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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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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茨方案(德语:Hartz-Konzept)是德国政府于2002-2005年逐步推行的,针对失业人口调整救济内容、培训和促进再就业的社会改革方案。源于2002年2月施洛德政府鉴于经济萧条、大量失业、德国社会福利体系负担沉重,因此决心改造整个社会和就业体制,组成一个专案小组,主席是社会民主党党员,同时是福斯汽车的董事Peter Hartz德语Peter Hartz,因此这一改革方案也被称为“哈茨方案”。

2002年8月,“哈茨小组”提出研究成果,被称为“哈茨提议”。从2003年1月实施Hartz I方案,到2005年1月年推出Hartz IV方案,其间与之后迄今并不断修改。“哈茨方案”同时也是德国2003年起一套更大的社会改革架构--《议程2010》--的核心内容。

Peter Hartz本人在2005年,因为担任福斯汽车董事的期间涉嫌背信罪而被起诉,案由是他连续10年用钜额收买公司工会的主席Klaus Volkert及其情人,贿赂金额总计260万欧元。2007年1月,经过认罪协商之后,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并科罚金57万6千欧元。[1] 背信、资方代表、白领犯罪的骂名,从此也在德国社会争辩“哈茨方案”以及《议程2010》时经常被提出来做为哈茨方案不可信、会残害劳工阶级的论点。

2010年2月9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哈茨4号方案部分违宪,并要求联邦议会在2010年结束前修法改善[2]。2月16日德国议会就这一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场面十分激烈,并出现了罕见的人身攻击语言[3]

Hartz I

2003年1月1日生效。

  • 鼓励在职进修,给与进修期间的津贴,以及发给可以抵进修费用的补助券。
  • 活化就业市场的工作型态:扩大劳动派遣(德语:Leiharbeit)的适用范围,使其不适用(由工会主导谈判得出的)正职员工待遇,尤其工资、工时等。
  • 接续上一点,甚至在联邦劳动署德语Bundesanstalt für Arbeit(德语:Bundesanstalt für Arbeit)之下成立人力服务处德语Personal-Service-Agentur(德语:Personal-Service-Agentur (PSA)),也就是政府的劳动派遣部门,主要业务是透过行政契约,在补助企业向政府借雇派遣人力的同时,科予企业改善被派遣人处境之义务,以辅导失业者先取得工作,能部分靠自己能力生活,再逐步迈向正职。既有的民间劳动派遣业者也可以向PSA申请同样的补助方案。[4] 不过PSA成效不彰:借雇方大多未遵照约定,将派遣人力转正职。甚且许多派遣业者和企业滥用补贴制度,9个被派遣者中只有一个是真的被派去工作,其他是人头挂名让业者领补助金。另一种滥用法,例如Maatwerk公司:在月底才借雇,取得一整个月的补助,次月初又将这些人解雇,仍能取得次月一整个月的补助;也就是大概雇用不到10天,就可以领两个月的补助。所以才三年,2006年就不再强制各行政区设立PSA,而各行政区出于预算考量,便渐渐停止此一业务,至今已无。

Hartz II

2003年1月1日生效。

两项主要政策:

  • 一人公司(德语:Ich-AGs)的鼓励和补贴
  • 迷你工作(德语:Minijob)提高金额上限、扩大适用范围到家庭帮佣、提高社会保险费率的雇主负担。

Hartz III

2004年1月1日生效。

Hartz IV

2005年1月1日生效。

  • 主要内容是将原先给失业者的失业救助金德语Arbeitslosenhilfe(德语:Arbeitslosenhilfe)与给穷困不能维持生活者(尤其街友)的社会救助金(德语:Sozialhilfe)合并为同样给付水准的基本安全津贴德语Grundsicherung(德语:Grundsicherung),在基本安全津贴的名称下再把前者称为失业金二德语Arbeitslosengeld II,把后者继续称为社会救助金。
  • 改革后,失业金一(德语:Arbeitslosengeld I)定位仍为劳保给付,工作期间有缴失业保险的人,失业后才能领。所谓失业,不像中华民国(台湾)以“非自愿失业”为要件[5],而是只要失去工作,不管自愿或被开除,都是“保险事故发生”,都可以领取。其金额为上一份工作月薪的60%(有未成年子女者67%),其经费来自广大受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失业金二(德语:Arbeitslosengeld II),是合并之前的失业救助金与社会救助金,定位为社会福利(也称社会安全、社会安定、社会保障;德语:Sozialsicherung),是属于救穷措施;德国媒体与大众惯称的“哈茨四”,仅指失业金二。失业金二的经费来自国库,其金额以“补贴到可以度日”为标准,目前(2013年)的标准为:计入受领人的各种常态收入之后,最多382欧元/月,最少224欧元/月,金额共分六级。[6]因为每个人被政府认定的“常态收入”不一样,所以每个人能领到的金额不一。
  • 领取“哈茨四”(失业金二)的人有接受“合理可期”(德语:zumutbar)工作要约之义务,也有接受工作中心(德语:Jobcenter)所安排职训之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者会被处罚,即减少“哈茨四”救济金。第一次拒绝者,减少30%;第二次减少60%,第三次拒绝者,全部取消,只剩下住房补贴。
  • 对于“哈茨四”核定金额或对处罚不服者,可以以Jobcenter为被告,向社会法院提起诉讼。社会法院到了2013年初,尽管法官数已经比2005年初多了一倍,堆积如山的“哈茨四诉讼案”未结案件仍超过20万件。
  • 虽然如此以惩罚相逼,根据联邦劳动局(德语:Bundesagentur für Arbeit)2013年初的统计,自2005年此法案实施以来,每年都有400-500万人领取“哈茨四”,其中有108万人从那时到现在都还在领取每月两三百欧元的生活费,也就是长期失业难以就业[7][8]
  • 2012年,Jobcenter共处罚了104万名“哈茨四”救济金领取人。其中13%是因为拒绝接受工作或职训,60%是因为没有定期向Jobcenter报到。[9]

