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伯拉罕·亞伯·方特斯
亞伯拉罕·亞伯·方特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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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 |
任期 1965年10月4日[1]—1969年5月14日 | |
提名 | 林登·詹森 |
前任 | 阿瑟·J·戈德堡 |
繼任 | 哈利·布萊克蒙 |
個人資料 | |
出生 | 亞伯拉罕·亞伯·方特斯 1910年6月19日 美國田納西州孟菲斯 |
逝世 | 1982年4月5日 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 (71歲)
國籍 | 美國 |
配偶 | 卡洛琳·尤金妮亞·阿格[2] |
母校 | 耶魯法學院, 羅德學院 |
宗教信仰 | 猶太教 |
亞伯拉罕 "亞伯" 方特斯(英語:Abraham Abe Fortas,1910年6月19日—1982年4月5日),自1965年出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至1969年退休。方特斯來自田納西州,後來成為了耶魯的法學教授,還曾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供諮詢服務。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在位期間,他服務於美國內政部,後來哈利·S·杜魯門指派他為代表之一組建了聯合國。之後,他曾代表林登·詹森參與了1948年的民主黨參議院第二初級選舉爭端,並以此與即將成為總統的林登·詹森形成了親密的關係。方特斯曾作為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的律師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的案子關係到獲得法律援助。作為詹森任命的大法官,方特斯與詹森總統一直保持著密切的工作關係。1968年,詹森試圖提名方特斯首席大法官,但這個提名卻遭到了國會強烈反對,方特斯隨後離開了最高法院。從最高法院離開後,方特斯成為私人的執業律師。
早年
方特斯出生在田納西州的孟菲斯。[3]他是家中五個孩子裡最小的。他的父母都是英國人,是猶太教正統派,他的父親是一個家具木匠。方特斯從他父親那裡遺傳了對音樂的熱愛,他的父親鼓勵他拉小提琴。他在孟菲斯上的公立學校,1926年從South Side高中畢業。畢業之後他上了西南大學(現在的Rhodes College),並於1930年從那裡畢業。
方特斯上了耶魯法學院,他以全班第二的成績於1933年畢業。在校期間,他曾是耶魯法學周刊的總編輯。一位教過他的教授William O. Douglas對方特斯很認可,並安排他留在耶魯任教並成為了助理教授。
沒過多久,Douglas離開了耶魯到了位於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任職。方特斯往返於紐哈芬和華盛頓之間為了在耶魯教課的同時給SEC做顧問。
私人生活
事業起步
私人職業
達勒姆訴美國
吉迪恩訴溫賴特案
最高法院大法官時代
與其他大法官的關係
參見
參考文獻
- ^ Members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2010-04-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4-29).
- ^ Saxon, Wolfgang. Carolyn Agger, 87, Lawyer and Widow Of Justice Fortas. The New York Times. 1996-11-09 [2013-0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1-05).
- ^ 存档副本. [2013-0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17).
外部連結
- Hatching a New Filibuster Precedent(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Findlaw article by John Dean on the Fortas nomination filibuster.
- FBI file on Abe Forta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Supreme Court Justices – Abe Fortas
- Finding Aid for Fortas Papers – Guide to papers deposited with Manuscripts and Archives department at Yale University Library.
- Oral History Interview with Abe Fortas, from the Lyndon Baines Johnson Library
司法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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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Arthur Goldberg |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1965年10月4日 – 1969年5月14日 |
繼任: 哈利·布萊克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