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
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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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71年9月23日 |
簽署地點 | 加拿大蒙特婁 |
生效日 | 1973年1月26日 |
締約方 | 188(2009年)[1] |
保存處 | 美國政府 英國政府 俄羅斯政府 |
語言 | 英文 法文 俄文 西班牙文 |
《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英語: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又稱《蒙特婁公約》(英語:Montreal Convention),是1971年國際航空法會議(蒙特婁會議)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在加拿大蒙特婁通過,於1973年1月26日生效,保存人是美國、英國和俄羅斯(繼承自蘇聯)三國政府。[2][3]
背景
締約國考慮到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危及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嚴重影響航班的經營,並損害世界人民對民用航空的信任,為防止這類行為,制定本公約各條款。[4]
內容
公約[4](第1條)規定了下列行為為罪行:
- 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從事危及安全的暴力行為;
- 破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對造成損壞,使其不能飛行或將危及安全;
-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指使別人)放置破壞該航空器或對其造成損害的裝置或物質;
- 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破壞損壞航行設備、妨礙其工作的行為;
- 傳遞明知虛假的情報,從而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安全;
- 企圖犯上述行為或犯有、企圖犯上述行為的人的同犯。
公約(第3條)規定締約國對上述罪行給予嚴厲懲罰。
參見
參考文獻
- ^ 168 Sabotage Convention 508 (PDF). [2020-12-1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7-15).
- ^ volume 974-I-14118 English (PDF). [2020-12-1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09-2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 ^ 4.0 4.1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PDF). [2020-12-1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