大事纪

2002年2月22日 联邦政府委托民间人士 Peter Hartz德语Peter Hartz领衔的“Hartz专案小组”研拟起草法案。
2002年8月16日 Hartz专案小组公开发表其研究结果(所谓的“Hartz提议”,德语:Hartz-Vorschläge。)
2002年8月22日 联邦政府决定执行此方案,正式名称为“劳动市场的现代化服务法案”(德语:Die Gesetze für Moderne Dienstleistungen am Arbeitsmarkt),并订出四个执行阶段。
2002年12月23日 “劳动市场的现代化服务第一法案”(哈茨一,Hartz I)在国会通过;
定为2003年1月1日生效,部分条文较晚生效。
2002年12月23日 “劳动市场的现代化服务第二法案”(哈茨二,Hartz II)在国会通过;
定为2003年1月1日生效,部分条文较晚生效。
2003年12月23日 “劳动市场的现代化服务第三法案”(哈茨三,Hartz III)在国会通过;
定为2004年1月1日生效,部分条文较晚生效。
2003年12月24日 “劳动市场的现代化服务第四法案”(哈茨四,Hartz IV)在国会通过;
定为2005年1月1日生效,部分条文较晚生效。
2005年11月22日 欧洲法院(EuGH)的“Mangold判决德语Mangold-Entscheidung”宣告“哈茨一”里面关于52岁以上劳工的解雇保护被松绑的部分,违反欧盟条约禁止歧视(因年龄)的规定。
2007年12月20日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VerfG)判决:“哈茨四”里面将“就业中心德语Jobcenter”(德语:Jobcenter)设为由联邦和地方行政区共同组织、经营,违反宪法上关于中央/地方分权的设计,违宪。并命3年内修法改善。
2009年1月27日 德国联邦社会法院(BSG)判决:“哈茨四”里面关于与需救助之成人同住的未满14岁少年,计算“定期补助”(德语:Regelleistung)的公式算出来金额普遍太低,有违宪之虞,而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声请释宪。[10]
2010年2月9日 回应联邦社会法院的宪法上诉,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VerfG)判决:“哈茨四”计算“定期补助”(德语:Regelleistung)的公式算出来金额普遍太低,无法保障生存最低需求(德语:Existenzminimum)。所谓生存最低需求,除了生理存活之外,尚包括社会生活、文化生活、政治生活的最低参与机会;这是由德国基本法第1条“人性尊严”和第20条“社会国原则”所导出的独立基本权,国家应配合时代改变,修改补助的内容,满足这个人类生存的最低需求。
国会必须在2010年底之前修法。[11]

十周年评价

南德日报2013年3月9日细数《哈茨方案》十年来的成败:[4]

  • Hartz I劳动派遣制度:PSA(政府的人力派遣部门)成效不章,很快在2006年不再补助。 但《议程2010》放宽劳动派遣的下场,派遣劳工从2003年的32万人(大概20年期间的发展),急速上升到2011年的90万人。虽然乍看之下是多了60万的就业人口,但这之间资方大砍正职(稳定、有保障)然后用派遣代替,以及根据调查,90万里的一半以上是因为第一份正职收入太低(这10年之间平均薪资下降),只好接受派遣赚外快。所以是好是坏还很难说。
  • Hartz II一人公司制度:政府给予补贴,鼓励失业者自行创业的一人小公司。但成效不彰,因为滥设严重,2003年到2004年就有28万8千家一人公司成立,其中大多不能营利,只靠政府补贴度日,成为变相的失业救济金。很快在2006年废除补贴制度,对长期失业者改发真正的“第二类失业金德语Arbeitslosengeld II”。
  • Hartz II留到今日的是迷你工作(德语:Minijob)的门户大开:2003年首先将迷你工作的薪资上限从325欧元调高到400欧元,2013年又调高至450欧元。相应的,迷你工作者从2002年的140万人,跃升到2012年的750万人,其中大约500万人是只有迷你工作,剩下的约250万人则是把迷你工作当兼差。资方因为税费的节省而爱用迷你工作者,同样导致正职位置的减少;而迷你工作从事者很少被提拔为正职,想在劳动市场上找正职工作又找不到,只能长期沦落低收入户;其中又有2/3是女性,更助长了职场的性别差距和贫富差距。[12]
  • Hartz III是被公认比较成功的:德国联邦劳动局德语Bundesagentur für Arbeit的组织改造、效率提升。
  • Hartz IV是成是败则充满争议:虽然随着它的实施,德国开启了21世纪的“就业奇迹”,失业者从400万降到200万,长期失业者从160万降到100万,相应地失业保险金的费率得以从6.5%降到3%,进一步减轻了受雇人和雇主的负担。然而,因为缩短了刚失业者所领取“第一类失业金”的给付期限,而且大幅调降了长期失业者所领取“第二类失业金”的水准,逼得许多人在一年内必须接受工作,任何工作,即使是低薪、派遣、或Minijob;另一方面,落入“第二类失业金”的人对于联邦劳动局所核定的补贴金额过低,甚至不能温饱,而屡起争讼,迄今德国已扩充联邦社会法院的法官数一倍,案件量却越堆越高,2012年底已超过20万件在排队等判决。[13]“Hartz IV”措施的成败尚被各方争论中,但“Hartz IV”一词在德国已成为贫穷、降级(社会阶级)的代名词。

