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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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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提案委員會
第十四屆
2023年3月—2028年3月

組成人員
主任劉家義
副主任
9
李世傑 張軍擴 趙愛明 高鴻鈞 黃國 盛茂林 崔 波 崔少鵬 韓衛國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
機構類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
行政級別正部級
組織法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上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黨組
本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委員會分黨組
辦事機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委員會辦公室
聯絡方式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委員會辦公室
實際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3號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1988年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委員會(簡稱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之一。

沿革

1949年9月21日到9月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9月21日開幕會後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上,產生了代表提案審查委員會名單。此次大會共收到14件提案。經審查立案,向大會提出審查報告,經過大會通過後,便具備法律約束力。其中2件提案內容類似,一件由郭沫若李濟深黃炎培等44位代表提出,另一件由黃琪翔等16位代表提出,均要求大會致電聯合國,驅逐國民黨政府駐聯合國的代表。兩提案經代表提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由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向大會提出審查報告,並經大會通過,交中央人民政府執行。周恩來被任命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部長後,以外交部部長名義致電聯合國,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為中國人民唯一的合法政府,否認國民黨政府代表中國人民參加聯合國的權力。其他12件提案中,一件提案由參加大會的全體婦女代表提出,要求以大會名義慰勞中國人民解放軍,經大會採納,以大會名義通電慰問解放軍和軍烈屬,並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通令各級政府在慶祝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時向解放軍分發慰勞品。還有一件提案由中國致公黨提出,要求中央人民政府研究和實行護僑政策案,這是人民政協歷史上最早的黨派提案[1]

1949年10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簡稱全國政協一屆一次會議)未開展提案工作[2]。1950年6月,全國政協一屆二次會議開始提案工作。1951年全國政協一屆三次會議,開始設立提案審查委員會。自此次大會起,對提案作出新規定:提案人不必附署,一個人也可提出提案。提案工作由此逐步走向正規,由大會產生的提案審查委員會處理提案,向大會提出審查報告[1]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簡稱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或第一屆全國政協)期間,因為沒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以政協提案的作用很大,提案辦理情況均由中央人民政府通過書面形式在下次會議時提出。自1954年12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開始,因為已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不再在全國政協大會上做提案辦理情況報告,辦理情況由辦理提案各部門直接向全國政協提出[1]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三、四屆全國委員會期間,除二屆一次會議無提案,其他每次會議均設立了提案審查委員會。當時全國政協領導重視提案工作,周恩來先後三次對提案工作作出指示,強調每次大會都要設提案審查委員會,且大會第一天就要通過。該時期,提案審查委員會工作量大,往往要同提案人及有關部門反覆協商。在二屆二次會議期間,為使提案審查有著落,先將提案交各工作組研究並提出意見,再由提案審查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1]

1978年2月全國政協五屆一次會議上,鄧小平當選為全國政協主席,此次會議未開展提案工作。1979年6月全國政協五屆二次會議上,提案工作恢復,當時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已進行撥亂反正,將中國共產黨的工作中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自此,統戰工作、政協工作都獲得進一步發展[1]

1980年全國政協五屆三次會議對提案工作加以改進:(1)取消對委員提案的時間限制。此前委員提案僅能在大會期間,五屆三次會議後,大會期間和平時均可提提案。(2)提案審查委員會不僅負責大會期間的提案審查工作,也負責平時提案的審查工作,並責成秘書處設專人負責平時提案審查工作,後來還設提案辦公室。(3)提案數量大增後,按提案內容確定處理辦法。將提案審查意見從此前的四種、三種改成一種,即交有關部門「研究辦理」[1]

政協第一至五屆全國委員會每次全體會議期間,設立的負責審查委員提案的機構「提案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由全體會議通過。自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開始到六屆全國政協一次會議之前,政協委員提案都只能在全體會議上提出,所以每次政協全體會議期間(除一屆一次會議和五屆一次會議外)都設有臨時性的提案審查委員會。1983年9月,政協第六屆全國委員會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改為常設的提案工作委員會[2]。1984年5月全國政協六屆二次會議,將提案審查委員會改為提案工作委員會,成為常設工作機構,其辦事機構是提案辦公室,全年工作。全國政協主席鄧穎超要求,辦理提案要有交代、有結果,要隨時催辦[1]

