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灯(1909年1月24日—1998年10月18日)[1],中华民国法学家,法官。证据法学家。江苏阜宁人。
1931年(民国21年)毕业于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大学)法律学系。[2] 1933年(民国22年)参加中华民国第二届高等考试,获第一名,被称为第二届“民国状元”。曾任贵州高等法院院长等职。后到台湾。曾出任第三届司法院大法官。1993年(民国82年)被评为教育部第卅七届学术奖法科得奖人。
第一届 (1948年-195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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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 (1958年-1967年) | |
第三届 (1967年-1976年) | |
第四届 (1976年-1985年) | |
第五届 (1985年-1994年) | |
第六届 (1994年-2003年) | |
2003年就任任期4年 (2003年-2007年) | |
2003年就任任期8年 (2003年-2011年) | |
2007年就任 (2007年-2015年) | |
2008年就任 (2008年-2016年) | |
2010年就任 (2010年-2016年) | |
2011年就任 (2011年-2019年) | |
2015年就任 (2015年-2023年) | |
2016年就任 (2016年-2024年) | |
2019年就任 (2019年-2027年) | |
2023年就任 (2023年-2031年) | |
注1:部分大法官曾因故未任满原任期或仅系补足他人任期。 注2:2003年后大法官采交叉任期制,不分届次,遇缺则补;2003年起就任之大法官任期为8年,届满后不得连任;部分2003年就任之大法官任期为4年。 注3:粗体字为“现任者”。 注5:粗斜字为“即将卸任者”。 注6:斜体字为“即将就任者”。 注7:“*”表示中途请辞。 注8:个人详细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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