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在1996年發布,建立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將野生植物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為一級和二級;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由省級政府制定並公布(已有16個省級政府頒布了地方名錄)。條例的大多數規定都是針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所列物種制定。[1]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要求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需要申請採集證。《條例》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必須經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1]
參見
參考文獻
- ^ 1.0 1.1 Zhou, Zhihua; Jin, Xiaohua. Analysis and suggestions on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on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wild plants in China. Biodiversity Science. 2021-12-20, 29 (12): 1583. doi:10.17520/biods.2021364.
外部連結
-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