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LGBT权益
东帝汶的LGBT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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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为 | 合法(自1975年)[1] |
性别认同和表达 | 无相关保障 |
同性伴侣关系 | 不承认 |
反歧视保障 | 无 |
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与跨性别者的权益在东帝汶不受法律保障,目前没有任何法律保障LGBT权益。虽然同性性行为在东帝汶合法,但没有任何法律承认不同性倾向有相同的法律权益[1]。
同性伴侣关系
目前没有东帝汶任何法律承认同性结合,包括民事结合与同性婚姻在内。
歧视与仇恨罪保护
东帝汶对LGBT人士没有任何反歧视或仇恨罪保护。2002年制定宪法时虽曾有保护性倾向的条文,但遭到88名国会议员中的52位否决[2]。
参见
参考文献
- ^ 1.0 1.1 State-sponsored Homophobia A world survey of laws prohibiting same sex activity between consenting adults (PDF). 国际男女同性恋联合会. [2011-02-14].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0-11-22) (英语).
- ^ Sexual Orientation Clause Removed From Constitution. East Timor and Indonesia Action Network. [2011-0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3)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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