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义才
葛义才(1928年1月9日—2016年6月25日)浙江省东阳县人。中华民国法官、检察官。中国国民党党员。[1][2]
生平
葛义才生在浙江省东阳县一个农村富裕家庭,和父亲两代均为单传。家中有田地、房舍,父亲是农民,后来从事金华火腿买卖(金华火腿产自东阳县)。葛义才自幼在家乡小学读书,该小学只有初小,没有高小。其父不舍得葛义才到城里去念高小,故出资在家乡兴办了一所小学,其父自兼校长,聘请优秀教师来校任教,让儿子葛义才在该小学念高小。葛义才高小毕业后,考入县立东阳中学。念初中一年级时,抗日战争中日军进攻东阳县,该校迁往后方,后来在山区复校。葛义才先后自县立东阳中学初、高级部毕业。[1]
民国37年(1948年),葛义才自东阳中学毕业,原本准备报考杭州、 上海一带的大学。但到上海时,大学招生时间已过,他想到堂伯父葛之覃正在台湾任职,便到台湾投奔。堂伯父葛之覃在台湾先任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后又任台湾高等法院院长。葛义才因到台湾的时间关系,未能当即入大学学习,乃希望堂伯父帮其在法院谋事。依照“边远省条例”的规定,有高中毕业学历者即有资格在法院任书记官,葛义才本想让堂伯父任命自己为书记官,但堂伯父为避嫌,未安排其入法院,转而介绍他到新竹山林管理所(台湾林务局下辖单位)工作。[1]
因为堂伯父是法官,故葛义才对法律工作产生兴趣,决定以法律系为第一志愿。他报名参加了中兴法商学院、国立台湾大学的入学考试,皆获录取,其中前者是会计系,后者是法律系,他乃决定入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大二时,他开始兼任家教。在校期间,法律系主任是梅仲协,法学院院长先是萨孟武, 后来是戴炎辉。他上过梅仲协、刘鸿渐、林纪东、蔡章麟等老师的课。[1]
自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后,民国44年(1955年)就业特种考试甲级一般行政组优等第4名及格,被分发到中国纺织公司任职。在通过一般行政考试后,葛义才先行去军中服预备军官役,为预备军官第四期,在陆军官校接受了六个月的军事训练。在 陆军官校结训时,与孙立人的部队一同接受蒋中正的校阅。结训后,到军法学校接受分科教育。民国45年(1956年)军法特种考试军法官考试等一名及格,获得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处长李元簇召见。稍后,民国45年(1956年)司法人员特种考试推事检察官考试中等第2名及格。通过此次考试者,入司法官训练所第3期。该期本来为期1年,后来延长至1年半,这是谷凤翔部长的决定。起初,葛义才是“带薪受训”,在中国纺织公司领取薪水,但因延长训练半年,中国纺织公司认为他结训后恐怕要出任法官,不会再回中国纺织公司工作,于是告知其不再支薪,已发的薪水不再收回。在司法官训练所第3期,葛义才先后上过刘鸿渐、王伯琦以及所长石志泉等老师的课。葛义才以司法官训练所第3期第1名的成绩结业,被分发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任候补推事。[1][2]
民国47年(1958年)12月至民国49年(1960年)8月,葛义才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候补推事。原本候补推事在学习期满后,将补实担任法官。但谷凤翔部长提出“审检互调”、“上下交流”,在葛义才等人当候补推事一年半后,谷凤翔部长将他们调出当检察官。由于当时“重推轻检”,故司法官训练所第3期在台北的同学全体去找谷凤翔交涉,由葛义才代表讲话,谷凤翔则劝说他们接受,称是因为一些老检察官希望出任推事。葛义才当时要和一位女检察官对调,但这位女检察官不想任推事,故迟未报到。不久,谷凤翔部长卸任,郑彦棻接任部长,女检察官便联络葛义才上呈郑彦棻部长,希望免去他们职务互调之命令。但郑彦棻部长未批准,他们仍然互调。由此葛义才在民国49年(1960年)8月至民国50年(1961年)4月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处检察官。[1][2]
民国50年(1961年)4月至民国53年(1964年)5月,葛义才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推事。民国53年(1964年)5月至民国54年(1965年)2月,任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推事,调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办事。民国54年(1965年)2月至民国55年(1966年)3月,任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推事兼庭长。民国55年(1966年)3月至民国56年(1967年)9月,任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推事。民国56年(1967年)9月至民国62年(1973年)8月,任台湾高等法院简任推事。民国62年(1973年)8月至民国64年(1975年)7月,任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简任推事兼庭长。民国64年(1975年)7月至民国69年(1980年)7月,任台湾高等法院简任推事兼庭长。民国68年(1979年)保举最优人员,奉颁荣誉纪念章。[1][2]
民国69年(1980年)7月至民国72年(1983年)12月,葛义才任司法院第一厅厅长。这一任职是司法院副院长洪寿南向院长黄少谷推荐的结果。在第一厅厅长任内,葛义才曾考察日本、韩国等地,这是葛义才第一次出国。民国72年(1983年)12月至民国75年(1986年)12月,任台湾桃园地方法院院长。民国75年(1986年)12月至民国76年(1987年)5月,任台湾台中地方法院院长。
民国76年(1987年)5月至民国78年(1989年)3月,葛义才任司法院副秘书长。这是在林洋港任司法院院长期间,由司法院秘书长王甲乙推荐而任职。民国78年(1989年)3月至民国79年(1990年)3月,葛义才任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长。民国79年(1990年)3月至9月,任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院长。民国79年(1990年)9月至民国82年(1993年)2月,任台湾高等法院院长。他还曾任东海大学法律系兼任教授,法部司法官训练所讲座,司法官特考典试委员。民国82年(1993年)2月,因司法院秘书长王甲乙调任最高法院院长,葛义才遂接任司法院秘书长。[1][2]
民国82年(1993年)10月至民国85年(1996年)10月,葛义才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并兼代司法院秘书长职务至1994年获准辞去兼代职务。兼代司法院秘书长是因司法院院长林洋港即将参选总统,可能很快便辞去司法院院长职务,不便另行起用新秘书长。1994年林洋港辞去司法院院长职务后,葛义才方卸任司法院秘书长。民国82年(1993年)起,出任公证学会理事长。民国85年(1996年)10月至民国86年(1997年)12月,葛义才出任最高法院院长,民国86年(1997年)12月届龄申请退休。在最高法院院长任内,重视清理积案,落实 “限量分案”、“保密分案”等等。民国86年(1997年),获颁司法功绩奖章。[1][2]
著作
- 葛义才,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之运作与改进之探讨,法律评论61卷1、2期(总1315期),1995年2月,页2-6。
- 葛义才,非讼事件法论,葛义才发行,三民书局总经销,1993 年初版,四次再版、2004 年新增修版,完成新法版本。
参考文献
司法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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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王甲乙 |
最高法院院长 1996年10月—1997年12月 |
继任: 林明德 |
政府职务 | ||
前任: ? |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 1993年10月—1996年10月 |
继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