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香港维基人布告板/香港政府部门需不需要加上“香港”
以下内容移动自Wikipedia talk:香港维基人布告板
香港政府部门需不需要加上“香港”
需不需要在香港政府部门前加上“香港”两字? 例如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我见User:Minghong把“香港”两字除去。但在下认为应该加上“香港”两字,以免其他地区人士不明所以,及过于香港中心。请大家发表意见。--Toblerone 11:27 2006年2月14日 (UTC)
- 已要求(○)保留。举个例说,国务卿只有美国才有,也全写为美国国务卿。 -- Kevinhksouth (Talk) 12:37 2006年2月14日 (UTC)
- 但这个机构的名称根本就是“渔农自然护理署”(无“香港”二字),相应的英文版也没有加上“Hong Kong”二字。而且现在又没有其他条目使用这个名称。我觉得这并不算地域中心。大家可参看en:Category:Hong Kong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其实如非必要(例如海关)并不需要强加“香港”二字。--minghong 16:32 2006年2月14日 (UTC)
- 我明白,可惜其他地区的人并不这样想,很快便会有其他地区的朋友要求我们加上“香港”二字,这样又会有点为难。其实其他地区也好像没有使用“入境事务处”这个名称来称呼出入境管理部门,试试到google找吧,全部是有关香港的。但在条目中如果不写香港,则可能出现混乱。加上“香港”二字是个妥协的做法。--Toblerone 17:02 2006年2月14日 (UTC)
- 也许吧,但我觉得这样有点画蛇添足的感觉。--minghong 17:14 2006年2月14日 (UTC)
- 说远一点,在维基很容易发现来自不同地方的人的意识形态的分别,(例如近期闹哄哄的漫画事件),也难免要面对一些妥协。--Toblerone 17:26 2006年2月14日 (UTC)
- 从原则来说不虽加上“香港”一词,但平心而论加上香港是比较整齐的,再加上重定向辅助。--Stewart~恶龙 (讲讲讲!) 17:51 2006年2月14日 (UTC)
- 说远一点,在维基很容易发现来自不同地方的人的意识形态的分别,(例如近期闹哄哄的漫画事件),也难免要面对一些妥协。--Toblerone 17:26 2006年2月14日 (UTC)
- 也许吧,但我觉得这样有点画蛇添足的感觉。--minghong 17:14 2006年2月14日 (UTC)
- 这个...英文版的en:Category:Hong Kong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是三种方式都有用到:第一种如消防局,天文台是加上Hong Kong字眼的,因为全世界几乎都是用差不多的叫法;第二种是一些香港独有的机关却是不加;而第三种则是加上括号,如:(Hong Kong)。
- --Stewart~恶龙 (讲讲讲!) 17:48 2006年2月14日 (UTC)
- 参看:Wikipedia:命名常规Wikipedia:命名常规 (中文)
- 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 - 惯例:尽量使用人或物最常见的名称,但是不要和其他的人或物的名称冲突。
- --Stewart~恶龙 (讲讲讲!) 17:48 2006年2月14日 (UTC)
- 我觉得这是英文版在没有共识下各自为政,才出现这种有三种方式的情况。相反,我们中文版的相关条目均同样用了香港作开头,统一之余也可避免香港中心,建议继续沿用。 -- Kevinhksouth (Talk) 05:59 2006年2月15日 (UTC)
(×)删除。根据政府的指引,一般公函及本地新闻稿,部门名称都不用加上“香港”于前,如“渔农自然护理署”、“廉政公署”等,个别历史悠久的则继续保留名称前加上“香港”,如“香港电台”、“香港邮政”等。但是,当政府对内地及国际的公函及新闻稿,部门名称前会加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渔农自然护理署”、“香港特区政府廉政公署”、“香港特区政府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等。因此,我认为名从主人,条目名称前不一定要加上“香港”,但条目内容可表明如“香港的廉政公署”等。--encyclopedist (对话页) 15:54 2006年2月15日 (UTC)
