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等法院
广东省高等法院,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直属司法行政部之监督;审级上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
民国38年(1949年)10月广东战役后,解放军进入广州。广东高等法院及下级法院由解放军广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进一步改组转变为广东省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历史沿革
辛亥革命后,广东军政府正式成立,下设司法司。民国2年(1913年)1月19日,依据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发布第六号令,各省司法司改为司法筹备处。民国3年(1914年),中央司法部以各省司法经费浩大为由,将司法筹备处撤销,各省司法行政事务由高等审判厅厅长及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分别接管。袁世凯复辟帝制后,民国5年(1916年)4月6日广东宣布独立。4月21日改旧制,将高等审判、检察两厅合并,改设为“广东司法厅”;8月4日,撤销广东司法厅,恢复广东高等审判和检察两厅。民国14年(1925年)11月10日,高等审判、检察2厅改组为控诉法院,归广东省司法厅管辖。
民国16年(1927年)10月14日,南京国民政府发出命令,为统一司法制度,撤销各省司法厅,实行高等法院制度,统一设立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分院和地方法院。民国17年(1928年)1月7日,广东控诉法院改称“广东高等法院”。同月20日,广东司法厅撤销,由广东高等法院兼管全省司法行政事务,地方法院也负有监督、管理所属司法行政事项之责。民国24年(1935年)7月实施《法院组织法》,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
驻地
设在广东省省会广州市仓边路。抗战期间,广东高等法院多次搬迁。民国27年(1938年)11月初,广东高等法院迁至连县,初驻泥潭村,后改驻县城太守庙;民国33年(1944年)12月,随省政府迁往平远县,院址设于原平远县城东。民国34年(1945年)8月,抗战结束后,广东高等法院迁回省会广州。
分院
民国18年(1929年),广东在琼崖、高雷、钦廉3地各增设高等分院一所。民国23年(1934年),在汕头设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合浦设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琼山设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民国25年(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法院组织法》开始实施。根据《法院组织法》,广东除已设的3个高等法院分院外,又增设5个高等法院分院:曲江第四分院、惠阳第五分院、高要第六分院、茂名第七分院、梅县第八分院。受战争影响,海南岛第三分院职务暂行结束,抗战结束后恢复。民国37年(1948年)1月,按照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训令,8个分院改以所在县市命名,依序分别改称为汕头分院、北海分院、琼山分院、曲江分院、惠阳分院、高要分院、茂名分院、梅县分院。民国38年(1949年)4月,海南岛成立海南特别行政区,原广东省高等法院琼山分院独立为海南高等法院,负责全岛16个县的司法事务,并在崖县设立一个高等法院分院。
- 广东高等法院汕头分院
- 民国18年(1929年)在汕头市成立“广东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民国23年(1934年)改称“广东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广东省高等法院汕头分院”。
- 广东高等法院北海分院
- 民国18年(1929年)在茂名县成立“广东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民国23年(1934年)分院移驻合浦县北海镇。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广东省高等法院北海分院”。
- 广东高等法院琼山分院
