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贻范
陈贻范(1870年—1919年),字安生,江苏省苏州府吴县(今属苏州市)人。清朝及中华民国外交官。[1][2]
生平
陈贻范早年在上海广方言馆学习英文。光绪十六年(1890年)入京师同文馆,兼总理衙门英文翻译。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陈贻范赴英国林肯法学院留学,毕业后获得律师职称。1906年起[1],在中国驻英国使馆任四等通译,其后逐步升为二等参赞,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曾一度代办使事。宣统三年(1911年)陈贻范归国,入外务部,授云南迤西道(暨腾越关道)道员,但未及就任便发生了辛亥革命,乃闲居上海。[1][2]
中华民国成立后,1912年,陈贻范任袁世凯大总统府高等顾问。[3]1912年4月,陈贻范任驻沪通商交涉使。民国2年(1913年)5月,转任外交部特派江苏交涉员(驻上海)。[2]
在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的要求下,同年4月15日,北京政府任命陈贻范为西藏宣抚使,派陈贻范为谈判代表,准备参加同英国及西藏噶厦的三方谈判。[4]但由于英国驻华公使馆临时代办艾斯顿(Alston.B.)于1913年7月2日向北京政府外交部送交《备忘录》,反对北京政府任命陈贻范为“西藏宣抚使”的命令,故1913年8月2日,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改任陈贻范为“西藏议约全权专员”。不久,北京政府任命胡汉民为谈判代表,同陈贻范享有同等权力。但因英国方面当即提出抗议,北京政府遂撤销对胡汉民的任命,改派王海平。同年,陈贻范和王海平等赴英属印度参加了于10月13日召开的西姆拉会议。[5]
民国7年(1918年)2月,陈贻范任江苏交涉使。[2]
1919年,陈贻范逝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