- 香港维基人的细心,让我觉得很佩服、也很自豪!:) 我觉得加了“香港”二字有3大好处,1.条目命名无错,2.页面分类变得更整齐,3.其他地方的用户马上就能了解这是哪个地方的机构。我觉得加了“香港”两字和“名从主人”没有矛盾,所以支持以“香港”开始为条目本名,无“香港”者作重定向。-- tonync (talk) 01:02 2006年2月16日 (UTC)
- 我弄得有点头痛(真的!)...不过我还是投票“名从主人”吧,虽然在政府部门的分类中会不太好看,虽然查找的时候可能有问题,但只有在条目中强调是--Stewart~恶龙 (讲讲讲!) 17:08 2006年2月18日 (UTC)
小结:支持一律加“香港”二字:Kevinhksouth、Toblerone、tonync;
讨论将近一星期仍未能产生大多数共识,因此暂且结论为维持现状,尊重条目原创者,无须故意修改。 -- tonync (talk) 15:14 2006年2月19日 (UTC)
- 如果认为不加“香港”会引起歧义的,应该使用“渔农自然护理署(香港)”作标题,这是在标题上消歧义最佳方法,不知大家认为如何。Chungpui 20:30 2006年2月19日 (UTC)
- 我觉得加上“(香港)”是在有消歧成分的时候吧?! 不过也不反对, 毕竟也是一种中性的办法,不损害原来名字的原则,亦可加强“香港”机关的显示性--Stewart~恶龙 (讲讲讲!) 13:50 2006年2月20日 (UTC)
- 同意,应该在有第二个“渔农自然护理署”出现之后才移到“渔农自然护理署(香港)”。--minghong 16:42 2006年2月20日 (UTC)
- 可是,如果我们维基不按名从主人原则,那究竟按那一个标准才准确呢?今天有维基人认为条目名该是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明天又会有维基人认为条目名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才是好辨别,最后有维基人认为条目名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福利及食物局渔农自然护理署”,那时候跟从谁是好呢--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18:30 2006年2月20日 (UTC)?
- 渔农自然护理署under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06:02 2006年2月21日 (UTC)
- 不了了之?--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16:26 2006年2月24日 (UTC)
香港政府部门需不需要加上“香港”(续)
3月3日讨论
上次讨论香港政府部门需不需要加上“香港”时没有共识,结果只能采用不干预政策。近日,有人创建了以水务署而非香港水务署作为条目主名称的新条目,成为首个没有加上“香港”的香港政府部门条目。问题就此出现了,该条目在分类中鹤立鸡群,与其余二十多条同类条目并不一致。而因为尊重原创者的不干预政策,该条目也不能加上“香港”两字。我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尽快下一结论,否则日子一久就会更为混乱。 -- Kevinhksouth (Talk) 08:13 2006年3月3日 (UTC)
- 不用某人啦,就是我嘛(笑)。我没所谓啦。比起“XXX (香港)”,“香港XXX”比较好看。不过不知其他人意思如何。--minghong 12:36 2006年3月3日 (UTC)
- user:Samwingkit把它移动了。那么需要再投票一次吗? --Toblerone 14:20 2006年3月3日 (UTC)
- 我想不用啦。--minghong 15:57 2006年3月3日 (UTC)
- 同意。我其实觉得应该写作[[Category:香港政府部門|部門名稱]],如[[Category:香港政府部門|水務署]]。我曾经这样改过,不过Kevinhksouth似乎不太同意。--minghong 15:57 2006年3月3日 (UTC)
- 澄清:我只是不赞成于条目名称不使用“香港”两字,从来没有反对过使用[[Category:香港政府部門|部門名稱]],而且我在整理Category:香港列表也有这样做过。 -- Kevinhksouth (Talk) 16:03 2006年3月3日 (UTC)
3月4日讨论
- 那我就这样做啦~--minghong 05:17 2006年3月4日 (UTC)
- 完成。--minghong 05:33 2006年3月4日 (UTC)
- 此外,这类有争议性条目名称的移动应该先在讨论页作出充分讨论,得到共识后才能进行移动。Wikipedia:移动请求中会有更详细的资讯说明对这些的页面移动应该怎么做。--Shinjiman ⇔ ♨ 08:14 2006年3月4日 (UTC)