- 民国18年(1929年)在琼山县海口市成立“广东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民国23年(1934年)改称“广东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广东省高等法院琼山分院”。民国38年(1949年)6月升格为“海南高等法院”。
- 广东高等法院曲江分院
- 民国25年(1936年)在曲江县成立“广东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广东省高等法院曲江分院”。
- 广东高等法院惠阳分院
- 民国25年(1936年)在惠阳县成立“广东高等法院第五分院”,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广东省高等法院惠阳分院”。
- 广东高等法院高要分院
- 民国25年(1936年)在高要县成立“广东高等法院第六分院”,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广东省高等法院高要分院”。
- 广东高等法院茂名分院
- 民国25年(1936年)在茂名县成立“广东高等法院第七分院”,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广东省高等法院茂名分院”。
- 广东高等法院梅县分院
- 民国25年(1936年)在梅县成立“广东高等法院第八分院”,民国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称“广东省高等法院梅县分院”。
广东省高等法院及各分院管辖地域表(194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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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称 | 驻地 | 下辖各院 |
广东高等法院 | 广州 | 广州、顺德、中山、新会、台山、开平、赤溪、恩平8地方法院 |
汕头分院 | 汕头 | 汕头、潮安、潮阳、揭阳、饶平、惠来、普宁、丰顺8地方法院 南澳、澄海、南山3司法处 |
北海分院 | 合浦 | 湛江、合浦、防城、灵山、遂溪、海康、徐闻7县市地方法院 钦县1县司法处 |
琼山分院 | 琼山 | 琼山、文昌、定安、儋县、澄迈、临高、乐会、琼东、崖县、陵水、万宁、感恩、昌江、乐东、白沙15县地方法院 保亭1县司法处 |
曲江分院 | 曲江 | 曲江、南雄、乐昌、始兴、仁化、英德、乳源、连县、连山、阳山、佛冈、清远、陆丰、翁源、从化、花县16县地方法院 连南1县司法处 |
惠阳分院 | 惠阳 | 惠阳、博罗、海丰、河源、紫金、新丰、龙门、东莞、增城、宝安10县地方法院 |
高要分院 | 高要 | 高要、广宁、四会、开建、封川、郁南、新兴、罗定、德庆、云浮、鹤山、高明12县地方法院 |
茂名分院 | 茂名 | 茂名、电白、化县、吴川、信宜、廉江、阳江7县地方法院 阳春1县司法处 |
梅县分院 | 梅县 | 梅县、兴宁、五华、平远、蕉岭、龙川、连平、和平、大埔9县地方法院 |
组织
在《法院组织法》未施行之前,依据《广东高等法院分院的暂行组织条例》,作为广东本省高等分院及地方分院机构及人员设置的法律依据。各级法院组织概况:
- 高等法院:民事设4庭,刑事设两庭;各置庭长1员,推事两员。设检察办公处,配置首席检察官1员,检察官3员,并设书记厅。
- 地方法院:民事设2庭、刑事设1庭;各置庭长1员、推事两员。设拍卖所,置书记官两员;设清理私案庭,置庭长1员,推事两员;设检察办事处,置首席检察官1员,检察官、候补检察官3员。
事务
综理全省司法行政事务。各县分庭受理本县初级及地方第一审案件;地方法院受理所在县初级及地方第一审案件暨所属初级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受理全省初级上告(即第三审)暨地方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
民国17年(1928年),原地方审检厅改设为地方法院:广州、惠州、南韶连、高雷、潮梅、肇罗、钦廉、琼崖,并设83县分庭:除已设立地方法院之县及佛冈1县因有特别情形合并于清运(称清佛分庭)外,其它各县均各设有县分庭1所以上。
民国23年(1934年),广东将分院所在地的原有地方法院裁撤,改为地方庭,附设分院内,计汕头、合浦、琼山3个。此外,又将诉讼案件较少的河源、儋县、南雄、钦县、琼东等5个地方法院改为地方分院。
民国24年(1935年)底,广东省有地方法院22个,地方分院66个。
