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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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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
簽署日1997年9月5日
簽署地點 奧地利維也納
生效日2001年6月18日
簽署者42
締約方83(截至2020年3月13日)
保存處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
語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英語:Joint Convention on the Safety of Spent Fuel Management and on the Safety of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是1997年國際原子能機構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奧地利維也納,於2001年6月18日生效,保存人是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1][2]

背景

各締約國重申確保為乏燃料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而規定並實行良好的做法對國際社會的重要性;重申確保乏燃料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的最終責任由當事國承擔;確認通過雙邊和多邊機制以及本鼓勵性公約在加強乏燃料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方面進行國際合作的重要性,制訂公約各條款。[3]

內容

公約[3]目標是:

  1. 通過加強締約國措施和國際合作,包括情況合適時與安全有關的技術合作,以在世界範圍內達到和維持乏燃料和放射性廢物管理方面的高安全水平;
  2. 在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和願望而又無損於後代滿足其需要和願望的能力的前提下,確保在乏燃料和放射性廢物管理的一切階段都有防止潛在危害的有效防禦措施,以便在目前和將來保護個人、社會和環境免受電離輻射的有害影響;
  3. 防止在乏燃料或放射性廢物管理的任何階段有放射後果的事故發生,和一旦發生事故時減輕事故後果。

公約分別對乏燃料、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安全做了規定。公約還包括一般安全規定,並對超越國界運輸、廢密封源等做了規定。

參考文獻

  1. ^ Agreement Status (PDF). IAEA. [2021年1月5日].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年5月27日) (英語). 
  2. ^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1年1月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0月14日) (中文(簡體)). 
  3. ^ 3.0 3.1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1年1月5日]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