- “XXX (香港)”较“香港XXX”为佳。--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08:45 2006年3月5日 (UTC)
- 此外,这类有争议性条目名称的移动应该先在讨论页作出充分讨论,得到共识后才能进行移动。Wikipedia:移动请求中会有更详细的资讯说明对这些的页面移动应该怎么做。--Shinjiman ⇔ ♨ 08:14 2006年3月4日 (UTC)
3月6日讨论(1)
- 不是“名随主人”吗?我都不介意了,你又把它移了,而且现在无法还原,需要管理员作出移动和合并历史。--minghong 00:07 2006年3月6日 (UTC)
- 我人手回复了。--minghong 01:16 2006年3月6日 (UTC)
- (-)反对“香港XXX”。如果定要加,就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XXX”,不要胡乱给人家改名。条目名是“香港水务署”,但内文一开始由改回“水务署是一个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负责...”,怪。--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03:22 2006年3月6日 (UTC)
- 我认为“水务署(香港)”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水务署”为佳。--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03:28 2006年3月6日 (UTC)
- 很多传媒,尤其是非本地的,都使用“香港XX署”来称呼,使用“XX署 (香港)”反而有点突兀。我又要再举多一次“美国国务卿”的例子,目前全世界只有美国的同类职位中文称呼为“国务卿”,但条目却以“美国国务卿”命名。但至于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XX署”,又是否有点累赘?假如“水务署”变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水务署”,那么原本是“香港政府统计处”的“政府统计处”,难道要改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统计处”?再说“美国国务卿”一例,是否需要改做“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国务卿”? -- Kevinhksouth (Talk) 03:50 2006年3月6日 (UTC)
- 只加“香港”两字在前便最清楚,加括号在后面,至少没有人会这样搜寻,而“香港XX署”则有这个可能。如果大家想要“权威”或官方的意见,向政府新闻处查询吧。--Toblerone 06:58 2006年3月6日 (UTC)
- 很多传媒,尤其是非本地的,都使用“香港XX署”来称呼,使用“XX署 (香港)”反而有点突兀。我又要再举多一次“美国国务卿”的例子,目前全世界只有美国的同类职位中文称呼为“国务卿”,但条目却以“美国国务卿”命名。但至于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XX署”,又是否有点累赘?假如“水务署”变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水务署”,那么原本是“香港政府统计处”的“政府统计处”,难道要改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统计处”?再说“美国国务卿”一例,是否需要改做“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国务卿”? -- Kevinhksouth (Talk) 03:50 2006年3月6日 (UTC)
- 其实现在也有一个很累赘的,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不知应否移动?--minghong 06:17 2006年3月6日 (UTC)
- 先回应“美国国务卿”一例,是否需要改做“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国务卿”,Wikipedia:命名常规#使用全称中提到“除非该缩写已经被公认为专有名词”,就像查尔斯 (威尔士亲王)|查利斯王子的全名是“查尔斯•菲利浦•亚瑟•乔治•蒙巴顿-温莎”,所以不一定依全名的,大家应该没有异议吧!--Stewart~恶龙 (讲讲讲!) 07:53 2006年3月6日 (UTC)
3月6日讨论(2)
- 至于加上“香港”字眼的条目名称,现在应该有四派吧!
