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德玲
樊德玲(1933年1月—1999年7月),男,汉族,河北丰润人。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政治人物[1]。中共第九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十一届中央委员(任至1981年12月);第四届、第五届(任至1981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1]
生平
樊德玲是小学文化。1952年10月参加工作,任河北省唐山矿警察大队警士。1954年6月,成为河北省唐山矿开拓区、地测科工人。其间,1960年5月,樊德玲加入中国共产党。1964年至1967年,任河北省石家庄“四清”工作队队员。[1]
文化大革命爆发后,1967年至1968年,仍为河北省唐山矿地测科工人。1968年至1973年,任开滦唐山矿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副书记,中共河北省唐山市委副书记。1973年6月至1978年12月,任河北省总工会主任。1975年1月、1978年3月,先后当选为第四、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
“四人帮”被粉碎后,1981年11月,樊德玲被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资格,1981年12月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回到开滦煤矿当工人。1982年9月,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矿籍。因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罪行,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3年刑满释放。[1]
1999年7月,樊德玲逝世,享年66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