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長制
一長制,一般指某企業中的全體人員,完全只服從一位領導者的意志的管理制度,即領導行使獨裁管理模式。但從另一個角度說,領導者必須對他受委託的工作負全部責任。
歷史
列寧於1918年提出一長制,旨在限制革命中的無序化傾向。到1920年,蘇聯已經有一半左右的機關實現了一長制管理。蘇聯軍隊中也實行一長制,指揮官全權管理並負責行政、黨政和戰鬥事務。然而1924年史達林上台後,官僚專政的一長制在蘇聯延續下去。[1]
中國在1950年代初曾採用過一長制,但時間不長。1960年中共開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推行鞍鋼憲法以取代一長制。[2]但是到1990年代末的國企改制時,部分曾經廢除了一長制的企業又開始將管理制度改為一長制。
否定
托洛茨基曾總結到:「或許它還算工人國家(史達林領導的蘇聯),但無產階級專政已完全蕩然無存。退化的工人國家處於官僚專政之下。」[3]
《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未定稿第二版:「在『一長制』條件下,勞動群眾被迫聽命於『一長』,被『一長』當作單純的勞動力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就喪失了根本的權利,最終必然受到資產階級『一長』的剝削和壓迫。」[4]
恩格斯指出:「個人管理工業的必然後果就是私有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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