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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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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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 |
原文标题 |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 |
司法辖区 | 德意志帝国 |
批准日期 | 1871 年 4 月 16 日 |
生效日期 | 1871 年 5 月 4 日 |
政体 | 联邦议会君主立宪制 |
政府架构 | |
政府分支 | 3 |
国家元首 | 德意志皇帝 |
立法机关 | 上议院: 联邦议会 下议院: 帝国议会 |
行政机关 | 总理 |
司法机关 | 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 |
国家结构 | 联邦制 |
废除日期 | 1919年8月14日 |
全文 | |
维基文库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
德意志帝国宪法(德语: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德国历史学家常称为俾斯麦帝国宪法(德语:Bismarcksche Reichsverfassung),指的是1871年4月16日的德意志帝国宪法,该宪法的前身是1866年编纂的北德意志邦联宪法。该宪法由多个单独的文件汇总而成,最后的汇总通过1871年4月16日的“德意志帝国宪法”(Gesetz betreffend 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完成。
参见
- 《魏玛宪法》 (1919–1933年)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西德及现今德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