- 1.名从主人(一切依官方公布)
- 2.跟据大家的常用叫法(Wikipedia:命名常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
- 3.统一标准(以整齐、雅观为目标)
- 4.没所谓(只要重定向配合,方便搜索就好)
- 上次的讨论中也只有6人投票,这事实上不代表其他人都是“4.没所谓”的意见,我觉得这一点不可能“4.没所谓”,因为名字的问题较牵涉到搜寻和索引方面。其实还有很多例子,如香港政务司司长等,我本来是认为“1.名从主人”,但是研究过中英文版的命名常规指引,发现没有提及“1.名从主人”、“3.统一标准”的地方,但却有2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但是常用叫法方面我相信亦可能有些争议,就以新闻报导为例一般以“水务署”称,因为是本地新闻报导,无需要用指明是“香港水务署”吧,但是如果是在中国内地或台湾引用的话就会强调是“香港水务署”,因为是非本地的报导。--Stewart~恶龙 (讲讲讲!) 07:53 2006年3月6日 (UTC)
- 我还以为“名随主人”中的“主人”是创建者,原来不是。看来我又误解了……:-P--minghong 08:07 2006年3月6日 (UTC)
条目名称嘛,目的是简洁有力一矢中的让人对条目要叙述之事物一目了然,所以自然一点是好的,链接起来也方便。至于什么官方名称、正式名称,放到条目第一句就可以了。利用消歧义的做法命名条目(即在名字后加括弧香港),不太自然,亦不好看,可免则免矣。其突兀之处上面已经说得很好了。 --Lorenzarius 08:25 2006年3月6日 (UTC)
- 条目名是“香港水务署”,但内文一开始由改回“水务署是一个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负责...”。要是这么有理据,为何内文不同样称作“香港水务署”?我之所以提议改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XXX”,是根据政府对非本地公文时的写法见Wikipedia talk:香港维基人布告板/2006年2月#香港政府部门需不需要加上“香港”。如果认为水务署(香港)是累赘的话那就请将东区 (香港)改为香港东区,东区 (新竹市)改为新竹市东区好了。--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09:10 2006年3月6日 (UTC)
- 无论如何,大家都要记着维基是要方便浏览者找资料的。因此,“水务署”应为主,“香港水务署”可从定向到“水务署”。--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09:16 2006年3月6日 (UTC)
3月6日讨论(3)
- 要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XXX”作条目名称的话未免矫枉过正了。将我上面留言的意思换句话说,就是条目名称是有其别于文章本体的特别功能,就是要让读者一看,就清楚知道条目的主角是啥。于我来说,水务署三字,并不能达到这个要求,因为若从非香港人角度出发,是难以知道这个署是在香港。所以我认为香港二字是必需的。但为什么我会比较倾向于把这二字加在前而不加在后呢?名后加上括弧香港是适用于消歧义的做法,例如东区,本身世上就是有几个同名的地方。但对于“水务署”这个情况,香港水务署应该是一般香港人跟非香港人都可以接受和明白的一个词语,实际上内地的报导都是用这一个名字。至于内文如何写,那是可以改得更好的。 --Lorenzarius 10:21 2006年3月6日 (UTC)
- 所以我建议直接查询政府新闻处,他们是政府官方发言人,“无得坳”,亦符合“名从主人”。岭南大学的问题是它原本是中国的大学,后来南迁香港,写香港可能是避免与早年的岭南大学混淆。--Toblerone 15:11 2006年3月6日 (UTC)
- 要说正式官方名称的话,所有部门的名称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XXX”。我没有说到媒体报导一定正确,一定要跟随,但是它们是反映了人们一般惯用的称呼。再者我并不认为“香港水务署”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水务署”是一件什么的“错”,本来日常生活中大家都习惯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XXX”简约为“香港XXX”。个人认为这不是正确不正确的问题,而是习惯不习惯、清楚不清楚的问题。若比较“XX署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YYY事务的政府部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XX署是负责香港YYY事务的政府部门。”我以为前者看起来是带有香港中心的,亦比后者没有那样正式。
