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規
兩規或雙規,是「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的簡稱,是1994年至2018年間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在進行黨內紀律檢查案件調查時曾採取的措施之一。[1]
兩指,是「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簡稱,是1997年至2018年間國家行政監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在進行國家行政監察案件調查時曾採取的措施之一。[2]
「兩規」、「兩指」是指貪污賄賂案件涉案人員在接受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前首先受到紀檢監察機關黨內隔離審查與行政監察調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調查人拖延時間、逃避調查,甚至串供、外逃。其中,「兩規」措施依法僅適用於中共黨員。
2018年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廢止,「兩規」、「兩指」同時取消。根據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國家監察機關有權對涉案公職人員採取留置措施。
法源
1994年3月25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採取以下措施調查取證,有關組織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三)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3]該規定簡稱「兩規」,又稱「雙規」。
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中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五)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4]
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下列措施:……(三)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5]
兩規 | 兩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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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機關 |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法規性質 | 黨內規定 | 一般法律 |
法規前身 |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試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 |
授權法源 |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
行使部門 |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 | 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 |
使用對象 | (黨內違紀案件)「有關人員」 | 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 |
是否可以限制人身自由 | 對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黨內措施,組織內部涉及黨員人身自由的最為嚴厲的強制手段 | 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
使用審批權限 | 向紀委常委提出雙規建議,在經紀委常委同意後才能採取雙規;但特殊人員須任命機關同意,如直屬部門一把手、政府組成局一把手的雙規必須報請同級黨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級黨委的組成人員,必須報請上級紀檢部門,並移送上級紀檢部門管轄;中央委員必須報請中央同意。 | 缺 |
使用時間限制 | 申請時批具 | 缺 |
是否折抵刑期 | 否 | |
生效時間 | 1994年5月1日 | 1997年5月9日 |
問題與局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及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包括傳喚、刑事拘留、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但紀委辦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兩規」「兩指」無明確的期限限制;不在第三方羈押場所(看守所)執行;審批走黨內程序;律師不能會見,家屬更不能會見;如判處有期徒刑,「兩規」期間不能折抵刑期;紀委「兩規」期間的訊問筆錄不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6]。
「兩規」「兩指」措施給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帶來便利,也是反腐敗鬥爭的現實需要[6]。但「兩規」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僅以黨內條例為依據,缺乏法律依據,不符合法治精神[7]。而且紀委取證事後還必須由人民檢察院走程序,經人民檢察院再「固定」證據,然後才能進入訴訟[6]。
「兩規」通常用於查處中共黨員中的腐敗分子,但也有「兩規」被違規使用在非黨員身上的案例[8]。「兩指」可用來調查所有涉嫌違反紀律的人員,但通常只對非中共黨員進行。被「兩規」的官員通常被從家或辦公室帶走,或在參加會議時被限制人身自由。通常規定的地點是賓館等地。被「兩規」「兩指」的人員未清楚說明事件前不能離開,變相成為軟禁。
對「兩規」「兩指」的規範
1998年,中央紀委監察部印發的《關於紀檢監察機關依法採用「兩指」「兩規」措施若干問題的通知》指出,「當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採用『兩指』『兩規』措施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該通知規範了「兩指」「兩規」措施的使用。200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正確使用「兩規」「兩指」措施的通知》稱,2000年12月中央領導曾對浙江台州紀檢監察機關在使用「兩規」措施過程中發生的一起嚴重違紀違法事件作出批示:「確實存在逼供信現象,需要引起十分注意,也要研究一些切實可行的措施。」該通知進一步規範了「兩規」「兩指」措施的使用[4]
在此前後,1999年10月,全國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工作經驗交流會議指出,使用「兩規」「兩指」措施必須按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規定進行。2000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下發《關於紀檢機關使用「兩規」措施的辦法(試行)》,對正確使用「兩規」做了明確規定。2001年出台的《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正確使用「兩規」「兩指」措施的通知》,對「兩規」「兩指」措施的使用提出七項要求[4]。
2005年5月底,中央紀委辦公廳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分別下發中紀辦發〔2005〕7號和中辦發〔2005〕28號文件,主題都是「完善查辦案件協調機制,進一步改進和規範『兩規』措施」,規定了措施適用對象,並第一次對「兩規」時限加以約束,即「不得超過案件調查時限」。如延期則面臨更嚴格的審批程序[4]。
2012年,中央紀委印發《中央紀委關於使用「兩規」措施的規定》[4]。
經過規範後,「兩規」「兩指」措施的使用有了比以往更嚴格的限制。「兩規」只能由紀檢機關使用。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和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紀委的派駐紀檢組,黨和國家機關內設的處級以上(含處級)紀檢組、國有大型企業、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紀委(紀檢組)有權使用「兩規」措施。縣級以下紀委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認為確有必要使用「兩規」措施的,應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批准並派人員指導。「兩指」措施必須由縣級以上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調查人員個人均無權決定[6]。
參考文獻
- ^ 李世明. 中共中央紀檢組織反腐功能研究 — 以偵辦陳良宇案為例 (PDF).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研究所 博士論文. 2008年12月.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
- ^ 劉忠. 读解双规 — 侦查技术视域内的反贪非正式程序 (PDF). 《中外法學》. 201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
-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2018-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4).
- ^ 4.0 4.1 4.2 4.3 4.4 中纪委印发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 南都網. 2012-1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國人大網. 2010-06-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8-19).
- ^ 6.0 6.1 6.2 6.3 由“留置”第一案引发的思考. 搜狐. 2017-08-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4).
- ^ 邵燕祥,「雙規」的辦法要不要改一改,炎黃春秋2009年第3期
- ^ 郴州原纪委书记侵占农民企业家钨矿并将其"双规". 人民網. [2017-1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參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機關
-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
- 雙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 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 中國共產黨黨內規章:《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