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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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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
Code civil des Français
1804年原始版本的第一页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执政府议会
引称民法典
地域范围法国
制定机关立法团
签署人执政府 拿破仑一世
生效日期1804年3月21日 (1804-03-21)
呈交者雅克·德·马尔维尔法语Jacques de Maleville
让·波塔利斯英语Jean-Étienne-Marie Portalis
费利克斯·朱利安·让·比戈·德·普雷阿默纳
弗朗索瓦·德尼·特龙谢法语François Denis Tronchet
修订命令
Law 2019-2022,2020年9月1日
废除
法兰西共和国民法典(1803年)
现状:已修正
大陆法系民法
总则
主体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类型-

社团 · 财团
行政法人 · 合伙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客体
-物-

不动产 · 动产

-准物权-

渔业权
矿业权
(探矿权 · 采矿权)
水权

-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 专利权 · 商标权

行为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代理 · 无效 · 撤销

事实行为

占有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人格
法律能力

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监护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体 · 健康
名誉 · 自由 · 信用 · 隐私 · 贞操

家庭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扶养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物权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所有权-

占有 · 使用 · 处分 · 收益

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农育权 · 永佃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典权
限制的人役权德语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 居住权
不动产役权

担保物权

质权 · 抵押权 · 留置权

占有
债权
-债之发生-

契约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权-

过错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实定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法语: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称《拿破仑法典》(法语:Code Napoléon),是法国民法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曾名为《拿破仑法典》[1][2][3],但1870年以后,人们一直称之为《民法典》。

法典的制定

该法典是根据法国政治家拿破仑的命令,由特龙谢法语François Denis Tronchet马尔维尔法语Jacques de Maleville普雷阿默纳波塔利斯法语Jean-Étienne-Marie Portalis四位法学家起草,拿破仑也亲自参与了讨论和审议的工作,贡献了他在法律方面的智慧。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后人又称之为《拿破仑法典》。

法典的体系与原则

体系

法国民法典采用了“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3编的名称分别为:

  1. 人法
  2. 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形态
  3. 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

基本原则

  1. 民事主体平等原则
  2.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3. 契约自由原则
  4. 过错责任

法典的特色

该法典基于个人主义思想和自由平等的观念,是近代民法典的典范。其核心为所有权的绝对化、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三项原则。但是,随着19世纪末到20世纪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典的原理也被判例和学说加以大幅的修正,也进行过部分的改正以及特别法的制定。

影响

法国民法典与1896年颁布《德国民法典》是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很多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立法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 Code civil des français: édition originale et seule officielle. Paris: L'Impremerie de la République. XII. 1804 [November 28, 20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3) –通过Gallica. 
  2. ^ Robert B. Holtman, The Napoleonic Revolution (Baton Rouge: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英语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81)
  3. ^ Iain Stewart. Mors Codicis: End of the Age of Codification?. Tulane European & Civil Law Forum. 2012, 27: 17 at 23–24.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