- (Off-topic: Encyclopedist您可以用冒号作indentation,一个冒号代表一层,那样讨论看起来会较整齐。) --Lorenzarius 15:56 2006年3月6日 (UTC)
- 重申一次,我是支持加上“香港xx局”的,而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xx局”或“xx局 (香港)”。--Toblerone 16:35 2006年3月6日 (UTC)
3月6日讨论(4)
- 日常生活中大家都习惯把“九龙巴士”简约为“九巴”,而媒体通常亦称“九巴”,那是否代表维基亦要跟从将九龙巴士改作“九巴”?如果连百科全书都讲简约、讲通俗的时候,我不知道在哪里才好讲官方、讲权威。--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16:56 2006年3月6日 (UTC)
- 呵呵,本来维基的概念就是不谈权威吧。
- 话说回来,您这个问题其实并不简单,牵涉到的是我们这套百科全书对条目的命名原则。以前定下的所谓命名常规中就有几个建议:常用、精准、简练和使用全称。以“九巴”为例的话,这名字就不是全称,而且不精准,就是不能令人一目了然。个人以为“九龙巴士”也不精准,因为看起来好像主角是一种巴士。如果命名为“九龙巴士公司”,就比较一矢中的了。 --Lorenzarius 17:25 2006年3月6日 (UTC)
- 经过激烈的讨论后,我仍然是站在“香港XX署”这边。至于在条目内文中,我的表态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XX署是......”或“香港的XX署是......”较单写“XX署是......”为佳。 -- Kevinhksouth (Talk) 05:31 2006年3月7日 (UTC)
- 100%同意。 --Lorenzarius 06:09 2006年3月7日 (UTC)
- 经过激烈的讨论后,我仍然是站在“香港XX署”这边。至于在条目内文中,我的表态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XX署是......”或“香港的XX署是......”较单写“XX署是......”为佳。 -- Kevinhksouth (Talk) 05:31 2006年3月7日 (UTC)
3月7日讨论
报告:发现首个重复名称,香港与台北都有政府新闻处,因此已改为消歧义,在条目中亦需要“香港”二字。--Toblerone 13:26 2006年3月7日 (UTC)
其实我可能未有表达清楚,我自己并不认为“香港xx署”是错的,是不能接受的。但可否条目名称按“名从主人”的原则,如“ab署”,而“香港ab署”则消岐义,重定向到“ab署”,不行吗?--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13:45 2006年3月7日 (UTC)
- 这里请大家参考英文维基(当然英文维基不是标准,亦不是权威或官方,只供参考用)。在有关卫生署的条目方面,香港的卫生署是en:Department of Health (Hong Kong),不是en:Hong Kong Department of Health。不知是否英文文法上的问题呢?--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14:49 2006年3月7日 (UTC)
- 根据英文文法,Hong Kong是需要放到后面,除非是名称的一部分,例如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否则则如香港卫生署,其对应英文名称应是Department of Health, Hong Kong。 -- Kevinhksouth (Talk) 15:35 2006年3月7日 (UTC)
3月8日讨论(1)
我被encyclopedist说服了。条目的名称应该符合部门名称本身,也就是“名从主人”的道理。虽然加上“香港”有避免自我中心之嫌,但如有冲突、歧义,实在应该在后面用括号加香港,而不是在条目名称前段,因为部门名本身是没有香港二字的。但提醒encyclopedist,半形括号之前要加个半形空格,才符合规则。是否应该再次投票?-- tonync (talk) 09:49 2006年3月8日 (UTC)
- 再来一次吧。--minghong 16:39 2006年3月8日 (UTC)
- 假如政府部门不加香港,这也影响其他条目的做法,例如香港财政司司长应否命名为财政司司长?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应否命名为基本法 (香港)?香港七一游行应否命名为七一游行?香港中学会考应否命名为中学会考?......参见所有以香港作为条目名称开首的条目。不只香港的条目,我又返回美国国务卿的例子,应否命名为国务卿? -- Kevinhksouth (Talk) 16:54 2006年3月8日 (UTC)
- 没错,的确对其他条目有影响。而混乱的是,一些公营机构的官方名称本身包括“香港”二字,例如香港机场管理局,但政府部门本身却没有清晰的指引。其实我们亦应该参考整个中文维基对各国政府部门的处理手法,其他国家的政府部门是否都不加上国家/地区名称?--Toblerone 17:17 2006年3月8日 (UTC)
