烈女進行褒揚。新文化運動中,中國知識分子就家庭倫理與婦女問題進行討論,對傳統道德倫理進行批判。其中,胡適於1918年7月在《新青年》發表文章《貞操問題》。他說,「中國的男子要他們的妻子替他們守貞守節,他們自己卻公然嫖妓,公然納妾,公然『弔膀子』。再嫁的婦人在社會上幾乎沒有社交的資格;再婚的男子,多妻的男子,卻一毫不損失他們的身分。這不是最不平等的事嗎?」同時,他絕對反對褒揚貞操的法律,這種「野蠻殘忍的法律」「在今日沒有存在的地位。」

1928年後,官方推行的貞節旌表隨著南京國民政府取代中華民國北京政府而結束。而隨著男女平等思想在中國的傳播,要求女性守貞的舊道德對知識分子階層不再有約束力,但仍深刻影響普通民眾。當時女性喪偶人數多於男性,除女性平均壽命高於男性的原因外,也有男性喪偶後,再娶多、鰥居少,而女性喪偶後則再婚少、寡居多的原因[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初於1950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寡婦、離異婦女再婚不再被視為不道德的行為。以上海在1953、1955、1957年的調查為例,女性再婚人數逐年增長,並超過男性再婚增長速度。其中,離婚女性再婚人數,多於離婚男性,喪偶女性再婚人數,略少於喪偶男性,但都呈上升趨勢。1992年上海女性再婚人數為1985年的205.5%,增長速度快於男性。再婚性別比由1985年的100∶102(女為100),至1992年倒置為100∶87(女為100)。1996年時,上海再婚總人數達2.3萬人,女性占53.50%[2]

日本

依《日本民法》733條規定提出,日本以往「再婚禁止期間」規定,其意指女性於離婚成立後的6個月之內不得再婚。2015年12月16日,最高法庭宣布女性的禁止再婚時間縮短為100日以內。

注釋

  1. ^ 賀貴瓊. 娄底方言词汇研究. 貴州大學碩士論文. 2008: 10. 
  2. ^ 2.0 2.1 上海妇女志》第十一篇妇女与婚姻家庭》第一章婚姻》再婚. 上海市地方志辦公室網站. 2003-10-15 [2021-05-23] (簡體中文). [失效連結]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