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裕爾河畔五姓柯爾克孜
柯爾克孜族 ĝırƣıs | |
---|---|
總人口 | |
1,400人(2010年) | |
分佈地區 | |
中國 | 1,400 |
語言 | |
富裕柯爾克孜語 | |
宗教信仰 | |
現在:各種;過去:薩滿教與黃教 | |
相關族群 | |
阿爾泰柯爾克孜(哈卡斯)、天山柯爾克孜 |
烏裕爾河畔五姓柯爾克孜,或稱烏裕爾河畔六姓柯爾克孜(烏裕爾河畔六姓格爾格司),是指在今黑龍江省富裕縣五家子村[1]和七家子村,居住著由六個氏族組成的哈卡斯人支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他們歸入柯爾克孜族。今天,烏裕爾柯爾克孜還存在其他漢姓,多是通婚造成的。
名稱
當地的蒙古族稱他們為oyrot(「衛拉特」的轉音,與蒙古族對阿爾泰人的稱呼相同);滿洲國時期的日本殖民者將他們叫做solon(「索倫」)或daƣır(「達斡爾」);為與天山柯爾克孜人分開,當地人在漢語中使用「吉爾吉斯」或「格爾格司」稱呼他們。
值得注意的是天山與中亞的柯爾克孜族主體對自己的族稱也有方言差異,部分南部方言就將尾音「-孜」發作「-斯」;而天山與中亞的柯爾克孜語在二十世紀語言標準化(主要由蘇聯進行)之前,對清濁音的區分也不統一,經常相互替換,至今在吉爾吉斯斯坦南部地區,仍有g、k互換的現象。因此,ĝırƣıs與k̂ırƣız(書面語寫作Кыргыз或قىرعىز)的差異並不能描繪柯爾克孜族不同支系的差異。外加上中國將中亞的柯爾克孜族稱作吉爾吉斯人,這種使用「吉爾吉斯」或「格爾格司」來區分柯爾克孜族不同支系的方法就更加失效了。
在俄羅斯哈卡斯共和國,柯爾克孜(哈卡斯人)是當地的主體民族。早期俄羅斯人從柯爾克孜語「k̂ırƣız」在古漢語中的音譯「黠戛斯」構擬了「хакас-」這一稱呼,近年來這一稱呼又被轉譯到漢語,稱「哈卡斯」。
族源及歷史
族人的傳說中,部分葉尼塞柯爾克孜在1755至1757年間大清乾隆帝出征攻打準噶爾汗國達瓦齊汗時受脅迫從阿爾泰山、杭愛山一帶遷至烏裕爾河畔。
史書記載,淸雍正十一年八月初二,賽音諾顏部額魯特旗所轄的特克斯河流域柯尒克孜276人抵達卜奎(今齊齊哈尒),竝獲得賞銀;乾隆二十二年七月廿六,「原爲準噶爾叛民」的柯尒克孜與蒙古共570人抵達呼倫布雨尒,被充爲奴。五家子村民稱,該次遷來的柯尒克孜原爲達瓦齊屬部,厄魯特原爲阿睦尒撒納屬部,因此待遇不同;這一説法與史籍相符:由依克明安氏巴桑、綽羅斯氏阿卜達什所領的厄魯特隨阿睦尒撒納出征攻滅達瓦齊,阿睦尒撒納叛亂時又協助淸廷平叛刺探軍情,這部分厄魯特在遷至滿洲後皆受重用[2]。
烏裕尒河畔柯尒克孜在抵達滿洲後,長期與厄魯特蒙古族有著密切的交往,流傳著準噶尒汗國達瓦齊王子的傳説、雅袞墨尒根箭射乾隆帝的傳説等傳説故事。
烏裕尒河畔柯尒克孜多與厄魯特蒙古和達斡尒通婚。儘管五、七家子村等柯尒克孜聚居地與厄魯特蒙古的聚居區大、小泉子二村相隔百里,與達斡尒、滿族聚居區登科、三家子村僅相隔四五里,柯尒克孜與厄魯特蒙古仍較與其他民族通婚常見[3]。
另有史書記載,1293年蒙古帝國忽必烈汗迫其遷至此地;值得注意的是,在富裕柯爾克孜語中,存在一部分伊朗語借詞,這些借詞在東遷之前傳入柯爾克孜的可能性不大。
六大姓氏
這六個氏族分別為:
姓氏原名 (拉丁轉寫) |
漢姓 | 說明 |
---|---|---|
tabın | 吳 | 「tabın」為蒙古語借詞,意為五。「吳」由原漢姓五諧音而來 |
ĝaphan或ĝapk̂an | 韓 | |
ıčık̂ | 常 | |
sandır | 蔡、劉 | 胡振華猜想「sandır」是蒙古語借詞sayın的誤讀。「劉」為後生漢姓,經于毅夫調查源於蔡姓 |
bıltır | 郎 | 胡振華猜想「bıltır」是「büürdər」(狼)的誤讀,漢姓「郎」可能原由漢姓狼諧音而來 |
ĝırƣıs | 司 |
語言
民居
廬帳 牛皮帳 草窩棚(撮羅子) 地窖子 馬架子房 土房 草房 磚瓦房
知名人物
注釋
- 注釋
參考文獻
- Hu Zhen-hua (胡振華); Imart, Guy. FU-YÜ GÏRGÏS: A tentative description of the easternmost Turkic language. Papers on Inner Asia. Bloomington, Indiana, U. S. A.: Indiana University Research Institute for Inner Asian Studies. 1987. ISSN 0893-1860. OCLC 604165821.
- 〈哈卡斯部落的劃分與黑龍江柯爾克孜族姓氏的來源〉
- 於學斌. 〈烏裕爾河畔五家子村柯尒克孜族研究∶一個有別於新疆柯尒克孜族的族群〉.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13. ISBN 978-7-5161-22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