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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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71年10月29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內瓦 |
生效日 | 1973年7月18日 |
簽署者 | 奧地利、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巴西、哥倫比亞、丹麥王國、厄瓜多、芬蘭、法國、德國、聖座、印度、以色列、義大利、日本、肯亞、列支敦斯登、盧森堡、墨西哥、摩納哥、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馬、塞爾維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美國、烏拉圭、加拿大、伊朗、菲律賓 |
締約方 | 79(2020)[1] |
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長 |
語言 | 英文 法文 俄文 西班牙文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英語: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簡稱唱片公約(英語:Geneva Phonograms Convention)或錄音製品公約,是1971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在瑞士日內瓦通過,於1973年7月18日生效,保存人是聯合國秘書長。[2][3]
背景
各締約國擔心對錄音製品未經許可的複製及其給作者、表演者和製作者利益的損害;相信對製作者的保護亦有利於表演者和作者;承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在這方面所作工作的價值;期望其他相關國際協定得到更廣泛的承認,制定本公約各條款。[4]
內容
公約[4](第2條、第3條)規定締約國應保護其他締約國國民的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其同意而製作複製品、防止此類複製品的進口和公開發行,執行方式應包括:
公約(第4條)規定對錄音製品的保護不應低於20年。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
公約(第8條)規定該局負責匯集出版相關的信息資料,各締約國應當將相關的新法律和官方文件及時傳送該局。
不允許保留
公約(第10條)不允許締約國做出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