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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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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是2012年中國共產黨發布的兩部黨內新法規之一(另一部為《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2013年5月27日,經中央批准,兩部新法規公開向社會發布。[1][2]

背景

「黨內法規」的概念最早由毛澤東提出,此後為歷屆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沿用。[3]

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該暫行條例首次正式使用了「黨內法規」這一名稱。[1][2]

1990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出《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內法規備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4]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多次結集出版:[3]

  •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1978-1996),法律出版社,1996年
  •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1996-2000),法律出版社,2001年
  •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2001-2007),法律出版社,2009年
  • 中國共產黨常用黨內法規新編,法律出版社,2011年

從2012年6月起,中國共產黨在全黨部署開展了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計劃用2年半左右的時間,全面清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1]

內容

2012年中共中央發出《中共中央關於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的通知》(中發〔2012〕5號),在黨內發布了該條例。[5][6][3]

該條例根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條例共分七章三十六條。各章名稱為:[2]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 第三章 起草
  • 第四章 審批與發布
  • 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
  • 第六章 備案、清理與評估
  • 第七章 附則

條例規定:[2]

第二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範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在黨章之外,條例將黨內法規分為:[2]

  • 中央黨內法規(「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名稱為「準則、條例、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名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 軍隊黨內法規:條例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依照本條例的基本精神制定軍隊黨內法規。」

對於黨內法規的制定,條例在中共歷史上首次提出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1]

第八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逐步構建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甄小英表示,「該五年規劃同五年一次的黨代會相銜接,也有利於檢查黨代會關於黨的制度建設要求的落實情況。」[1]

對於各種黨內法規的效力,條例規定:[2]

  • 第二十五條 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黨內法規都不得同黨章相牴觸。

    中央黨內法規的效力高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的效力。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不得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相牴觸。
  • 第二十六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舊的規定與新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 第二十七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提請中央處理。
  • 第二十八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布的黨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 (一)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牴觸的;
    • (二)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 (三)同中央黨內法規相牴觸的。

對於條例的解釋,條例規定「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2]

條例最後規定:「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同時廢止。」[2]

2013年5月27日與該條例同時公開發布的還有《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該規定於2012年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制定並在黨內發布,共十八條,「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7]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