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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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行政会议(英语:Federal Executive Council)是澳大利亚《宪法》下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联邦行政会议的地位大约等同其他共和联邦国家的行政会议以及英国和加拿大的枢密院。联邦行政会议由澳大利亚联邦总督主持,理论上是为总督施政提供“建议”的机构。实际上,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外,根据西敏制下的澳大利亚宪政惯例,总督必须依照行政会议的建议行事。与英国和加拿大的枢密院不同,一般澳大利亚的联邦行政会议不会包括反对党领袖。
组成
《澳大利亚宪法》第62条设立了联邦行政会议。第64条规定所有国务部长(包括部长和政务次长)都是行政会议成员。行政会议任命为终身制,但一般开会时只有现任部长会参加。联邦行政会议的组成与内阁不同:后者只包括现任的高级部长。联邦行政会议成员尊称为“阁下”(The Honourable)。
前部长(包括退休部长)虽然一般不会参加会议,但形式上仍旧是联邦行政会议成员,并可终身保留“阁下”尊称。
虽然理论上行政会议由总督主持,但实际上总督一般不会参加会议,而由一位头衔为“行政会议副主席”的内阁部长代为主持,此职位一般由同时负责实际部门的内阁部长兼任,但也出现过专任此职的部长,相当于有内阁阁员身份的不管部大臣(相当于台湾行政院政务委员)。
总督有开除行政会议成员的权力,但实际上很少行使。理论上,例如如果某个部长或前部长因严重刑事罪被定罪,总督可能会开除此人的行政会议会籍。历史上较多见的是部长被开除部长职位,但保留行政会议会籍。比较特别的例子是1977年,当选总理马尔科姆·弗雷泽宣布的内阁名单中包括格兰·希尔(Glen Sheil),希尔遂宣誓入职行政会议。但在宣誓就职部长职位之前,他就南非种族隔离问题发表了不符合政府政策的言论。弗雷泽因此建议总督不任命他为部长。希尔在担任了三天无部长职位的行政会议成员后被免职。[1]
会议
行政会议开会时总督无须参加,但必须通知总督。会议的法定人数是总督加上两位在任部长或政务次长。如果总督不到会,法定人数是行政会议副主席加上两位在任部长或政务次长。如果行政会议副主席缺席会议,则是三位部长,其中一位高级部长主持会议。实际上行政会议开会时一般只有很少几位部长参加,而不是整个内阁。
《澳大利亚宪法》赋予总督的大多数权力,例如公职任免和批准预算,都是规定由“总督会同会议”行使的:即总督必须依据联邦行政会议的建议行使这些权利。实际上,联邦行政会议的功能是正式批准内阁已经通过的决定。就像议会两院通过的立法经由总督签字生效一样,政府的行政举措也在总理和内阁决定之后经由总督会同行政会议批准后生效。
参考文献
引用
- ^ Gavin Souter, Acts of Parliament, p. 624
来源
- 澳大利亚联邦行政会议手册, 总理和内阁部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