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王國憲法
丹麥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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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 |
司法轄區 | 丹麥王國 |
批准日期 | 1953年5月28日 |
生效日期 | 1953年6月5日 |
政體 | 君主立憲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行政,立法,司法 |
立法機關 | 丹麥議會 |
行政機關 | 內閣(對議會負責) |
司法機關 | 高等法院和其他獨立法院 |
國家結構 | 否,但存在王國邦聯 |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 克里斯蒂安堡宮 |
已取代 | 1920年憲法 |
丹麥政府與政治 系列條目 |
憲法 |
丹麥王國憲法 (丹麥語:Danmarks Riges Grundlov)是丹麥王國的憲法,適用於丹麥、格陵蘭島和法羅群島。丹麥第一部憲法是1849年通過的並幾經修改,目前的憲法是1953年修訂的,丹麥王國憲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憲法之一。[1]
憲法將丹麥定義為君主立憲制國家,實行議會制。憲法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間創造了權力分立,此外,它賦予丹麥人民一些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結社自由和集會自由等等,憲法適用於包括丹麥公民在內的所有在丹麥的人。[2]
丹麥憲法於1849年通過,結束了君主專制並實行民主制度。每年6月5日為憲法日(批准第一部憲法的日期),以慶祝憲法的通過。
丹麥議會不能制定任何可能違反憲法的法律,儘管丹麥沒有憲法法院,但丹麥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法律違憲,並使法律無效。
對憲法的修改必須連續兩次在議會中以多數票通過,然後經過全國公民投票批准。[3]
原則與結構
丹麥憲法因其特殊地位而與其他丹麥法律不同,丹麥法律不能違背憲法的規定。
憲法的主要原則是對國王的權力進行限制(第2節),[4]國王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依靠內閣部長的建議和議會來起草和通過立法。1849年的憲法建立了兩院制議會,直到1953年新憲法變為一院制。
由於丹麥不設憲法法院,對立法活動的違憲審查由普通法院進行,並且只能由受到影響的公民或者公司組織提起。[5]
參考文獻
- ^ The Constitutional Act of Denmark. thedanishparliament.dk. The Danish Parliament (Folketinget). [14 April 2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1-20).
- ^ Holm, Thue Ahrenkilde; Rohde, Thomas Søgaard. DF mener, at Grundloven kun er til for danske statsborgere – men en afdød professor og tre nulevende eksperter er dybt uenige. Berlingske. 21 November 2019 [29 October 20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8) (丹麥語).
- ^ Tschentscher, Axel. The Constitution of Denmark – Section 88. Servat.unibe.ch. [2016-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10).
- ^ The Constitution of Denmark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Accessed on 14 April 2016.
- ^ Werlauff, Erik. Civil Procedure in Denmark.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