- 随便想到一个例子——国防部,应该几乎所有国家都有的吧。各国政府的国防部都不用括号消歧义,例如中华民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等。(讽刺的是,国防部本身是一个尚未建立的条目。)--Kevinhksouth (Talk)
- 没错,的确对其他条目有影响。而混乱的是,一些公营机构的官方名称本身包括“香港”二字,例如香港机场管理局,但政府部门本身却没有清晰的指引。其实我们亦应该参考整个中文维基对各国政府部门的处理手法,其他国家的政府部门是否都不加上国家/地区名称?--Toblerone 17:17 2006年3月8日 (UTC)
3月8日讨论(2)
我的一些意见:什么时候应该叫“香港XX”呢?就是指一些在大部分地区都通用的东西,例如香港巴士、香港小巴(极常用的名称);什么时候应该叫“XX (香港)”呢?就是很“不幸”地需要消歧义时,例如青山 (香港)(比较普通的名称);而什么时候应该直叫“XX”呢?就是不需消歧义时嘛,例如渔农自然护理署(这么长而独特的应该没有其他地区有吧)。大家觉得如何?请指教……--minghong
- 由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所举办的香港中学会考,前者及后者都有“香港”二字在前头的,请不要再帮人家改名了。--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17:44 2006年3月8日 (UTC)
- 我已提到多次,政府在对本地的公文中可不加或只加“香港”二字,而对外会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九字在前头,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不会只称作“香港驻北京办事处”。--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18:02 2006年3月8日 (UTC)
- 你所讲的指引有无政府的官方条文可供参考?--Toblerone 18:22 2006年3月8日 (UTC)
- 千辛万苦找到一份由公务员事务局法定语文事务部(前法定语文事务署)于2001年5月所出版的通讯中,找到有关资料。--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18:39 2006年3月8日 (UTC)
- 不过,那只是政策局(三司十一局)致函中国内地的信件的指引,至于对其他地区的其他文件,例如新闻稿、报告、通讯等好像没有提及,而署级的部门也不清楚。--Toblerone 19:02 2006年3月8日 (UTC)
- 不是所有政府文件及指引都会放上网的,我也不可能披露有关资料。你要百分百官方资料,请致电2867 2936向法定语文事务部首席法定语文主任李婉莉查询好了。--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19:40 2006年3月8日 (UTC)
- 你所讲的指引有无政府的官方条文可供参考?--Toblerone 18:22 2006年3月8日 (UTC)
3月8日讨论(3)
请记得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政府部门,所以香港巴士、香港中学会考等不在讨论之列。minghong提供的列表既然都由政府订明哪些部门名称必须有香港,哪些没有,那就以那个做标准吧!至于香港基本法,我认为应该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主条目名,香港基本法作重定向。驻京办是个例外,因为什么机构都可以成立驻京办事处,因此这个条目最好以全称、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为佳。-- tonync (talk) 22:30 2006年3月8日 (UTC)
- 根据这道主席令及这简介,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主条目名更佳。--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04:21 2006年3月9日 (UTC)
- 其实政府自己也十分混乱,有些部门有“香港”,有些则没有。或者各部门也没有一致的共识,正如现在大家也未找到一个多全其美的处理方法。--Toblerone 14:32 2006年3月9日 (UTC)
- 上面我也引用了非政府部门的例子,旨在说明这个案例可以影响很多条目,因为不应有双重标准的情况出现。在香港政府本身也很混乱时,以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的条目下(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XX部”、“中华民国XX部”...等条目这个约定俗成的标准),使用“香港XX署”不失为一个可取的节衷选择。 -- Kevinhksouth (Talk) 16:11 2006年3月9日 (UTC)
