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簽署日1996年12月20日
簽署地點 瑞士日內瓦
生效日2002年5月20日
簽署者阿根廷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布吉納法索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克羅埃西亞丹麥王國厄瓜多愛沙尼亞歐洲聯盟芬蘭法國德國迦納希臘匈牙利印度尼西亞愛爾蘭共和國義大利哈薩克斯坦盧森堡墨西哥蒙古國荷蘭奈及利亞巴拿馬葡萄牙摩爾多瓦羅馬尼亞塞內加爾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多哥英國美國烏拉圭玻利維亞以色列肯亞摩納哥納米比亞南非委內瑞拉
締約方107(截至2020年1月6日)
保存處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
語言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英語: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 WPPT),是1996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制訂的條約。條約訂於瑞士日內瓦,於2002年5月20日生效,保存人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1][2]

背景

各締約國出於以儘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發展和維護保護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權利的願望,制訂條約各條款。[3]

內容

條約涉及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的智慧財產權。[3]

表演者

條約規定對以錄音製品錄製的表演,表演者享有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和提供權;對未錄製的表演,表演者享有廣播權、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和錄製權。除此經濟權力,表演者還享有精神權力。

錄音製品製作者

條約規定對錄音製品,錄音製品製作者享有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和提供權。[4]

參考文獻

  1. ^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WIPO. [2021年1月6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年4月23日) (英語). 
  2.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1年1月6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月9日) (中文(簡體)). 
  3. ^ 3.0 3.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1年1月6日].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年3月20日) (中文(簡體)). 
  4.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年)提要. WIPO. [2021年1月6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4月18日)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