1988年全國政協七屆一次會議上,李先念當選全國政協主席。這期間,提案工作委員會更名為提案委員會[1]。1988年3月24日全國政協七屆一次會議通過了提案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名單[3]。1988年6月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通則》通過,決定「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38條的規定,經政協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二次會議決定,設置14個專門委員會」,其中包括提案委員會[4]。1988年,制定了提案工作試行條例草案。經兩年試行和修改[1],1991年1月11日政協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1994年10月8日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2000年2月29日政協第九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2005年2月28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2011年2月28日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5]

1998年,政協第九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期間,曾設立臨時性的在會議期間負責審查委員提案的提案審查委員會[2]

自2000年3月全國政協九屆三次會議起,恢復了在全會開幕式上向全體委員報告提案工作情況,並由一位全國政協副主席代表常委會作報告,由全會對報告作出決議。政協第八屆、九屆全國委員會期間,按照全國政協主席李瑞環關於提案「選題要精,內容要有分量,文字要嚴謹」的要求,提案質量提高[1]

政協第十屆、十一屆全國委員會期間,2012年4月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頒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2〕13號)。這是中共中央關於政協提案工作的首個制度性文件[1]

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時期,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多次聽取提案工作情況匯報並做指示和批示,多位全國政協副主席分別出席提案交辦會、提案辦理協商工作座談會等會議或者帶隊督辦重點提案。全國政協主席會議決定由3位副主席聯繫提案委員會工作,將研究重點提案工作列入主席辦公會議議題,並明確了完善提案立案標準、加大重點提案督辦力度等任務。2013年9月,全國政協提案辦理協商工作座談會召開,這是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首次專題研究提案辦理協商工作的會議。2014年8月19日,俞正聲主持召開主席辦公會議,聽取重點提案辦理落實情況匯報,這是全國政協首次通過主席辦公會議研究重點提案辦理工作。全國政協還印發了新修訂的《重點提案遴選與督辦辦法》[1]

組織結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由常務委員會決定。」[6]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第一條規定:「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規定,政協全國委員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第二條規定:「專門委員會是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的工作機構,是政協聯繫委員的重要渠道。專門委員會的設立和變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第十五條規定:「每屆政協第一次全體會議成立的提案審查委員會,閉會後根據情況作必要調整,經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定,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7]

2011年2月28日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規定:

  • 第二條:提案是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後,交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 第七條: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政協委員中產生,由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第一次會議期間提案的審查立案工作,並向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 第八條: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閉會後,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提案審查委員會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調整,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有關規定辦理。
  • 第十條: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重要文件,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並由提案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審定、簽發。
  • 第十一條: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舉行。
  • 第十二條:提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是提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政協機關的組成部分[5]

職責

2011年2月28日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第九條規定:「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1. 起草常務委員會關於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向政協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向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2. 制定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3.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徵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務;
  4. 對收到的提案審查立案,協商確定承辦單位;
  5. 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對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6. 對提案進行綜合分析,採取多種形式向中共中央有關部門、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軍隊有關部門反映重要意見和建議;
  7. 組織重點提案的遴選與督辦;
  8. 組織提案工作的宣傳報道,逐步推動提案工作公開化;
  9. 組織提案工作學習研討,開展提案工作理論研究;
  10. 加強與中共中央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以及各承辦單位的聯繫;
  11. 加強與政協委員和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其他專門委員會的聯繫與協作;
  12. 加強與地方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繫,互通情況,交流經驗,指導工作。」[5]

歷屆組成人員

參考文獻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人民政协提案工作的发展历程. 中國政協新聞網. 2014-09-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1). 
  2. ^ 2.0 2.1 2.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 中國政協網. 2011-09-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3. ^ 七届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 中國機構編制網. 2017-1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2-13). 
  4.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 中國政協網. 1988-06-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5. ^ 5.0 5.1 5.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8-01-30. 中國政協網.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1). 
  6.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國政府網. 2005-06-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1). 
  7.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中國政協網. 2018-0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1).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