民国35年(1946年)6月,广东原有法院均己恢复办公。同时,又增设湛江、定安、临高、白沙、乐会、陵水、保亭、乐东、昌江、高明、博罗、佛冈12个地方法院。此时,广东共设有95个地方法院:连山、曲江、梅县、罗定、兴宁、高要、合浦,茂名、阳江、龙川、五华、灵山、新会、和平、始兴、河源、陆丰、海康、新丰、清远、新兴、阳山、潮安、惠来、钦县、徐闻、阳春、翁源、惠阳、普宁、电白、三水、郁南、饶平、从化、四会、广宁、蕉岭、揭阳、云浮、化县、南雄、封川、大埔、遂溪、廉江、开建、英德、丰顺、仁化、信宜、紫金、平远、吴川、潮阳、开平、鹤山、台山、花县、龙门、德庆、连平、海丰、防城、乐昌、恩平、乳源、连县、汕头、广州、顺德、中山、增城、澄迈、文昌、琼山、湛江、东莞、万宁、宝安、感恩、崖县、琼东、博罗、佛冈、定安、高明、儋县、临高、乐会、昌江、乐东、白沙、陵水。
业务机构
监管机构
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接收清代遗留的监狱外,还改良了部分县监,建立了陆海军监狱,形成改良的新监与旧监并存、普通监狱与军队监狱并存的局面。民国2年(1913年),广东护军使署在广州开设两所陆军监狱和一所海军监狱,广东军政府员警厅在广州南石头设立警戒场。民国3年(1914)将“广东模范监狱”改称为“广州监狱”;“省城罪犯习艺所”改称“广州第一分监”;县监则按关押人数的160人、100人、50人、20人分别划分为甲、乙、丙、丁4种,同时,把用于拘置监的看守所和监狱分离开来。省法院下设监狱科,有官员10人,具体负责广东省监狱事务。地方监狱由地方法院具体管理,但县长仍兼理狱政事务。
民国26年(1937年)广东省共有监所101所:广东第一监狱、广州看守所、广州公安局惩教场、第一集团军总司令部反省院、汕头市公安局惩教场、梅菉监狱、广东省感化院和94所县监。民国27年(1938年),因日军入侵广东,其余监狱停办。后在未沦陷的县逐步恢复、扩充。至民国30年(1941年)底,开办乙种新监4所,序号为广东第二(连县)、第三(罗定)、第四(信宜)、第五(平远)监狱,另外开办了地方法院看守所附设监狱62个,县监狱4个。民国33年(1944年),国民政府在曲江建成“广东第二监狱”。从民国34年(1945年)抗战结束后,逐年筹建了高要“广东第三监狱”、茂名“广东第四监狱”、梅县“广东第五监狱”和湛江监狱。并收回广州看守所、广东第一监狱。至民国38年(1949年)为止,广东各地建有普通监所103个、看守所4个、地方法院看守所附设监狱93个,除南海、番禺、赤溪、梅菉、连南、澄海、南澳、新民、琼中等县未设外,其余各县均设1个。中共驻广东后,各地监狱全数由中共接管。
律师机构
民国时期,根据民国政府成立初年颁布的《律师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广东省律师公会”。民国2年(1913年)2月,广东筹建广东律师公会,后因各地区陆续有公会组织,故改为广州律师公会。民国4年(1915年),黎庆恩等22名律师成立广东第一个律师团体组织——“广州律师公会”。至民国25年(1936年)6月止,会员已达743人。民国27年(1938年)随省政府北迁韶关,成立曲江律师公会。民国34年抗战结束后,广州光复,10月接管伪广州律师公会。民国35年(1946年)11月,广州律师公会改组理监事制,广州律师公会第一届理监事会成立,选出理事21人、监事7人,会员人数有483人(其中女性14人)。民国37年(1948年)11月,广州律师公会选举第二届理监事,会员人数有611人。民国38年(1949年)10月解放军进入广州市,广州律师公会停止活动。
民国元年(1912年)起,广东先后有广州(佛山、三水、南海律师就近加入广州公会)、汕头、澄海、新会、台山、潮安、梅县、惠阳、肇庆(高要)、曲江、合浦、茂名、琼崖(琼山)、潮阳、郁南、中山、阳江、顺德、兴宁等共19个地区设立了律师公会。
公证机构
民国9年(1920年)开始,广东法院办理公证。民国24年(1935年)司法院拟定《公证暂行规则》,在全国逐步推行公证制度。广东省于民国29年(1940年)设立公证机构创,于连山、曲江、梅县、罗定、兴宁、合浦等12个县级地方法院首批成立公证处。次年,台山、花县、新会、惠阳、普宁、南雄、仁化、潮阳、开平、紫金、吴川、从化等48个县地方法院相继设立公证处。民国31年(1942年),德庆、连平、海丰、防城、乐昌、恩平等6个县先后成立公证处。至此,广东设立公证处共68处,占当时全国264个公证处的26%。民国32年(1943年)后,广东省依据国民政府颁布的《公证法》,在各地方法院一律设立公证处,至民国36年(1947年),广东地方法院共有98.9%,即94处成立公证处。
参考文献
- 《广东省志·司法行政志》
参见
前任: 广东省高等审判厅 |
广东省最高地方审判机关 | 继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