- 其实政府自己也十分混乱,有些部门有“香港”,有些则没有。或者各部门也没有一致的共识,正如现在大家也未找到一个多全其美的处理方法。--Toblerone 14:32 2006年3月9日 (UTC)
3月9日讨论
Kevin举例的是国,香港是特别行政区,情况有点不同。既然国家部门的条目也要用国家全称,那香港的equivalent应该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XX署”。命名常规也有一种通用规则,就是“精简”。在《基本法》的场合,全世界只有一个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以我认为可以条目名称本身可以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另外,回应Toblerone的一点,minghong提供的列表是政府网站首页的连结,应该可以视为官方命名方法,我认为可以以此为准。-- tonync (talk) 19:32 2006年3月9日 (UTC)
- 列表我已看了,所以也感到政府自己亦很混乱。看看为何“香港警务处”及“香港海关”有“香港”,而“消防处”则没有,已经抓破头。--Toblerone 07:03 2006年3月10日 (UTC)
- 有很多历史因素造成的,只是政府也没有刻意统一的打算,原本“处”和“署”也经常互换使用的。当一个特色吧!87.74.19.39 10:58 2006年3月10日 (UTC)
3月12日以后讨论
- 引用Tonync的两个论点:香港理论上要用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XX署”,但命名常规也有“精简”这种通用规则。如果同时追求两点的话,解决方案又会回到“香港XX署”。中国两个政府的部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XX部”及“中华民国XX部”的原因,主要都是中国代表权的问题而已,其他国家的政府部门都使用较精简的国名,例如使用“美国能源部”而不是“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或“能源部 (美国)”。我总是于这议题提出反对意见,并非为了强硬地坚持使用“香港XX署”,只是想带出“香港XX署”符合中文维基百科现时的命名准则,改动并没有确切需要。
- 至于“处”和“署”的问题,以我观察所得,通常较不重要及较小型的部门会使用“处”,较重要及较大型的部门会使用“署”。 -- Kevinhksouth (Talk) 16:24 2006年3月11日 (UTC)
- 嗯,的确,改动是没有迫切的必要。而且,看到了en:Category:United States Executive Departments的处理方法,动摇了我的立场。-- tonync (talk) 04:46 2006年3月12日 (UTC)
- 请同时将东区 (香港)改作香港东区、东区 (新竹市)改作新竹市东区及美孚站 (地铁)改作地铁美孚站、美孚站 (西铁)改作西铁美孚站--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06:30 2006年3月12日 (UTC)
3月12日以后讨论(2)
- Sor~ 没看清楚就移动了水务署。
我觉得条目应该以香港起头,正文就去除“香港”二字,例外的有香港海关、香港警务处...那是正式名称,名从主人。有趣的是申诉专员公署,公署网页冠上香港二字,政府网页的部门列表则没有(那就依政府)。
有兴趣可以到本人制作的template:香港政府行政部门、template:香港公营机构、template:香港司法机构看看~ --杰 12:33 2006年3月12日 (UTC)
- tonync:我之所以举出那上例子,是要证明维基在有需要消岐义的情况下,惯常是将要区分的地方名称或机构名称,用括号及放在后面。--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15:30 2006年3月12日 (UTC)
- 如果政府部门要改变,其他都应一并改变,免他日再来争论。--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15:30 2006年3月12日 (UTC)
- 按照你的道理,如果香港政府部门要改变,其他政府部门应一并改变。假如将香港水务署变成水务署 (香港),请将美国能源部改作能源部 (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改作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换句话说,无论讨论如何,移动其他条目的机会是一定有,只视乎大家的意见如何。 -- Kevinhksouth (Talk) 03:44 2006年3月13日 (UTC)
