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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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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制是中国自南宋至近代的一种土地制度,据此,佃户可以永久租用农地,不受土地业权转手的影响。永佃制下,佃户享有部分土地所有权,有时又称为一田二主制

起源

北宋末、南宋初,各地普遍实行长期租约制,田地的买主往往答应继续出租田地给原佃户,在地契上说明这一点,并写上佃户姓名,即“随田佃客”。有些地区,即使地契上没明载佃户姓名,买主依然承认原佃户的优先承佃权。随田佃客的制度有利佃户,保障佃户的承租权,不受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影响。这种习惯南宋时在江南演变成永佃制。

有时地主与佃农因为长期签约,在出卖自己的田地时,也会设法取得新买主承诺,让该佃农永远在原田上佃种。这种永佃权是出卖土地的附带条件,称“就行佃赁”。有时卖主不但在原地以佃户身份耕作,甚至在出卖土地时声明享有回赎权,在回赎权有效期间可以世代承佃。这是永佃制的另一来源。[1]

宋代流行一种只抵押、不卖地的交易,赎回的权利永远属于出典人。抵押土地后,出典人仍可以自由使用土地,如果他不提出赎回,出典的状态便一直持续下去。这是永佃制的形成原因之一。承典人可以把土地转典给第三者,收取金钱;也可以向出典人支付一笔相当于典价与卖价差额的金钱,称“找贴”或“找价”。[2]

内容

在永佃制下,土地的拥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可以分别执行和占有。这两项分割的权益,各地名称不同,如:田底田面、田骨田皮、田根田脚。有的地方认为永佃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因此享有永佃权的称为二田主,形成一田二主制,即地主与佃户共同享有土地的主权。

永佃制有利佃农,对佃农是一种保障。佃农视永佃权为一种产业,可以出让、遗赠、或转售。永佃权有时价,而且往往比土地所有权的价值更高。[1]

注释

  1. ^ 1.0 1.1 赵冈,陈锺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
  2. ^ 高桥芳郎著,张学军译:〈宋代官田的“立价交佃”和“一田两主制”〉,载刘俊文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宋元明清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页5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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