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印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
编印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是中华民国内政部根据《水陆地图审查条例》,为规范并审查国内印行之中华民国地图而制订的行政命令。该条令于1988年(民国77年)8月27日由内政部订颁,当时名为“编印我国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后几经修正,并于2002年(民国91年)11月28日更名为“编印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最后于2004年(民国93年)11月9日由时任内政部长的苏嘉全签署部令废止。而实际上,内政部早在1990年代后期就已不再发行“中华民国全图”。[1]
2002年条文
“ | 2 二 我国疆界及首都,依内政部公告资料或出版之中华民国全图标示之。 4 四 我国大陆地区与外蒙古之界线以国界符号标示之。 |
” |
——内政部令:修正“编印我国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 |
“ | 1 一 为规范有关大陆地区地图编纂资料之处理方法,订定本注意事项。 2 二 大陆地区疆界及首都,得依大陆现状标示之。 3 三 行政区划采大陆地区现行之行政界与名称者,应于图例中说明。 4 四 大陆地区与蒙古之界线以国界符号标示之。 5 五 注记字体不得使用简体字。 |
” |
——内政部令:修正“编印我国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名称为“编印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并修正全文 |
2004年条文
“ | 内政部 令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废止“编印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 部 长 苏嘉全 |
” |
——废止“编印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 |
中华民国全图
1945年前后的中华民国全图
参见
参考文献
- ^ 内政部函:“一、本部前曾于民国87年出版“中华民国全图”,后因考量销售量偏低、图资内容不符现况,目前已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