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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茂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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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茂兴(1941年4月3日—2007年9月19日),台湾南投县埔里镇人,客家人,台湾劳工运动人士,台湾工运史解严后第一位入狱者。

早年

曾茂兴早年任职台湾荣工处[1]台中港施工处领班、荣工处吉达军港施工处领班。1988年2月,曾茂兴任职于桃园客运时,不满资方之劳动条件,发动台湾公路客运业界第一次的罢工抗争,遭资方解雇,但也迫使资方让步。其后,曾茂兴成为台湾活跃之劳工运动人士。坚决反对开放外劳,尤其多次替关厂失业劳工争取权益。曾茂兴的政治立场倾向台湾独立,曾于1993年出任台独联盟中央委员;但于2000年总统大选时,因反对民进党提名之副总统候选人吕秀莲,而公开宣布支持国民党脱党参选的宋楚瑜[2]

入狱

1989年6月参与远东化纤罢工事件抗争时被镇暴警察殴伤,后遭司法依《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起诉并被判刑二个月,曾茂兴放弃上诉,成为台湾工运史上第一位入狱者。[3]

同一时期曾茂兴还参加了苗栗客运司机的罢工运动。检方指控曾茂兴在苗栗客运公司举办的工会会员大会上发表一系列煽惑罢工言论,如“为争取权益要继续抗争到底,直到资方同意工会提出之条件为止”。“罢驶若半途而废就全功尽弃,资方就有恃无恐,会员们所要求之权力就无法争取到”等言论,透过上述言行煽惑苗栗客运工会会员持续开会,无视本案已进入调解阶段,依照劳资争议处理法第8条规定:“调解期间劳工不得罢工”的法令,竟以开会之名行罢工之实。还阻止其他车辆进出,并要求搭乘苗栗客运的乘客下车,触犯公然煽惑他人违背法令罪与强制罪。[4]法院认为上述言行实际上造成大众生活上不便,而苗栗客运工会以开会名义持续罢驶更让大众承受交通瘫痪之苦,行为欠缺正当性,成立煽惑他人违背法令罪。但强制罪部分,法院调查现场司机和乘客供词后,证人均主张曾茂兴等人没有威胁行为,其中还有证人证称“(曾茂兴等人)态度还满客气的”,因而不成立强制罪。但曾茂兴仍然因煽惑他人违背法令罪,被判处3个月有期徒刑。[5]。曾茂兴等人上诉后,法院仍维持相同结论判处曾茂兴徒刑。[6]

全国关厂工人连线抗争事件

1996年,联福制衣公司桃园八德厂恶性关厂,该厂失业女工采取一切合法手段都争取不到合法权益;曾茂兴带领该厂失业女工集体仰卧铁轨上,阻挡台铁列车通行,以示抗议。事后,曾茂兴因卧轨行为构成《中华民国刑法》“公共危险罪”而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2000年,曾茂兴入狱两个月后,在国际人权日(12月10日)当天获得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特赦出狱。

晚年

1997年1月20日,台湾劳工阵线爆发干部集体退出事件:前劳阵主席方来进、曾茂兴及劳阵副主席王文祥等五十余名干部联名举行记者会,宣布集体退出劳阵,并批评:劳阵遭民进党新潮流系操控,新潮流系“劳工立委”简锡堦刘进兴出卖劳工;简锡堦面对劳阵专职人员对劳阵路线的质疑,却利用强行镇压的手段,不经预告、不提出说明,在1996年前后,由北至南连续非法解雇劳阵五名专职人员(宜兰分部简淑慧、台北分部林长昇、台南分部刘思龙、高雄分部林宜瑾上班族团结组织陈静云);刘进兴全程参与1996年12月底召开的国家发展会议,通过“加速公营事业民营化”的政策共识,定下五年的落日条款要让公营事业“公股零存”,严重违反劳工与消费大众的利益;新潮流系掌控台湾劳工发言权,作为其政治利益交换条件的筹码,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作法已严重阻碍台湾工运发展;为了台湾劳动者的长远权益,他们集体宣布退出劳阵,借此揭穿派系操控的无耻阴谋,号召台湾所有劳工群众从事真正属于劳工阶级的“反剥削、反腐败、争平等”的劳工运动[7]

曾茂兴于1998年和2001年两度参选桃园县区域立法委员,但并未当选。2003年曾茂兴被当时总统陈水扁聘任为有给职之国策顾问,任职期间仍积极参与工运事务并以所领薪俸捐出资助工运团体。曾茂兴曾因公开发言支持陈水扁夫人吴淑珍为其子陈致中购买名车,而引发争议;在介入耀文电子(2004年)及大鲁阁纤维(2005年)等劳资争议时,其作风亦遭部分工运团体质疑。

2007年9月19日凌晨,曾茂兴因肝癌病逝于家中,享年67岁。[8] 身后获陈水扁总统颁发褒扬令,称之为“工运斗士”:“曾获选全国自主劳工联盟会长,筹组失业劳工促进就业联盟,积极推动政策立法,捍卫劳工基本权益;协助处理劳资纠纷,强化就业保险机制,殚谋戮力,厥效观成。嗣膺聘总统府国策顾问,屡为弱势代言,实则惇惠履仁,薄云高义,蓬岛传名。”[9] 其子曾文生亦投入劳工运动并积极参与政治,曾任行政院青辅会专门委员、民进党中央党部青年发展部主任等职。

在临终前,曾茂兴坦言,如果没有古尚洁神父从世界劳工联盟争取的国际补助,自主工联是不可能存下来的[10]

相关论著

专书

期刊论文

  • 何佳娟:〈无悔劳工路-工运传奇人物曾茂兴的故事〉,《司法改革杂志》32期(2001年4月),页24-28。
  • 刘明宪:〈桃园先贤志略:桃园县劳工守护者-曾茂兴〉,《通识论丛》15期(2013年6月),页1-6 。

注释

  1. ^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工程事业管理处,现已改制为荣民工程公司
  2. ^ 《追念臥軌抗爭的工頭曾茂興》. [2007-10-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2-27). 
  3. ^ 《整碗捧去 还要连碗吞下去》[永久失效链接]
  4.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查處檢察官起訴書(77年度偵字第4118號).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1988-12-21 [2016-07-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05). 
  5.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78年度易字第37號).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1989-07-27 [2016-07-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05). 
  6.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78年度上易字第5189號).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1989-11-06 [2016-07-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05). 
  7. ^ 台湾劳工阵线. 部份宣稱退出勞陣的人士於1月20日所發的文宣 《修法、政策大放水,勞工階級大反彈》. 《劳动者杂志》第86期. 1997-01-25: 16. 
  8. ^ 《一生奋斗工运 曾茂兴与基层同在》[失效链接],《公视晚间新闻》,2007年9月20日
  9. ^ [《褒揚令》. [2007-10-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02).  《褒扬令》]
  10. ^ 何明修. 是否英雄要看一生. 中国时报. 2007-09-29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