- 请所按照的并不是我的道理,请你不要将我的意思歪曲。我是要证明维基在有需要消岐义的情况下,惯常是将要区分的地方名称或机构名称,用括号及放在后面。--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16:20 2006年3月14日 (UTC)
- 按照你的道理,如果香港政府部门要改变,其他政府部门应一并改变。假如将香港水务署变成水务署 (香港),请将美国能源部改作能源部 (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改作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换句话说,无论讨论如何,移动其他条目的机会是一定有,只视乎大家的意见如何。 -- Kevinhksouth (Talk) 03:44 2006年3月13日 (UTC)
3月15日以后讨论
- 在东亚运动会中,何志平及王倩仪分别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事务局局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可见在外交场合中,惯常加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16:58 2006年3月15日 (UTC)
- 公营、司法机构的或会略去“政府”二字,政府一般指行政部门~ --杰 14:26 2006年3月17日 (UTC)
- 必要时再投票吧! 限制不准投中立票,邀请不少于10个的讨论者投票。--Stewart~恶龙 (讲讲讲!) 12:31 2006年3月18日 (UTC)
- 又再不了了之了。--助理编辑encyclopedist (对话页) 16:45 2006年4月9日 (UTC)
- 根据命名常规, 是否常用比是否全称更重要!, 正如香港是香港, 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要将百科内所有的"香港"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认真大件事!), 北京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另外英文版内有有关政府部门的命名常规: [3] (没有中文译本), 当中说到政府机构名称除非名字已包含地区名称(如香港海关), 否则要在后加括号括着地区 (例如水务署 (香港)以方便作消岐义, 不论原来名称是否已多于一条条目使用). 但个人认为此处可不用完全跟随, 可只在前加"香港"二字, 因较符合中文习惯. 总括来说我的意见如下:
- 名称原有香港二字的, 如香港海关, 沿用.
- 原来或常用名称内没有香港二字的(包括部门名称及政府职位, 如政务司司长), 在前加"香港". 此举纯是方便消歧义, 非代表全称.
- 常用名称内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沿用.--水水 17:53 2006年5月28日 (UTC)
5月31日以后讨论
- 香港的博物馆、公共设施、古迹等条目大多都没有加上“香港”字眼。现在觉得,香港的政府部门没有必要加上“香港”。
一、香港的大多部门不会与中国大陆、澳门、台湾,甚至外国的同名,换言之,没有必要加以消歧义;
二、加上“香港”,仅表示那是香港部门,并非该部门的正式名称。 香港海关、香港警务处、香港邮政等正式名称另当别论。(若论正式全称,该冠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杰 04:41 2006年5月31日 (UTC)
- 已拖了数个月了。随着这个月的专题是“香港政府”,名称上的不统一阻碍了政府部门新条目的发展。24小时内如果没有异议,我将发起一项开放给所有维基人的投票(也可以听到非香港人的意见),为期两星期,作最后的决定。这项投票更可引申到其他地区政府部门的命名方式,成为中文维基百科的通用指引。 -- Kevinhksouth (Talk) 01:52 2006年6月2日 (UTC)
- 有关全称问题,我试以台北市政府新闻处作为例子来解释。台北市政府辖下有一政府部门叫作新闻处,在中文维基百科条目中命名为台北市政府新闻处,不是台北新闻处。在此情况下,全称需要是中华民国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吗?不需要的,因为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已足够及合理地作出区别。--encyclopedist (对话页) 16:52 2006年6月2日 (UTC)
- 反对投票,支持协商解决。--encyclopedist (对话页) 16:52 2006年6月2日 (UTC)
- 但“协商解决”已进行了接近四个月,有共识吗?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对任何人都没有益处。 -- Kevinhksouth (Talk) 14:41 2006年6月3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