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日韩协约
类型 | 不平等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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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 | 1907年7月24日 |
签署地点 | 大韩帝国汉城 |
失效日 | 1965年6月22日 |
签署者 | 李完用 伊藤博文 |
缔约方 | 大韩帝国 大日本帝国 |
语言 | 韩语 日语 |
第三次日韩协约 | |||||||
韩语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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谚文 | 제3차 한일협약 정미조약 | ||||||
汉字 | 第三次韓日協約 丁未七條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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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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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日韩协约》,又称为《第三次韩日协约》、《韩日新协约》、《丁未条约》、《丁未七条约》,是日本与朝鲜王朝(时称大韩帝国)于1907年7月24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海牙密使事件后,日本于1907年7月18日逼朝鲜高宗退位。因第二次日韩协约已失去外交权,而沦为日本的保护国的大韩帝国,再因此条约,高级官吏任免权落入日本在韩国的统监手上(第四条),韩国政府官吏可由日本人出任(第五条)。至此韩国的内政完全落入日本的管辖之下。该协约的未公开部分还规定解散大韩帝国军,及丧失司法权与警察权。
大韩帝国的七位内阁大臣对条约签订表示赞同,因而被韩国人民视为卖国贼,合称“丁未七贼”。
内容
- 韩国政府接受统监指导改变施政
- 韩国政府制定法令及重要行政上处分必先经统监承认
- 韩国之司法事务从普通行政事务之中区分
- 韩国高等官吏之任免由统监同意方可实行
- 韩国政府任命统监推荐之日本人为韩国官吏
- 韩国政府未经统监同意不得聘请外国人
- 废止1904年《第一次日韩协约》的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