德国左派党(德语:Die Linke)和经济学家则认为,“Hartz IV”领取者长年维持在400-500万人间,以及其中有100多万人八、九年下来脱离不了被救济的角色,正指出就业问题固然一小部分出自、但绝大部分不在这些失业者的动机不足或能力不足,而是在近发展于德国的经济规模、产业模式,就是无法提供充足的就业位置。换言之,失业的存在乃生产方式追求效率、降低成本的必然结果,失业者某方面而言是社会变迁的弱者,鄙视或责怪他们懒散,在大部分情况并不公平。[14]高失业人口成为常态的社会,早在近30年前,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Ulrich Beck的名著《风险社会:通往另一个现代的路上》中就已分析过成因。如今的政治或媒体若草率地将社会结构性的失业归因于失业者个人的不努力,可谓犯了心理学上所称的“基本归因错误”(英语:Fundamental Attribution Error)。

最近发展

  • 2013年6月19日,慕尼黑高等社会法院宣判(Bayern LSG, L 16 AS 847/12),Hartz IV不只适用于德国国民,也应该适用于在德国境内寻找工作中而经济拮据的欧盟公民。“排除欧盟其他国家公民,是违反欧盟法的要求:欧盟公民在欧盟各国得自由通行,并受与本国国民相同之待遇”。不过本案由德国政府上诉中,仍有可能改判。

参考文献

  1. ^ Schmiergeld-Prozess: Gericht verurteilt Hartz zu Bewährungsstrafe. Spiegel Online. 2007-01-25 [2013-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7-05). 
  2. ^ BVerfGE 125, 175 - Hartz IV. 2010-02-09 [2013-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3-21). 
  3. ^ welt online:Nazi-Vorwürfe – Hartz-IV-Debatte entgleitet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4. ^ 4.0 4.1 Thomas Öchsner. Schröders Reform des Arbeitsmarktes: Was von der Agenda 2010 geblieben ist. Süddeutsche Zeitung. 2013-03-09 [2013-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3-27). 
  5. ^ 就業保險. 中华民国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2013-03-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08). 
  6. ^ Verordnung zur Bestimmung des für die Fortschreibung der Regelbedarfsstufen nach § 28a des Zwölften Buches Sozialgesetzbuch (PDF). 2012-10-18 [2013-03-2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3-10-02). 
  7. ^ Hartz-IV-Daten: Eine Million mal Hoffnungslosigkeit. SPIEGEL ONLINE. 2013-03-07 [2013-03-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3-24). 
  8. ^ 10 Jahre danach: Die Agenda 2010 – eine Bilanz. Frankfurter Allgemeine. 2013-03-13 [2013-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3-30). 
    中译版:DE 法蘭克福大眾報:10年之後,Agenda 2010-成果結算(2013.03.13). 披星戴月 后知后觉. 2013-03-27 [2013-03-29]. [永久失效链接]
  9. ^ Jobcenter bestraft mehr als eine Million Hartz-IV-Empfänger. Süddeutschen Zeitung. 2013-04-10 [2013-04-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4-13). 
  10. ^ bundessozialgericht.de. [2013-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13). 
  11. ^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Urteil vom 9. Februar 2010 – 1 BvL 1/09, 1 BvL 3/09, 1 BvL 4/09. [2013-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3-24). 
  12. ^ 南德日報:Minijobs: 被450歐元綁住(2013.03.18). 披星戴月 后知后觉. 2013-03-18 [2013-03-21]. [永久失效链接]
    原文为Minijobs: Gefangen bei 450 Euro. Süddeutsche Zeitung. 2013-03-18 [2013-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3-20). 
  13. ^ NEUE STATISTIK DER BUNDESAGENTUR FÜR ARBEIT: Über 204 000 Klagen gegen Hartz-IV-Bescheide. Bild.de. 2012-12-30 [2013-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1-02). 
  14. ^ «Agenda 2010» spaltet Landtagsfraktionen. Mitteldeutsche Zeitung. 2013-03-22 [2013-03-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12).